四川自贡《荣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实施方案》全文
2018-05-15 11:29:55来源:荣县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437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荣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年1月12日
为促进我县现代农业经济发展,有效满足县域内“三农”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荣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贷款原则
(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重点支持短、平、快产业发展,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期收益抵押贷款。
(二)三级审查,银行终审。村、镇(乡)、县三级审查,贷款银行终审。
(三)用途管制,专款专用。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需求,优先支持适度规模经营,贷款不得用于非农领域。
(四)协议担保,责任无限。借款人对所贷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申请贷款时需承诺如抵押物灭失,须用家庭其他财产与收入进行偿还。
(五)额度管理,优化程序。额度不同,审批手续不同。
(六)诚信经营,利率挂钩。鼓励借款人诚信经营,对于信用良好、按时履约的借款人,可给予利率优惠。
(七)目录管理,专家评估。构建由相关技术人员组建的专家库,从库中选取人员成立生物资产预期收益评估小组,制定生物资产预期收益目录,并参与贷款评估会审工作。
第二章风险分摊
第二条由县政府从农资补贴县级统筹资金中,首次安排300万元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农村产权直接抵押贷款经逾期清收无法收回的损失中应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并在合作经办银行开立专户,专项保管。
第三条对农村产权直接抵押贷款经逾期清收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由财政和经办银行按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协议》的约定承担补偿,当风险补偿金低于300万,由财政预算及时补齐。
第四条经办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的10倍承诺安排贷款额度。首次安排的300万元风险补偿金所放大的授信额度在一年内全部实现放贷后,可根据试点工作推进实际情况和财政状况,在次年适当补充风险补偿金。
第三章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荣县行政区域内的“三农”经营主体,包括普通农户、涉农商户、涉农企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
(一)申请人主体准入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
3.年龄在20周岁(含20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之间,具有荣县当地户口或在荣县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已婚(含离异、丧偶),家庭成员中必须有两名(含两名)以上的劳动力。
4.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记录。
5.贷款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6.微小企业主的微小企业必须为私人所有或私营控股,国有股份比例合计不得超过49%,且国家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日常管理。
7.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贷款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在5人以内(含5人),且借款人在公司所持股份不低于20%。
8.主要经营场所应在荣县行政区域范围。
9.在经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贷款对象经营准入标准:
1.具有规范流转合同以及流转费缴纳依据,其农村产权剩余期限必须超过土地附着种养物的2个生产经营周期,其中,林权经营期限应不少于15年。
2.具备专业种养殖经营的成熟技术和相关设施条件,具备有效的市场渠道。
3.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
(1)从事种植业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亩,林业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
(2)从事养殖业的:水产养殖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养殖猪、牛、羊等大中型动物的,生猪存栏量在100头以上,牛类养殖存栏量在20头以上,羊养殖存栏量在50头以上;养殖肉禽、蛋禽等小型畜禽的,存栏量在3000只(羽)以上。
(3)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均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4)从事农机或运输业服务的:拥有累计购入价值达到20万元以上的农机具或交通工具。
(5)从事农作物经纪购销的:上年度粮食收购量在100万斤以上,或者总金额超过100万元;经济作物收购量在50万斤以上,或者总金额超过100万元。
(6)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上年度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
4.具备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1)从事种养农户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经营设施,从事林业生产的经营时间不少于5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时间在1年(含1年)以上。
(2)有稳定的土地供给。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具有长期、稳定、规范的土地承包协议,农户承包土地供给稳定,且不改变农业用途。
(3)有生产经营风险保障机制。原则上,农业生产经营的项目,应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4)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第六条贷款金额:“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金额为3-200万元,其中,种粮大户为3万元起贷,其余经营户为5万元起贷。
第七条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周期和现金流确定,最长可达5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和综合收益定价原则,执行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的1.3倍,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利率不随基准利率变动而变动,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现金流状况及信贷客户经理建议在下列四种方式中确定一种还款方式。
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金额50万以下,且贷款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
按月(季)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季)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
按月(季)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内只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宽限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4个季度)。
