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泸州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全文
2024-07-17 13:17:11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阅读量:562
2024年7月5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泸州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有泸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泸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泸州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
泸州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及《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2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充分发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交所)的省级平台作用,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是指权属明晰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寻求受让方的流转交易行为。
第三条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坚持市场化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和政府引导原则。
第二章交易品种
第四条凡属《泸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范围的农村产权和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行为双方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应当入场公开交易。
第七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八条鼓励个人拥有的农村产权,以及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国有公司等经营主体的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
第三章交易服务
第九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资金结算等服务。
第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应对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活动进行鉴证,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组织开展各类农村产权推介活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站式”服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探索设置农村产权权证代办窗口,对申请人的资格、资料等信息进行初核,为交易主体提供代办服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竹业、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做好代办服务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鼓励公证、仲裁、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设立办事窗口。
第四章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对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符合享受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鼓励优先给予支持。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引导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鼓励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在成都农交所泸州分公司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现流转交易的,不收取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交易服务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泸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