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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凉山《会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21-09-08 11:02:25来源:会东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233

2020年7月23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会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20〕39号),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试行。

会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会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防洪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宅基地管理,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须符合《会东县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具有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村村民。“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原址重建、异地重建自住住房。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同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及房屋安全质量鉴定工作,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

(四)各乡镇(街道)。

各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明确一名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不能由村级负责人兼任)。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农村村民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旁修建房屋的,其房屋外边线与公路边沟外缘间距分别为:国道不得少于20米,省道不得少于15米,县道不得少于10米,乡、村道不得少于5米。

第七条在各乡镇(街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须符合所在地乡镇(街道)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街道)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须符合村庄规划或村民聚居点规划要求,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要向集镇和基础条件好的自然村落集中。

第八条农村村民在城市、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区内修建房屋的,建筑后退以城市、乡镇(街道)总体规划确定的后退红线为准。

第九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十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农村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会东县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会东县城市总体规划、会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街道)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其外观风貌按照《会东县域新村建设总规》及我县制定的川滇民居风貌效果图进行打造,风貌图集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提供给乡镇(街道),只能选取图集中的风貌进行建设。会东县农村村民建房高度不得超过11米(不包含女儿墙),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其中底楼层高不得超过4米,住层层高不得超过3.2米,雨棚外挑不得超过1.2米。涉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农村村民建房,其控制高度还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和6米跨度以下,屋顶采用半坡屋面(或花园屋面),外立面为川滇民居风貌,严禁搭建彩钢瓦屋面,原则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参考图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工匠、工程队伍或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和6米跨度及以上的农村建房,需经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审查通过后,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自本办法实施起,外观风貌为古村落风貌及川滇民居风貌的房屋应加以保护,不再进行拆旧建新审批。

第三章 建房原则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面积的宅基地。标准为3人及以下每户不超过90平方米,4人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5人及以上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原则上优先使用老旧宅基地原拆原建,对有地灾隐患或占用红线等原因确需另行选址的,尽量不占用农用地。修建住房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十四条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的农业人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申请建房。

(一)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扩建、迁建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破损、毁坏、灭失需改建、新建的。

(三)因土地被征收而转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且除原老宅基地外无其他房屋居住的“征地农转非”居民,在符合乡镇(街道)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试点区除外),可以申请拆旧建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占用基本农田。

(二)不符合会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会东县城市总体规划的。

(三)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原住房,再次申请建房的。

(五)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次申请的。

(六)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

(七)在地质灾害区域范围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进行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对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同时,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运输、公安、林草、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乡镇(街道)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审查。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组织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一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二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进行验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三到场)。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加强动态巡查监管

各乡镇(街道)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各乡镇(街道)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部省指导、县级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保障工作条件。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履行好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建立部门联动审批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对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县级财政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强化工作考核

把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县直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要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试行,同时《会东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发〔2019〕17号)废止。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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