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宜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2024-07-15 14:38:33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阅读量:943
2024年7月12日,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了《宜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本办法、规则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如有宜昌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宜昌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宜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内容:
宜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试点,根据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3〕3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4〕27)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为主、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二)坚持管办分离、权责清晰、依法自愿;
(三)坚持分级分类、规范流程、因地制宜;
(四)坚持公开公正、增值增效、稳步推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监管机构。市、县两级分别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农监委),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指导和监管。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易机构。成立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城区(不含夷陵区)业务。县乡(含夷陵区)两级分级办理业务,分级交易标准由县农监委确定。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受理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关的咨询;
(二)受理、审核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
(三)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信息;
(四)提供交易场地和设施,按照流程组织交易,并提供如权属变更、资金结算等后续服务;
(五)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相关资料的存档;
(六)市委、市政府、市农监委安排的其他事项。
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职责由县农监委确定。
第六条中介机构。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引入财会、法律、公证、评估、测绘、银行、保险、担保等组织,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需的资产评估、产权经纪、造价咨询、结算审计、法律服务、抵押融资等中介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二)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承诺遵守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四)具有提供优质服务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第三章交易品种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
(二)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四荒地”经营权(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经营权);
(四)养殖水面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涉农知识产权;
(九)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招标;
(十)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
(十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二)其他。主要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个人的产权等。
以上交易项目,涉及农村集体产权的必须进入市、县、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第四章交易流程
第八条交易申请。出让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交易申请,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线下或者线上交易方式,鼓励线上交易。出让方应当按照各类交易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委托受理。受理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按照规范的交易规则,对出让方提交的交易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对程序完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出让申请予以受理。出让方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签订《授权委托书》和《交易承诺书》。审核未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
第十条 交易公告。受理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发布交易项目公告,公告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其中,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告期不低于10个工作日。在公告期限内,如果出现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告期限。
第十一条 受让受理。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均可参与流转交易。采取线上交易方式的,意向受让方需要在“湖北数字农经”平台注册。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各类交易规则的规定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提交受让申请材料。根据流转交易品种所需,意向受让方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将保证金缴至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原则上市、县、乡应当明确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款专户。
第十二条 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产易。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包括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比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公开协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出让方选择招投标交易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线下竞价方式进行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采用线上竞价方式进行、涉及农村集体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当安排1人进行现场监督。成交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个工作日。涉及农村集体产权的,应当按程序公示交易结果。
第十三条 组织签约。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确认书,并督促双方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其他类交易按照各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签订。交易合同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上传至湖北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系统备案。
第十四条 交易结算。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流转交易价款结算和交易标的交付。
第十五条 交易中(终)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和程序中(终)止交易:
(一)出现权属争议或者交易纠纷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终)止的;
(三)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与农村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中(终)止交易法律文件的;
(五)交易双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的;
(六)不可抗力等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交易中(终)止申请可以由出让方、受让方或者可以提供需要中(终)止交易证明文件的第三方提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中(终)止。交易出现中(终)止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原公告途径予以公告。交易中止项目恢复交易应当重新发布公告。交易终止项目重新挂牌,应当按新挂牌项目的流程进行。强行扰乱交易秩序中(终)止交易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付对交易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交易鉴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成交方需求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内容应当能反映标的基本信息,且同一名称所载内容与产权出让公告、产权交易合同保持一致。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将《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权证登记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实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双档案管理制度,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整理”的原则,按照要求整理双档案,一项目一档案,统一编号管理。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相关权利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交易收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收益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进行统一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其自身所有。
第十九条 禁止行为。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妨碍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行为和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交易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同级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