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会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21-09-08 11:01:17来源:会理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66
2021年1月8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会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会理府办发〔2021〕4号),本办法自2021年2月8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会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和《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凉山州住房保障领域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凉住建发〔2020〕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本县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和其他特殊情况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分配(发放)、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其中人才周转房(青年人才公寓)由中共会理县委组织部单独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要采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两种,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公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公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二)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公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我县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查、公示、登记、配租、协调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民政、发改经信、审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政策宣传和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申报和管理工作。各社区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审核、管理工作。
会理鼎宸城市建设和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公租房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公司)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会理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所在社区在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资格初审,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连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入册;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退回各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七条 享受公租房政策保障的家庭必须每年向所辖办事处报告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各办事处应当会同民政、社区对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年度核查,并将复核结果按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第三章 实物配租申请范围、保障标准和租赁管理
第八条 申请范围
(一)申请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履行义务。
2.申请人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无各类大小汽车,在我县古城街道、城南街道、城北街道辖区范围内无住房及其他经营性房产、地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且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未转让住房或其他房产、地产的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在我县古城街道、城南街道、城北街道辖区范围内未租赁公共租赁房、单位公房或购买过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
(二)新就业无住房职工需为我县县级机关和县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且工作年限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
(三)本办法所指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包括我县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我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收入标准需低于我县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方可申请,我县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
外来务工人员为我县户籍的,需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在本地注册且位于古城街道辖区范围内,下同)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之日,已由用人单位在我县连续为其缴满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 非我县户籍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之日,已由用人单位在我县连续为其缴满2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
(四)政府定向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人员,租赁资格由定向安置单位进行审核。
第九条 租赁方式及租金标准
(一)租赁方式。申请家庭经审查取得租赁资格后,与会理鼎宸城市建设和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后入住。当申请家庭数量多于当批房源时,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和所租赁房屋,摇号工作由公证机关、纪检部门全程监督。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实行轮候制,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轮候名单,在轮候期内仍符合租赁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参加下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摇号排序。
(二)租金标准。租金标准二年一定,按期调整。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等有关单位,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租赁管理
(一)实物配租合同期为1年,租赁人申请续约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经资格审查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再进行续约;租赁人未提出续约申请或审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出手续。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情况以市场平均租金水平计收租金。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有经济支付能力无故拖欠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7.在租赁期内,购买、受赠或自建住房和经营性房产的;
8.申请人死亡且家庭成员不符合租赁条件的。
9.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
第四章 租赁补贴申请范围和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范围
(一)申请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履行义务。
2.申请人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无各类大小汽车,在我县古城街道、城南街道、城北街道辖区范围内无住房及其他经营性房产、地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且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未转让住房或其他房产、地产的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在我县古城街道、城南街道、城北街道辖区范围内未租赁公共租赁房、单位公房或购买过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
(二)新就业无住房职工需为我县县级机关和县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且工作年限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
(三)本办法所指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包括我县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我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收入标准需低于我县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方可申请,我县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
外来务工人员为我县户籍的,需与用人单位(需在本地注册且位于古城街道辖区范围内,下同)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之日,已由用人单位在我县连续为其缴满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非我县户籍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之日,已由用人单位在我县连续为其缴满2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发放方式及补贴标准
(一)发放方式。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根据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协议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规定标准通过申请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平台发放租赁补贴。
(二)补贴标准。申请家庭按照我县人均住房面积14平方米给予保障面积的认定。租金补贴每两年根据政策和市场情况实时调整。
现租赁补贴发放金额=符合发放条件对象家庭人数×518.4元/人/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凡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等违规方式骗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资格的,一律取消其当年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退还相应的违规收入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相关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截留、挤占挪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将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行为及保障对象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或控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和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家庭收入标准、人均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金控制标准及租金补贴标准,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公共租赁住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8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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