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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07-01 15:36:47来源:什邡市农业农村局阅读量:76

2024年6月6日,什邡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6日施行。如有什邡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什邡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什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蓥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下简称“三资”),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和《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什府规〔202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际,特将《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什邡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6日

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村组实际,为深化和细致管理农村集体“三资”,使管理行为更加具有操作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组两级)。其村民委员会、代行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实行村组会计委托代理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各镇(街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所属的农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政策执行、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村(组)财务“二审”等管理工作,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和财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收入

第4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5条  经营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销售、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等。

第6条  投资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净额。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等,以及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投资损失是指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

第7条  补助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给予的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补助资金以及贷款贴息等经营性补助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补助收入。政府给予农户的经营性补贴不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

第8条  其他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除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盘盈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款利息收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收入实现时确认其他收入。

第三章  现金及存款

第9条  银行账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和使用,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10条  出纳员必须据实逐笔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应以开户行及每个账户逐一登记日记账。

第11条  严禁出纳个人将现金借给单位或个人,若单位或个人确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的,需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获得半数以上通过。

第12条  银行存款票据、财务印章由会计管理,同时预留2人以上印鉴,印鉴由各自分别保管,严禁将票据、财务印章、预留印鉴交由一人保管。

第13条  严禁超限额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村级1000元,组级500元。

第14条  严禁用农村集体资金对外提供担保。

第15条  外出购物须预领款项时,须出据预领领条,经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能在出纳处领款,开支后必须在三日内结清预领款项。

第16条  现金、银行存款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分别核算,严禁将现金、银行存款合并为一个科目核算,应以所开设的银行账户建立银行存款明细账,并做到账实相符。

第17条  每月结账时,银行交易记录清单必须随同财务凭证一并移交会计留存归档,会计人员应于结账时逐笔核对银行交易记录。

第18条  严格现金支付管理,凡单笔支出事项交易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必须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严禁大额支出事项使用现金交易。

第19条  每月结账时,会计必须核对出纳存款现金库存额,属支票账户的还需与银行对账单核对。长款不能说明原因的,应收归集体所有;短款应当日补齐,最长不得超过7天。同时,应继续查清长短款原因。

第20条  严禁非出纳人员(特别是村组主要干部)代行出纳职权;严禁坐收坐支,以支抵收;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

第21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必须纳入账内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搞账外经营。

第四章  产成品及库存物资

第22条  农村集体的产成品及库存物资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等。

第23条  农村集体产成品及库存物资的计价原则,凡购入的库存物资包括购买价、运费、装卸费、中间耗费等;生产入库的产成品,凡国家规定有定购价的,按定购价计价,没有定购价的,按该项产品上市时的市场平均价计价。

第24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产成品及库存物资的管理,会计应分别设立产成品、库存物资、低值易耗品明细账;保管员应设立产成品、库存物资、低值易耗品的出入库(购入、领用)登记簿。

第25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产成品及库存物资的保管、领用制度,产成品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清点、验收、核对无误方可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第26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产品物资的盘点核对制度,定期对产成品及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终,需进行全面盘点清查。

第27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保管员岗位责任制。产成品及库存物资的盘盈,会计和保管员应及时调整账目,增记有关科目;产成品及库存物资的盘亏,保管员不能说明原因的,由保管员负责赔偿。

第五章  债权及债务

第28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债权,年终应进行盘点核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清收。

第29条  对公安机关宣告的失踪、死亡人员的债务、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倒闭企业的债务,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街道)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30条  对因个人行为不当或失职给集体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31条  严禁任何人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未经批准擅自核销债权。

第32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内、对外的债务年终应进行盘点核对,应积极进行清偿。

第33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内、对外的债务应查明负债原因,对确因个人原因给集体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清偿,给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34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数额,经营性举债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镇(街道)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35条  严禁借款用作消费性开支。

第六章  预(决)算编制

第36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编制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

第37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理事会(村民小组)制定初步方案,送镇(街道)审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预算方案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

第38条  年终决算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查找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特别是对超支较大的开支项目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观原因,并写出超预算的收支情况说明。

