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渠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印发!
2021-08-09 11:51:06来源:渠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691
2021年3月4日,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渠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渠府办〔2021〕26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渠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司印发〈关于尽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手续切实做好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5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赈〔2020〕515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难、搬迁户产权难以保障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部署要求为指导,坚持“民生优先、政府主导、分类处置、廉洁高效”原则,依法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保护易地扶贫安置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总体要求,坚持“竣工一批、验收一批、登记一批、发证一批”的原则,全面组织、分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登记发证。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便民高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等政策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和提升“放管服”改革成果,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搬迁群众,依法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
(二)分类施策,重点突出。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应区别不同用地性质、不同安置方式,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妥善解决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规范和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和资料,切实维护搬迁群众合法权益。
(三)实事求是,狠抓落实。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应以维护政府公信力和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灵活掌握办理时序,既坚守法律底线又解决实际问题。
(四)“一户一宅”,应登尽登。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发新销旧”的原则,对于旧房涉及拆除及土地复垦的,在未履行完验收程序、收回原有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证等权属证书)前,不得受理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对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中原宅基地属于合法取得现在又已经转为城镇户口,在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的前提下,应当保障安置户的合法权利,按照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能满足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不留死角。
四、实施对象
经过县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搬迁对象,包括集中安置、分散安置等。
五、办理流程
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发新销旧”原则,分类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登记权证书附记栏标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
对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涉及的有关问题,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县以工代赈办负责全面梳理全县范围内易地扶贫搬迁户安置去向,核对易地扶贫搬迁户基本信息并形成花名册于2021年2月25日前移交县自然资源局。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户旧房腾退、复垦等工作,并对辖区易地扶贫搬迁户应拆旧房出具拆旧、复垦的书面承诺,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一户一宅、占新腾旧、发新销旧”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于2021年2月25日前交县自然资源局。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辖区内易地扶贫搬迁户基本信息和资料收集(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购买房屋合同及相关证书原件),以“一户一档”标准于2021年2月25日前交县自然资源局。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社区)、组干部组织群众配合渠县“房地一体”作业单位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户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的权籍调查工作(主要包括房屋相邻关系签字、指界等工作),在2021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渠县“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审核和盖章等工作。
(五)安置房项目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安置房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同意使用本村集体土地的书面意见。
(六)安置房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可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局落实用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和基本农田的调整、补划工作。
(七)对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易地搬迁安置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2021年3月底前补办《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县自然资源局依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实际用途,按现状纳入本轮国土空间规划,此项工作根据渠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时间适时完成。
(八)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按照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超面积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内注明。
(九)对于易地扶搬迁户安置房涉及税收的,由县以工代赈办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户姓名、人口、安置方式等信息,在2021年3月底前移交县税务局。县税务局负责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在2021年4月底前落实税费收缴。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县扶贫移民局、县发改局、县以工代赈办、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易地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总体要求及时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共同高效推进各项工作。
(二)强化监督,严把质量。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召开专题会、业务培训会等方式,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资料收集、整理、补办手续等具体业务方面的指导,实现权调工作标准化、模式化。对成果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做好过程管理工作,严把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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