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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收储运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21-08-16 11:06:39来源:巴中经济开发区政府网阅读量:3154

2021年1月19日,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印发了《巴中经济开发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收储运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巴开管发〔2021〕1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巴中经济开发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收储运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巴中经济开发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收储运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环发〔2015〕27号)《巴中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巴府发〔2018〕18号)《巴中市秸秆露天禁烧管理暂行办法》(巴环委发〔2020〕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全面做好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不断改善农业农村环境。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强化机制、以用促禁”的原则,坚持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全面防控与生态补偿相结合,行政推动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实现秸秆禁烧、以用促禁的有效方式,促进农作物秸秆收集、储存、运输长效机制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源头防控,疏堵结合。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宣传教育与惩治力度,从思想上筑牢秸秆禁烧防线。加快秸秆综合利用收储运体系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控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综合考虑农作物秸秆资源种类、产生量,秸秆产业基础、发展布局,以及农民意愿、运输半径等多方面因素,因地制宜,就地就近,统筹安排秸秆多元利用优先时序,合理建设秸秆收储点,避免资源闲置浪费。

(三)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各街道办事处履行秸秆综合利用收储运体系建设主体责任,村(社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有力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目标任务

根据辖区主要农作物秸秆产量、产业发展特点、市场需求、交通状况等,按照合理半径规划建设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统筹构建规模化利用企业、标准化收储中心、临时堆放转运点及专业化收集队伍的秸秆收储运利用体系。到2021年底,经开区建成4个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其中:时新街道办事处1个、兴文街道办事处1个、奇章街道办事处2个,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得到明显改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支持村集体或企业、合作社、社会组织等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产业,配置秸秆粉碎、打(压)捆、运输等机器设备,完善软硬件设施,建设秸秆收储点。探索建立秸秆收储点建设列入村集体财产、企业租用支付费用、收储利润村民共享的利益链接机制,积极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参与收储中心运营管理,确保秸秆收储中心建设“依法依规、持续利用、一次建成、长期受益”。

四、选址条件

各街道办事处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收储服务要覆盖本辖区所有行政村及涉农社区。选择周边秸秆资源丰富、交通便利、排水通畅、有动力电、无高空障碍、距高压线50米和距生活区100米以外的场地。秸秆收储中心用地原则上按设施农用地管理,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应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和企业闲置场地等,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占用一般耕地,应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相关审批程序,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五、建设标准

(一)收储场地。每个标准化收储中心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收储仓库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年收储能力不低于600吨,根据用地地势地形合理布局,收储场地的秸秆堆放严禁占用沟、渠、塘、路等,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二)基础设施。标准化收储中心场地硬化或防渗面积500㎡以上、边柱高度4.5m以上钢构收储大棚,钢构大棚设计和施工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注重安全性和实用性,保证秸秆堆料场地通风散热;秸秆堆放要有防雨防潮设施,周边应修建排水沟。

(三)管理设施。标准化收储中心场地四周建设不低于1.5米围栏或围墙。

(四)收储设备。标准化收储中心必须配备秸秆粉碎机、打包(捆)机、三轮运输车以及秸秆装卸、堆放、称重等设施设备。

(五)消防、防雷、监控等安全设施。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秸秆安全收储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消防、防雷、监控等安全设施,应建有消防井或消防水池,或借助周边河流、塘(库)保障消防用水,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电气设备安装及秸秆堆放注意防火安全;秸秆堆场应建设防雷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六、申报条件

经开区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已在经开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生工程一切义务和要求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经营企业名单;

2.具有相当的建设和运营资金保障;

3.秸秆收储中心占地面积1000㎡以上,收储仓库建筑面积500㎡以上,秸秆年收储能力达到600吨以上。

申报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的主体也可是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集体。

七、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当地村(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社会事务局备案(相关申报资料见附表,同时报送电子档)。

(二)项目公示。经开区生态环境局、社会事务局现场核实后,将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实施。

(三)项目实施。申请补贴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先行投入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实行项目规范化管理,独立核算,建立健全各类台账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记录准确、手续完备,账目清晰。

(四)验收评估。项目实施结束后,街道办事处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本辖区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实施情况开展自查自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竣工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将自验报告报生态环境局、社会事务局备案。生态环境局、社会事务局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全面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验收方法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运行等情况。

八、补贴标准

(一)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补助。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加强对竣工项目的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每个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补助15万元,所需经费从市财政局下达的2019年度空气质量激励资金中予以安排。

(二)农作物秸秆收储运营补助。按照“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对农作物秸秆收储运营实施主体进行补助。农户负责将田间秸秆(含水率低于5%)收集到沿线公路堆放点,由秸秆收储中心运营企业(单位)到秸秆堆放点按不低于300元/吨的标准向农户进行收购。各秸秆收储中心年收储量600吨以下的按80元/吨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年收储量达到600吨(不含600吨)以上的按100元/吨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年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由各秸秆收储中心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秸秆收储台帐、秸秆收购资金支付凭证等)经街道办事处初核,经开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社会事务局复核后按相关程序补助兑现。所需经费列入经开区本级财政预算。

(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对在经开区登记注册并使用辖区内农作物秸秆进行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的生产企业,每个企业年综合利用量1000吨以下的按150元/吨标准给予综合利用补助,年综合利用量达到1000吨(不含1000吨)以上的按170元/吨标准给予综合利用补助,年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45万元。由辖区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秸秆使用台帐、秸秆收购资金支付凭证等)经街道办事处初核,社会事务局、生态环境局、经开区财政局复核后按相关程序补助兑现。所需经费列入经开区本级财政预算。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经开区党政办《关于印发<巴中经济开发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开办发〔2020〕18号)精神,由经开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收储运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及联络人,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责任意识。各街道办事处为第一责任主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将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选址位置、收储覆盖范围、收储农户名册与面积、收储工作组织与监管人员明确到位。社会事务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贴近社会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秸秆综合利用的自觉性,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套取、挪用、挤占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及综合利用专项补助资金。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生态环境局会同社会事务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监督和指导服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项目实施缓慢的,要责成相关实施主体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营。对未按期完成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将纳入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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