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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印发了《推动全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2022-12-06 16:55:13来源:贺兰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76

2022年10月28日,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推动全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贺党办〔2022〕110号),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市场建设、流转交易规则、政策扶持、保障措施六个方面内容。如有贺兰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贺兰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推动全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全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党办〔2022〕110号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场(街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区市属各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总支、支部):

《推动全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推动全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资源市场,激活农村各类产权要素,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优化配置农村土地等资源要素,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加快全县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45号),银川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党办〔2017〕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三权分置”改革部署,以促进农村生产要素交易和资源配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保护国有、集体、农民合法权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目的,以推动资源商品化、交易市场化为主要抓手,积极稳妥推进贺兰县综合产权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加快构建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交易顺畅的县级综合产权交易体系,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公开、公平、有序交易,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三农,释放权能。坚持服务“三农”宗旨,突出公益性;坚持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稳定承包权;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等功能,放活农村产权的经营权和其他依法衍生的权能,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服务。

(二)依法登记,统一管理。综合产权交易的农村产权及国有资产应当是权属清晰、无纠纷矛盾且已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农村产权。在坚持农村产权所有权、承包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和其他依法衍生的权能实行统一管理。

(三)积极探索,稳妥推进。遵循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统一规范的国有资产及农村综合产权服务平台,不断完善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服务方式、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规范交易行为。

(四)农民自愿,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村民自治、公开透明、平等自主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村产权的流动。

三、市场建设

(一)运营体系。由政府引导,县属国有企业运营为主体,以建立县级综合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重点,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以高效的业务管理、有效的资源服务为宗旨,打造“一中心五平台”,即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和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信息展示平台、资产评估平台、监管服务平台、新媒体平台,构建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的县级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交易顺畅”的产权制度,构建“权能丰富、组织架构清晰、运行制度规范、管理模式先进、信息联动共享、社会风险可控”的县级综合产权交易服务市场体系,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交易发布、统一交易资金结算、统一交易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监管的“六统一”管理模式,保障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涉及交易各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服务功能。承担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功能;开展资产评估、测绘、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和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形成集各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三)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应进入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进行流转交易。主要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流转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3.农村集体林权。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4.农村“四荒”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未开发利用土地和盐渍化荒地的使用权,依法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使用权。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7.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涉农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及农户使用的大型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8.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

9.农业类知识产权。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

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10.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指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流转范围内通过协议转让、拍卖、招标、抵押等方式进行交易。

11.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经营权。

12.农村生物资产所有权。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包括蔬菜、存栏待售的牲畜、经济林等。农村生物资产所有权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生物资产的所有权,依法以转让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设施农业经营权。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已确认设施农业经营权的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大中型移动温室等经营权交易。

14.镇村集体采购招投标交易、镇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包括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总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交易。

15.其他依法可交易的涉农及工业资源交易。包括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

(四)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五)交易方式。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方式可采取双方协商、竞价、招投标、拍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流转交易规则

(一)权属清晰。转让方通过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流转产权的,必须权属清晰且无争议。并向产权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资格证明、产权权属有效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公开操作。对于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公开进行,防止暗箱操作。

(三)资格审查。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要依法对各类产权流转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

(四)科学评估。进入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流转的产权,是否需要评估,由出让方自主决定或与意向受让方协商确定。

(五)信息发布。扩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面,在贺兰县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平台统一公开发布,鼓励和引导农户个人和社会资本方竞价交易,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组织流转。信息公示期满后,征求流转双方意见,依据贺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制定的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要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参照自治区和银川市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示范合同文本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七)资金结算。受让方将产权流转价款交付至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资金结算账户,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按流转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划给转让方。

(八)流转鉴证。流转资金结算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为流转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鉴证书》。流转双方持《农村产权流转鉴证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到政府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或农村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可凭此证和相关抵押手续向金融机构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

(九)归档管理。产权流转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

五、政策扶持

(一)强化资金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介于农村产权流转政策性要求,面向农村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为保障企业运营主体正常运转,初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每年涉农资金或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扶持资金20万元,向企业支付运营服务费用,保障服务中心业务正常开展。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完善社会资本投入农村综合产权流转风险防范机制,整合现有政府类基金、资金等,建立资金风险池与合作银行开展定向担保,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现合作共赢。形成政府、社会资本、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投资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的保障闭环机制。

(二)强化项目支持。统筹安排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工作力量,保障正常顺畅运行。在符合市场规律的情况下,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在整合保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市场运营,涉农资金或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农产品交易、县域二手房交易等市场化项目开发,加强市场化盈利能力,逐步达成自主运营,反哺公益性涉农业务有效开展,形成长效有效运营机制;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加强交易服务费用、农村产权评估费用等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实际对集体经济薄弱村和农户家庭制定优惠政策;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要持续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符合农业信贷担保政策的,可以协同支持,形成“农担+农交”组合,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增量扩面,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加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强化风险防控。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探索建立流转交易风险防范防控机制,抵押产权风险处置机制,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风险基金,切实强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金融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各项权属的抵押贷款、担保融资和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的业务活动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政府承担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监管的主体责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做好各类交易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并积极推动流转制度建设,推进资源交易流程规范,提高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提升市场公信力;产权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流转服务行为进行监督;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贺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统筹流转交易市场各项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所属权管辖和审批权,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法律法规解答、服务指导,积极配合流转交易机构开展服务工作,共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有序高效运转。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成员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加强检查和动态监测,规范市场运行,防范交易风险,以及运行后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杜绝隐瞒信息、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优亲厚友、操纵交易等违法违规问题,促进交易公平;各乡镇(场)明确专人负责本乡镇(场)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关平台使用、业务推广、信息收集、资料审核和资料上传等工作;在村级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联络员,负责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的物的核实和信息采集上报相关工作,充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力量,强化培训指导,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加大宣传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公众号、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主动参与、大力支持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建设,让广大干部群众熟悉、了解产权交易的相关知识,关注和监督产权交易行为。各部门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综合产权交易服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切实提高业务水平,依法规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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