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木斯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18-05-14 14:34:01来源:佳木斯市阳光村务工程网阅读量:2422
佳木斯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7号)和《黑龙江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黑农办联发〔2017〕4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标,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努力推动“农业富民”,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基本原则
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福,坚决守住“集体资产不被侵蚀”和“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两条底线,坚持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改革过程中要注重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是坚持界限范围不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界隈范围,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按照历史沿革以村(生产大队)、组(生产队)为核算单位进行改革;改制前为合并村的,经群众民主协离同意,既可以合并前的村为单位进行改革,也可以合并后的村为单位进行改革。改革的资产范围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三是坚持农民自主自愿。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确保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是坚持分类有序推进。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城条件确定改革内容。坚持试点先行、分类实施、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确保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五是坚持科学规范操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宣,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实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和可行性论证,改革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三、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具体目标:在2017年全面启动富锦市国家级试点县、11个省级试点村、11个市级试点村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到2018年4月底前省、市级试点村改革任务全面完成。到2018年10月底前富锦市国家级试点县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到2018年底全市所有村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同时完成集体经营性净资产50万元以上或集体经营性收入20万元以上的村改革工作任务。到2019年底,全市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和劳龄登记工作任务,同时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工作任务。
四、工作步骤
(一)清产核资
1.明确基本程序。清产核资以村为单位开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展,不能打破原集体所有界限。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清理核实资产、进行权属界定、开展价值评估、公开公示结果、核销调整账务、归档整理造册、审核上报备案、建立健全台账等基本程序进行。
2.组建工作机构。以村为单位组建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吸收村干部、党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财会人员等参加,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实物盘点、价值评估等相应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资产清查。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包括三类:资源性资产,主要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已完成农村土地、林地、草原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可直接登记造册;经营性资产,主要为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主要为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资产。在摸清农村集体三类资产整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4.资产处置。对清查出的应入账但未登记入账的资产,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对有账无物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资产,经核对公示后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程序租赁转让的资产,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督促当事人如数退赔;对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资产资源登记。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清产核资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示,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登记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及承包租赁等情况;建立集体土地资源登记簿,登记承包租赁、投资入股和土地资源存量等情况;搞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重点事项的登记。
(二)成员身份确认
1.搞好工作指导。县级政府要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点、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原则规定,并指导农民群众通过民主协商确认成员身份,确保县域范围内相关政策基本一致。乡(镇)、村(组)要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实施方案,细化成员确认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标准、程序、办法等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实施方案,需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2.民主协商确认。确认成员身份应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果的贡献等因素,经过“收集意见、酝酿讨论、会议议决”的民主程序形成决定。成员身份的确认要注意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得到多数人认可,又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3.成员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结果须向全体成员公示。成员的基本信息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原则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成员身份。
(三)股权设置
1.合理设置股权。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可设置基本股、劳龄股等,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设置集体股的地方,集体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0%,单个自然人或法人所持股权不得超过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对于股权量化方式、配置比例等重大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民主决定,张榜公示,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2.规范股权管理。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由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发放股权证书,记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坚持“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变动而调整。
3.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重点落实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权和收益权。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当年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方案,年度收益较少,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当年可不分配,收益结转下年,严禁借债分红。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实现形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可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圈,防止改变集体所有性质。
(四)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
1.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要建立健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进行资产量化的称为经济合作社,进行资产量化的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由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组织章程,建立和完善股东(代表)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分设”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规范集体资产运营和管理。
2.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井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集体土地,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原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3.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主体,作为特殊的经济组织,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明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分别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相分离。
4.多种途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大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清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经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组织开发未利用地,盘活低效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深度开发利用集体土地资源;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以及旅游、商贸流通与市场管理等服务,大力发展农村服务型经济。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五、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畜牧、水利、林业、纪检监察、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信访、妇联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综合协调、督导检查、验收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研究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党委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任务的落实、工作指导、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矛盾纠纷调处,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支持、指导和服务,形成工作合力。
2.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推进主体,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岗到人,按改革完成时间节点要求,一段一检查,层层抓落实。各乡(镇)要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工作组,驻村全程指导改革工作。实行县乡领导包村工作机制,形成县乡村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3.广泛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组织干部深入基层,加强政策解读和干部培训,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视广播、做借、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让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调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基层业务人员培训力度,通过集中授课或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能力。各县、乡、村都要选定一名熟悉改革政策和业务的同志,作为本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宣传和政策解答,确保政策解释口径一致,避免政出多门,给群众造成误解,给工作带来麻烦。
4.确保农村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加强问题研判,制定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化解和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确保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注:佳木斯市,隶属于黑龙江省。市花是杏花,市树是杏树,市鸟是东方白鹳。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东邻双鸭山市,西依哈尔滨市、伊春市,南接七台河市,北邻鹤岗市。辖4区3市3县:前进区、向阳区、东风区、郊区,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同江市、富锦市、抚远市。面积3.27万平方公里,人口278.3万(2017年)。
佳木斯市有“华夏东极”“东方第一城”“东北小延安”之称。地貌自西南向东北形成山地—丘陵—平原,地势是西南高、东北低。气候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山有小兴安岭、完达山、那丹哈达岭、张广才岭,河流有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有港口佳木斯港。
佳木斯市旅游景点有三江湿地、大亮子河森林公园、同江街津口森林公园、水源山公园、四丰山风景区、杏花谷、杏林湖公园、柳树岛风景区、西林公园、敖其湾赫哲族旅游区、佛光寺、卧佛山滑雪场、猴石山景区、松花江碑林、八岔岛保护区、七星峰森林公园等。名人有无产阶级革命家张闻天、烈士冷云、中国科学院研究员毕大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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