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11-29 12:25:23来源:盐池县委办公室人民政府阅读量:1330
2020年12月31日,盐池县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印发了《盐池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吴忠市盐池县农村产权、吴忠市农村产权及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盐池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如下: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党委(党组),县委、政府各部门,直属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盐池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池县委员会办公室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盐池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推动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村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均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监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收益分配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未分配收益。征地补偿费、集体生产生活设施及固定资产动拆迁补偿款、集体资产变卖、上级专项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不进行收益分配。预收的以后年度租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等预收收入,要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度进行分配。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村干部奖励、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作为管理费用核算。村干部奖励按照《中共盐池县委办公室关于解决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突出问题以组织振兴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党办发〔2020〕13号)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鉴于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规范村集体会计核算,结合我县实际,村集体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暂按以下年限参考执行。
房屋及建筑物类: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50年,砖混结构、砖木结构30年,房屋附属设施(围墙、停车设施等)8年,构筑物(池、罐、槽、塔等)8年;
农机设备类:农用拖拉机10年,配套农机具15年;
办公设备类:计算机办公电器(计算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字机等)6年。
二、收益分配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置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分配的原则。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建立以收补欠机制,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严禁举债分配。
(二)坚持股份为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章程》为主要依据,按确定成员所占集体资产的份额(股份)进行收益分配。扶持壮大村集体等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投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村集体管理的单独到村扶贫项目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按照《盐池县扶贫资金管理细则》(盐扶开发〔2020〕20号)和《盐池县扶贫资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盐扶开发〔2020〕21)执行。
(三)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需经各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审定后,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股东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坚持科学合规的原则。收益分配方案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持续改善民生,做到科学合理、分类指导、精准分配。
(五)坚持激励促进的原则。建立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成效与经营管理者奖励机制,引导村“两委”干部、经济能人积极参与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强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村集体经济收益。
三、收益分配方式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社员、股东分配”的方式和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成员股东集体受益的福利性设施设备。原则上公积公益金提取不低于分配收益总额的15%、最高不超过30%。在发展初期可提取较高比例公积公益金用于再生产发展,发展平稳后应逐步降低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具体提取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根据年度清查审计后的可分配收益多少,按照《章程》和本方案进行确定。
(二)提取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福利费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原则上不超过可分配收益总额的5%。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后的剩余可分配收益低于15万元或人均达不到100元,原则对社员、股东不进行股份分红,转入下年度可分配收益一同进行分配。
(三)向投资者分配。在缴纳国家税金、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后,按照出资合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进行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投资的,直接向社员、股东分配。
(四)向社员、股东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收到收益分配后,按照产权制度改革确定的份额或股份对社员、股东进行再分配。已提取公积公益金的,集体股不再重复提取。
四、收益分配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财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二)制定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负责核实年度收入、支出,根据章程制定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监事会负责审核方案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确保收益分配方案合法合规。
(三)审议公示。乡镇党委、政府要对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再提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的方案必须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组织实施。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签字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股权户。
(五)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收益分配表册等书面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经站备案。
五、其他要求
(一)建立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监管机制。各乡镇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审计监督机制,每年申请上级内审机构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加强产权制度改革后续管理。
(二)建立财务管理追溯机制。要进一步发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的监督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兑现结束后要及时将年度经营收益基本情况、分配情况等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自觉接受全体成员(股东)的监督。对出现弄虚作假、举债分配等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以党支部牵头成立的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村办企业参照此指导意见执行。各乡镇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实施方案,报县农经站备案执行。
本指导意见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自治区、吴忠市有关指导意见和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应执行国家、区、市相关规定。
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