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南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20年)公布!
2021-08-12 13:39:05来源:南江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887
2020年10月14日,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南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府函〔2020〕89号)发布,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南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南府函〔2020〕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南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批准同意,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现将《南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标准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以来,已组织征收报批的,按新标准征收;在此之前已取得用地批复但尚未开展征收工作的,亦按新标准征收。
二、南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为3个区片,标准为:Ⅰ区54500元/亩、Ⅱ区46200元/亩、Ⅲ区40800/亩(详见附表)。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2:8。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可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乡(镇)、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职能,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南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南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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