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发布!
2021-08-09 12:06:56来源:万源市政府阅读量:937
2021年2月9日,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万府办发[2021]21号),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未经修订则自行失效。
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万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源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需要对被征收人予以附属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补偿是指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包括地产价值)之外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以及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装饰装修等的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附属补偿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搬迁补偿费。
征收人依据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其补偿标准为100平方米以内3000元/户,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按3.00元/平方米增加搬迁补偿费。
选择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屋的,征收人按以上标准一次性给予两次搬迁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给予一次搬迁补偿费。
涉及生产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等费用,由征收人根据征收时设备状况,参照原设备的拆卸、搬运和安装所形成的费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评估确定或认定。
第五条 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征收人按协议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房屋征收项目所处辖区分别计算。
其标准为:
古东关街道办事处辖区,12元/平方米·月;
太平镇、白沙镇、旧院镇辖区,8元/平方米·月;
其余镇(乡)辖区,7元/平方米·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自征收协议签订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的具体月数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6个月,具体月数由征收人根据安置房屋现状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临时安置补偿费数额由征收人按协议确认的计费面积计算,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
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为1.5个月,临时安置费由征收人按协议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
(三)征收住宅,过渡期限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的,逾期时段内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周转过渡用房的,其临时周转过渡用房与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的部分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且不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六条 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营业性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执行,由征收人按照该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实际面积,依据该项目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评估总价格5‰的比例,作为该所属性质房屋每一个月的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费。
(二)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时段内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本条第(一)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5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公益设施、设备的迁装及补偿,由市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条 附属设施补偿费按以下项目及标准,由征收人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
(一)不可移动的附属建(构)筑物及零星花草树木:
1. 户外围墙150元/平方米;
2. 花台80元/平方米;
3. 太阳能迁装费2000元/套;
4. 空调外机迁装费600元/台;
5. 室外抗滑堡坎(房屋奠基堡坎和街沿坎除外)260元/立方米;
6. 砼院坝120元/平方米;
7. 沼气池200元/立方米;
8. 蓄水池180元/立方米;
9. 户外粪池100元/立方米;
10. 户外洗衣台300元/个;
11. 动力电迁装补偿费每户头5000元;
12. 监控设施迁装费(有本地硬盘)2000元/套;
13. 监控设施迁装费(无本地硬盘)600元/套;
14. 座机电话迁装8元/户;
15. 网络宽带迁装80元/户;
16. 有线电视迁装120元/户;
17. 房前屋后的零星花草树木参照相关文件协商执行。
(二)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发生的天然气、供水、供电等日常生活设施的开户及安装材料等综合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相关单位函询获得,并向被征收人适当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万源市房屋征补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未经修订则自行失效,但本办法发布前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并公告的房屋征收决定,已启动实施或未实施完毕的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沿用原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附属补偿办法。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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