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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通江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

2021-08-12 13:34:23来源:通江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94

2020年9月15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通江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通府发〔2020〕21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通江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通江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35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府发〔2020〕7号)和《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市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巴自然资规发〔2020〕3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紧紧围绕生态文明、绿色发展要求,着眼落实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按照逐步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思路,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规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坚持平稳推进,县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先行选择基础资料完善、权属争议少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最终实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2.具体目标。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我县不再重复登记。

(二)开展由我县负责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制发实施方案;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结合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其资源类型和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同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等,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我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江河湖泊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水利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流流经的乡镇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水利普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林业局及湿地所在乡镇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县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乡镇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县级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鼓励探索开展三维确权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林业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已登记发证的县级国有林业单位的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探索开展代理行使主体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应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重点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省政府要求,以上任务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7月10日前)。制定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编制全县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2022年)。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县域内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森林、湿地和草原,以及探明储量的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目标。

四、部门职能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完善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及时叫停纠正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

(二)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将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预算,落实经费,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三)县生态环境局。提供我县环境保护规划、水质监测成果,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四)县水利局。提供我县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等成果,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五)县林业局。提供我县森林资源“一张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等规划及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自然保护地名录清单,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协同机制,明确目标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行业优势特点,积极参与决策,勇于建言献策,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顺利完成。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推动,务实工作举措,不折不扣完成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任务。

(三)强化经费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全面负责项目资金监管,保障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强化登记质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大对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登记人员业务素质,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的基础数据资料。针对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要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五)强化宣传监督。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媒介,全面、及时、准确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各级通力配合、人民群众全面支持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畅通公众监督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告登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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