第39条  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结果应向成员张榜公布。

第七章  固定资产

第40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各类资产,包括外购、自制自建、拨入、捐赠、奖励、农民筹资筹劳等所形成的全部资产,含房屋及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经济林木,农田水利和生活供水设施,村道及田间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和扶贫项目建成后的移交资产等。

第41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包括购买价、耗用材料、人工费、运输费、安装费及其它购置费用。

第42条  固定资产必须设置明细账簿进行登记并做到账实相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专人保管,责任到人。

第43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报废、发包方案及有关事项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别是固定资产报废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暗箱操作或未经群众讨论通过处置集体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经营必须遵循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44条  处置固定资产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行为,应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评价结果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45条  严禁将集体固定资产对外提供抵押或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抵押或担保的,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获得过半数通过。

第46条  健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损失赔偿等项制度,做到账实相符,有章可循。

第47条  在用固定资产必须每年计提折旧,折旧率按固定资产总额每年综合折旧率12%为宜,为使本单位年度收益核算更加准确,各镇(街道)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折旧,具体折旧方法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48条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变动的,应及时报镇(街道)登记备案。

第49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记录应经盘点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随财务档案留存。

第八章  资源管理及承包

第50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51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第52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要清理一次资源的出租、发包情况并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款、租金和转让金全额清收入账。

第53条  资源的承包、租赁等流转交易行为,都必须经公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按照《什邡市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运行程序挂牌,严禁绕开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场外交易,暗箱操作。

第54条  强化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应当签定书面协议,合同采用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监制的合同范本。

第55条  资源的承包、租赁的招标投标公告、方案、评标结果,合同等文件必须同相关财务凭证一并归档备查。

第56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占)用事前须向全体成员报告相关事项,属由成员决定的必须由成员讨论同意,方能对外签署协议。

第57条  强化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其收益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支出,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九章  投资决策

第58条  凡在集体用地规划开发,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59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合资、联营等经营行为事前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第60条  投资、合资、联营等经营行为必须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必须经第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第61条  属福利性投资的,不准举债投入。属经营性投资,需要筹集资金的,必须按“一事一议”筹资程序办理。

第62条  凡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各种赔偿、补偿、捐献、赞助、无偿支付等或各种减免,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涉及到利息赔(补)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63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内对外的投资应遵循确保集体资产增值的原则。

第64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内对外投资须建立一整套管理制度,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约束,以保证经营正常、合理、高效的进行。

第65条  对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未经批准进行投资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员负责偿还,造成重大损失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及结算管理

第66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个别特殊工程需实行邀请招标的,报请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67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理事长任组长,成员由理事会、监事会及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和土地发包、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招投标工作。

第68条  工程招投标信息要在投标前向成员公布,采用押金进行,投标工程10万元以下押金1000元,每超10万元增加1000元,中标后由双方及时签定施工合同,明确有关工程施工造价、期限、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指标要求,投标结果要张榜公布。承建单位应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建资质。

第69条  所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并推选3-5名与施工方无利益关系或无密切关系的人员负责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工程合同、验收结果必须张榜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第70条  支付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时,必须依据工程合同、招投标会议资料、工程预算及监理单位的确认手续,按工程进度,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支付,进度款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80%。

第71条  竣工时,要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施工方、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由承建单位开出结算发票,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附上工程结算验收报告和以上有关资料进行结算。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80%。

第72条  建设工程可预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工程的质保金。

第73条  所有对外承包的工程,凡无施工合同、预(决)算、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十一章  财务开支及审批

第74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是指由农村集体资金支付的全部各类开支,它包括生产性开支和非生产性开支,对内、对外投资等。

第75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应严格执行“联审”制度,即第一手由经手人签字;第二手村级由监事会签字,组级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第三手村级由理事长签字,组级由组长、理事长签字。

第76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不得开支招待费,差旅费由镇(街道)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分别定出定额报销标准,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严格执行,杂工款必须据实从严控制。

第77条  村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组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上属重大开支项目,开支前须事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审核后执行。

第78条  凡用农村集体资金外出、学习、考察等事项,事前须写出书面请示报告,明确载明学习考察的目的,内容、时间,参加人数、路径、所需经费等,经镇(街道)审查批准,镇(街道)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申请单位施行,并以此作为报销审查依据。