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季)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贷款担保:“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主要以林权、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农村房屋所有权、农业设施所有权、经营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等农村产权直接抵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除借款人承诺以家庭财产和收入作为补充还款来源外,原则上超过50万元(不含)或其他认为有必要追加担保措施的,经办银行可引入政策性担保公司、法人、自然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作为补充担保。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符合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贷款业务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向户籍或生产经营地的经办银行提起贷款申请。首先前往户口或抵押物所在地的村委会领取《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贷款申请审查审批表》(附件2)进行填写,并根据合作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贷款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具体提供资料见附件1)
第十二条贷款初审:由借款人户口或抵押物所在地村委会进行审核,对借款人主体资格、抵押产权、借款条件、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进行合理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客户进行不低于3天的公示(附件3),公示结束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交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贷款调查:经办银行收到经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资料后安排信贷客户经理上门调查,对贷款申请人经营项目、种养数量、生物资产预期收益、贷款用途(原则上为贷款申请人再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进行逐一核查,在贷款申请审批书(见附件2)上出具建议授信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由客户经理和分管行长签字、银行盖章后报县农工办,由县农工办牵头组织相关生物资产预期收益专家、县财政局对贷款申请人提供抵押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期收益进行现场评估核实,并形成评估核实意见。对续贷的客户,由银行提供客户续贷时产业经营情况的影像资料和授信意见报县农工办,由县农工办组织专家和县财政局进行现场评估抽查。
第十四条联合审查:调查核实流程结束后,按要求召开贷审会,对申请贷款进行审查并出具终审意见。额度在5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申请报荣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经办银行、县农工办、县财政局、相关专家库成员进行会审;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贷款申请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委托办公室主任)组织经办银行、县农工办、县财政局、相关专家库成员进行会审。
会审通过后报经办银行的上级管理银行进行终审。
第十五条签订借款合同: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各经办银行及时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借款人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与经办银行面签借款及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抵押登记:根据借款人提供抵押物类别进行备案登记与抵押登记。借款人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期收益抵押的,需出具申请审批书,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共同办理备案登记,根据方案要求,首先到借款人经营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其次到县工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并取得备案证明。借款人提供补充担保为房产、土地或林权抵押的,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协调确定补充担保物价值,并共同至房屋登记中心、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林业局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为免费办理。
第十七条贷款发放:客户经理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放款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按照约定贷款发放进度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八条单一客户同一生物资产只能一次申请一笔“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贷款”业务,完清上一笔还款手续,方能申请第二笔贷款。
第十九条报表报送:合作银行按月向县农工办报送《荣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贷款统计报表》(附件4)。
第五章抵押产权评估
第二十条林权、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抵押由合作银行风险管理部牵头与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评估小组成员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农村房屋所有权等其他农村产权类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抵押物价值与政府评估小组或评估公司认定结果不一致的再行协商,最终评估认定结果以协商一致后的价值为准。
第六章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贷款逾期时,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代偿程序根据《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协议》进行操作。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后,各经办银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经营主体所在乡镇政府共同对借款人开展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通过行政途径对借款人进行监督和管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对借款人经营状况、与当地村民的协调沟通及配合情况、个人品行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经办银行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人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人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取消其在未完清贷款前享有各类优惠政策、财政奖补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各合作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从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注:荣县,隶属于四川省自贡市。位于四川南部,东邻自贡市贡井区,西接乐山市井研县,南连宜宾市,北靠眉山市仁寿县、内江市威远县。辖21个镇6个乡:旭阳镇、长山镇、鼎新镇、河口镇、古文镇、度佳镇、过水镇、正紫镇、保华镇、双古镇、新桥镇、望佳镇、铁厂镇、留佳镇、乐德镇、双石镇、东佳镇、来牟镇、观山镇、高山镇、东兴镇;于佳乡、复兴乡、墨林乡、雷音乡、古佳乡、金花乡。面积1609平方公里,人口683949人(2016年末)。
荣县地貌以丘陵为主,北部多为低山高丘地形,中部多为低丘、中丘、缓丘地形,南部多为中丘、高丘地形;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河流有旭水河、中溪河、威远河、沙溪河、越溪河、芒溪河。旅游景点有荣县大佛、二佛寺、双溪湖、镇南塔、高石梯森林公园、九霄顶、双狮拜象、石笋凌空、杨泗岩、白云寺、花龙沟、醒悟寺等。名人有光绪进士赵熙、烈士王天杰、烈士谢奉琦、书画家罗文谟、书画家祁博文、收藏家姜小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