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畜禽禁养区划分方案
2021-08-06 18:16:01来源:织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阅读量:1052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践行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大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奋力建设“生态保护、绿色发展”高地。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按照“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的要求,以推动农牧结合、种养平衡、循环利用为根本手段,提高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县域环境质量和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
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1号);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
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0.《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12.《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
13.《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14.《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1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16.《贵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8月1日);
17.《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黔环通〔2017〕189号)。
四、名词解释
(一)畜禽养殖场(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00羽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存栏10000羽及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执行。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潘发勇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 刚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 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高 勇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 露 市生态环境局织金分局局长
张 健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兰雄文 县水务局局长
班 继 县林业局局长
杨林勇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高勇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杨德山任办公室副主任,统筹划定工作。
六、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区域
(一)规划的城市空间增长范围内,乡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1.织金县大新桥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2.织金县金鱼池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3.织金县实兴乡戛早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4.织金县桂果镇达卧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5.织金县猫场镇齐心村龙洞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6.织金县马场镇喊天坝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7.织金县牛场镇垭垅村上坝组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8.织金县上坪寨乡洞口边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9.织金县化起镇黑渔洞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10.织金县大平乡小湾田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1.织金县纳雍乡爱国高井边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织金县茶店乡母猪龙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13.织金县八步街道山脚村烂坝组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4.织金县金龙乡红旗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15.织金县板桥镇兴发村马牛光组龙井边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16.织金县以那镇大寨村王家院组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17.织金县中寨镇水头村毛稗田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18.织金县三塘镇甘河村鱼塘组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19.织金县鸡场乡珠砂河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20.织金县后寨乡偏岩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21.织金县阿弓镇后冲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22.织金县少普镇新地村乌洞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23.织金县珠藏镇大平寨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24.织金县黑土镇木利村大荒坝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25.织金县熊家场镇群潮村狗洞头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26.织金县龙场镇五里河二级提灌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三)织金洞风景名胜区。
(四)主要交通干线(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铁路)500米区域内划定禁养区。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七、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三)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
(四)各职能部门在审批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时,要严格落实禁养区相关规定,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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