第79条  严禁村组干部用集体资金自定标准为自己发放各种补助、报酬、奖金、补贴福利、会议误工等。严禁以节假日,庆典等名义购买各种纪念品配发干部及相关人员。

第80条  各镇(街道)对村、村对组的工作考核,年初必须制定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任务,其目标考核奖金应为谁考核谁承担,不得向下级转移经济负担。

第十二章  收支凭证及账簿

第81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核算必须做到六个统一,即账簿统一、会计凭证统一、会计科目统一、核算方法统一、凭证封面统一、各类报表统一。

第82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簿设置必须规范,应统一设置总分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债权债务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内部往来及应设置的其他明细账、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台账、土地流转台账及其它需设置的专用账簿,必须使用市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账、据、表、册。

第83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统一使用《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专用收据》,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应使用“四川省农村筹资专用票据”,严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农村集体资金专用收据。

第84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自制付款凭证限定为村组支付的杂工款、干部报酬、农户分配等,其余支出事项必须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

第85条  严格款项支付程序,属于应支付给农户个人的各种支出事项,村级不得绕开组级财务直接发放给农户个人,应拨付到相关组,组级财务入账后再支付给农户个人。

第86条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收(付)款单位、出据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经手人、用途、收款(货)人、事由、审批人等要件,应附于后的明细单证及流水单必须齐全有效,同时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第87条  外购物资的付款凭证必须清晰明了,所需基本要件必须齐全,其它自制凭证必须符合财务管理的各项要求。

第88条  会计不得使用“存根联”及凭证复印件入账,如确需使用的,应写出书面说明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89条  收支原始凭证原则上应在本会计年度报销入账,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会计年度。

第90条  对不符合上述要件的收支凭证,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

第十三章  两审一办及财务公开

第91条  镇(街道)和村必须坚持每月集体办公。有利于审查集体收支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以及群众民主监督。

第92条  农村集体资金的收支必须经过“二审”,即一是由监事会或组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单据是否真实合理;二是由镇(街道)、村审核单据是否合规、合法,镇(街道)对村的“二审”不得交由镇(街道)委托代理会计代替履行上述职责。

第93条  镇(街道)委托代理会计应在次月5日前完成账目结算、账务处理、编制报表等工作。

第94条  集中办公时,理事长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凭证审查、账目结算等专项工作,同时,镇(街道)委托代理会计应认真检查收支单据是否符合审批程序。

第95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次月10日前张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还可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口头向群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可在年终后向农民发放“告农户收支明白书”。

第96条  各镇(街道)必须在次月1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汇总科目余额表;年终要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第97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执行。

第十四章  民主监督与审计

第98条  各村必须成立监事会、组必须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监事会、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

第99条  监事会、组民主理财小组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100条  监事会、组民主理财小组应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民主理财职责,对全体成员负责。

第101条  监事会、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组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村组的财务收支计划、收益分配、农民负担、农村土地承包、村组企业的出租、转让、发包、重大收支事项等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查。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事会、组民主理财小组行使职权。

第102条  监事会、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认真、广泛的听取本村组成员的意见和反映,做到上情下达,并协助村组干部向成员解释有关质疑。

第103条  监事会、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民主理财工作会议,并认真履行民主理财职责,届时不得缺席。

第104条  未经监事会、组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审核通过的收支发票,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未经监事会、组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通过的应属于监事会、组民主理财小组监督审查的其它事项,村组干部不得实施。

第105条  对监事会、组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质疑和问题,相关负责人员应进行答复,一般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106条  村组财务审计由镇(街道)进行。

第107条  村组财务收支审计每年审计面不得低于应审计单位的三分之一。

第108条  理事长因调离、提拔、撤换、免职时,必须接受离任审计。

第109条  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110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111条  审计人员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据实做出审计结论,并向被审计单位的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公布。

第112条  对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应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要对相关负责人做出必要处理。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

第113条  财务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廉洁奉公、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坚持原则,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114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村组财务会计委托代理,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集体资产管理,财务账目处理及公开,各种报表填制及报送等项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

