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达川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21-08-05 15:21:51来源:达川区人民政府阅读量:4272
2020年12月31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达川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达川府发〔2020〕20号),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局职责
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制订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用地标准;加大法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的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局。
(二)区自然资源局职责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涉及新占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和变更调查中发现的疑似违法用地及时函告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四)各乡、镇(街道)职责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工作。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三到场”制度;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对宅基地指标实行专项管理,在用地计划内规范审批,及时将有关资料归档妥善保管,在每年6月、12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本年度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有指标缺口的同时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半年用地计划需求。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承担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区农业农村部门工作指导。
(五)村民委员会职责
组织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制度并负责公示、初审工作,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早发现、早报告。
二、务必坚持审批原则
(一)一户一宅
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家庭。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二)法定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有新政策规范宅基地用地标准的,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三)符合规划
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林地、河道、铁路、公路、风景名胜区、国家A级旅游景区、传统古村落、水利风景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它规划控制区土地的,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单位)的同意。
(四)绝对安全
建房选址必须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矿产采空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以及水、电、燃气管廊设施的控制区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水务、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五)建新拆旧
申请农户原则上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房,住房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在通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垦)的必须及时进行复耕(垦)。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节约集约
农村村民建房应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和林地。
三、准确把握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对“户”的认定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被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特殊情况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审定。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和建房
1.因婚嫁等原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需要的;
2.因实施国家或集体建设项目,或因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房屋的;
3.原有住房破旧、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造或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需要扩建住宅,且在原址建设符合规定的;
4.经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迁入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等空间规划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4.家庭人口全系城镇居民的;
5.征地拆迁,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
6.选址点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7.不符合铁路、公路、河道、水利设施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安全距离的;
8.选址点位于生态红线、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
9.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优化申报材料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除下列清单外不得要求群众另行提供材料,真正降低办事难度。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2)
(三)户口簿(查验原件)
(四)搬迁、改建、扩建房屋的需提供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不动产权证书》
(五)农房设计图
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论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供。
五、切实规范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并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提交。
(二)村(居)民小组受理
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留下影像资料,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
(三)村(居)民委会受理
村(居)民委员收到村(居)民小组审查申请后,重点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审查,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乡、镇(街道)审核批准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窗口对外受理农户申请,当日转交乡村振兴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会同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内容开展审查。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外观风貌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进行审查。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审查其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出同意审批意见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房屋结构及外观风貌等,对住房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涉及公路、铁路、河道、输电线路、其他工程管线、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存等用地保护、防护范围的,由乡村振兴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核实并签具意见。乡村振兴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联审结果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
六、严格依法全程管理
(一)全面落实“三到场”制度
一是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指派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人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二是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乡村振兴办公室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村(居)民委员会等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三是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验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户,且拆除旧房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方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依法开展动态巡查
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动态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常态监管,每季度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一次监管动态情况。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督,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探索将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七、工作要求
(一)限时审批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各乡、镇(街道)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二)无缝衔接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做好宅基地管理衔接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强化配合
区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文旅等部门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管线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加紧编制完善各类规划,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四)严格问责
坚决杜绝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房屋建设审批工作的意见》(达川府发〔2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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