第115条  实行村组财务会计委托代理的,应由村组提出申请分别签订委托协议,方可实行委托代理。

第116条  实行财务会计委托代理的村、组日常“三资”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仍是各村、组,对本辖区的“三资”管理和日常监督并对全体成员负责。

第117条  村设专(兼)职出纳一名,村民小组原则上不再设出纳。

第118条  委托代理会计、出纳必须接受市、镇(街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技能培训、业绩考核。

第119条  为防止权力过份集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严格执行钱账分别管理,做到出纳管钱不管账,会计管账不管钱,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存款。

第120条  财务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抽调更换财务会计人员,对必须变动更换的,报镇(街道)批准,属自动离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后方能离职。对新上岗的财务会计人员,必须经市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担任财会工作,会计人员的任用、离职、撤换须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121条  财务会计人员变动离职,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账、据、表、册、印鉴及工用具移交清单,所有上列资料必须移交下任人员,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村出纳移交由镇(街道)组织进行,在未办清交接手续前,所变动的财务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六章  会计核算

第122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文件的会计核算内容和核算办法进行核算,严禁随意增减会计科目。

第123条  应按村、组分别设立账目,不得随意变更基本核算单位。

第124条  全市实行村、组财务账据由镇(街道)集中统一管理。

第125条  村级必须按月结算账目并记账核算,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结算账目。年底结束旧账时,应及时建立新账。

第十七章  会计电算化

第126条  凡实行财务电算化的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处理必须纳入德阳市“三农”综合服务平台,遵守下列各条制度。

第127条  保持机房和设备整洁。每次操作完毕,要按规定程序关机,整理好有关设备。

第128条  实行专机专用。装有会计应用软件的计算机,除可处理一般性文档文书外,一律不得作其他用途,尤其不准上互联网,避免泄密。

第129条  每个操作人员密码不得相同,而且相互保密,非操作人员不能进行会计软件操作。除授权外,非工作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机房。

第130条  对计算机硬盘进行分区操作,正常业务处理在C盘操作,每次操作完毕,要及时保存、关机。所有会计资料,每月要在D盘或其他区域保存一次,每季度要用磁性介质保存一次。

第131条  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业务技术人员操作,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修改。

第132条  计算机硬、软件出现故障时,由会计主管安排专人排除。如故障不明,没有把握的应请维护商进行维护,防止不当操作造成数据的丢失。

第133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外来的磁性介质,确需使用时,必须经过查毒,杀毒后方可使用。

第134条  村、组的财务凭证(含附件)必须按时间要求扫描上传至德阳市“三农”综合服务平台。

第135条  会计凭证、报表、出纳日记账和单据一览表等书面材料,需要按月输出打印保存。各类总账、明细账,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按季或按年打印输出,年终必须将该年的各种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打印输出,经镇(街道)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整理存档,要求次年2月底前整理完毕。

第136条  财务公开报表的打印统一使用A3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出纳收支明细日记账统一使用A4纸。

第137条  各种日记账、总账、明细账打印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装订成册、保存。

第十八章  收益分配

第138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139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审查并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140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已有的公共积累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进行分配。

第141条  严禁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未经批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进行分配。

第十九章  票据管理

第142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集体资金专用收据和付款凭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143条  镇(街道)、村应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必须建立票据领用、缴销登记簿,领用、缴销时必须按相关内容如实登记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144条  对使用完毕的存根联必须向领用单位缴销,对作废票据不得擅自销毁,必须交回领用处。

第145条  使用票据时必须按有关制度的要求填写,所有要件必须齐全。

第146条  每月结账时会计必须与票据使用人核对票据的使用、缴绡、结存情况。

第147条  凡本单位领用的票据只能由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票据。

第二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148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149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移动硬盘、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材料。

第150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接受个人或单位的查阅或复制。如有特殊需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151条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人先制作好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由接收人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监督移交人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152条  为防止会计档案散失,应由镇(街道)集中管理,会计档案及相关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二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153条  违反上述各条,依照《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章  附 则

第154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6日施行。本细则实施后,《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什农业〔2018〕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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