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印发宜黄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3-15 15:31:30来源:宜黄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黄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黄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江西省委农办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19〕11号)和《中共宜黄县委办公室宜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18〕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定原则
1.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和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2.兼顾现实。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并切实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3.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规范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4.资格唯一。成员资格原则上一人一处确认,不重不漏,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人利益。
5.群众认可。成员身份界定,特别是对特殊人员或有争议人员的界定,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6.公开透明。成员身份确认的条件、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成员身份确认的过程及结果,都必须在村或组公示栏向全体村民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基准日的确定
全县登记基准日,即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截止时间2019年11月30日。
三、成员资格的确认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几种形式
1.原始取得:祖祖辈辈生活在本集体、有承包地、基准日前在本集体登记为农业户口的,包括其生育的子女。
2.婚姻取得:依法结婚的配偶,基准日前户口迁入本集体并登记为农业户口的。
3.收养取得:经合法程序由本集体成员收养的子女,在基准日前登记为本集体农业户口。
4.政策移民取得:因政策移民进入本集体生产、生活的人员(生产资料由本集体提供),在基准日前登记为本集体农业户口。要区别于中心村建设而迁入的人员。
5.因父或母再婚取得。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可取得继父或继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协商方式取得。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在基准日之前户籍关系已迁入本村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二)成员资格确认的具体内容
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人员,应当认定具有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成员资格确认基准日止户籍在册的本村(社区)人员,包括:
(1)二轮土地延包在册的本村人员及其以后出生落户子女;
(2)与本村(社区)人员已办理结婚证书落户的对象及其子女;
(3)政策性移民落户的人员及其子女;
(4)原本村(社区)人员单方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在职、退休或已改制)的单职工的配偶及其子女;但其配偶与子女的户籍必须在本村(社区);
(5)办理了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另需提供领养证及其复印件);
(6)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社区)出国(境)人员;
(7)其他在册的本村(社区)人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社区)人员;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社区)人员(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
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8年后毕业(含1998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社区)人员需在规定日前将户口迁回本村(社区);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社区)人员(股权证书由其委托人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予以保留);
6.在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中,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村民及其子女,需在规定日前将户口迁回本村;
7.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本村被征地农民;
8.与本村(社区)人员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及其户口尚未申报的子女,出具书面证明未在原籍地享受股改待遇,并将户口在规定日前迁入本村(社区),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已享受,将收回股权,属离异妇女,其随母迁入的子女人数依据法院判决书确定;
9.与本村(社区)人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其依法判决随同子女;
10.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社区)出嫁人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需在规定日前将户口迁回本村(社区);
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是否认定为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因买户口办理“农转非”的原本村人员及其子女;
2.因务工经商、购房、就学参军、投靠子女等,将户籍关系迁出的原本村(社区)人员及其子女;
3.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8年后(含1998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社区)人员回迁所带的配偶子女,需在规定日前将户口迁入本村(社区);
4.原迁入本村(社区)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从其约定);
5.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社区)出嫁女(可由本人自由决定在哪一方确认,若发现嫁入地已确认身份,将取消其资格);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尚未被依法处罚的人员;
7.仍居住本村的1950年至1960年知青下放人员子女转非人员;
8.其他情形特殊群体人员。
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人员,不具有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
3.户籍已迁出的父母双方属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
4.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已转为士官的人员暂保留成员资格,待其退伍后,未享受部队或地方安置的予以配制);
5.与本村(社区)人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且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6.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社区)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7.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社区)出国(出境)人员;
8.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出嫁女的子女;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认定的人员。
本指导意见未列明的类型,可由各村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民主决策程序制定确认标准和条件,或直接表决界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特殊人员的成员资格确认
(一)判断的基本标准
1.跟本集体有没有什么历史联系(户口、土地承包关系、历史贡献等)、社会保障程度等。
2.宜宽不宜严,尽可能照顾绝大多数人的诉求;比较周边标准。
(二)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几种情况
1.“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①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没有迁出,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妇女,原则上应认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②因结婚户籍已迁到婆家,生产生活在婆家,因“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承包土地的妇女,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③妇女嫁出后,在婆家较为固定生产生活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承包地是否被收回,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④妇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⑤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保留且在娘家居住生活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户口,居住城镇生活,虽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能认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上门婿”的成员格认定
结婚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男子俗称“入赘婿”。如果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男子取得女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且在女方生产生活的,可以取得女方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有儿有女户给女儿招赘上门女婿或者多女无儿户给几个女儿分别招赘上门女婿的,能否取得其妻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
3.新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户籍登记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原则上均应认定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丧偶和离婚妇女成员资格的认定
丧偶和离婚的妇女,回娘家居住生活,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应认定具有婆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若户籍已迁回娘家,居住娘家生活,仅承包地因“三十年不变”原则而留在婆家的,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娘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5.“空挂户”的成员资格认定
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目的并不是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此类空挂户是否具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
②因历史或个人原因迁徙至本村生活十年以上,在本村建房,生儿育女,并在原地已没有了承包地,迁入后得到村大多数成员的认可,也在实际生活中赋予了相同的村组成员资格,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如参加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获得了一定的承包地按普通的农业户口予以登记),原则上应认定此类空挂户具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6.回乡退养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
①已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退休工资并已分到承包地的回乡退养人员,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股份,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
②虽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退休工资但未分到承包地的回乡退养人员,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
7.“农转非”的成员资格认定
户口已农转非的成员,如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成员资格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如果进入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上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成员认定工作流程
(一)细化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
1.各乡(镇)根据江西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县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原来有方案的要进一步细化形成乡(镇)实施方案,上报下发。要明确改革任务的每个时间节点,分村排出推进时间表,对账销号。
2.成立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办公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认定工作指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原则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小组成员为4-6人。
(二)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及方案。
1.乡(镇)参照县制定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2.各村、组根据乡(镇)指导意见结合本身实际,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小组审核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实施,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图片和相关会议记录及乡(镇)批复文件留存进档案。
(三)公告启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指导小组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四)核实登记
1.各村工作组以公安户籍信息和二轮承包信息为基础,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核实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登记表,主要包括:户主、成员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现户籍地、认定缘由(填写具体原因),核实登记由农户签字。
2.需对外调查核实的应由两位调查小组成员一同前往或发函联系,由被调查人员的工作单位寄送材料,并加盖章,必要时需由其上级部门审核盖章。
3.样表:以户为单位填写,一户一张;以组为单位编号,每户一号。
(五)审核公示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成员认定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村小组为单位填写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进行公示。
(六)公示确认
登记核实结果应当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三榜定案。每榜公示不少于5天,并将所有公示影像资料存档备案。
1.村(社区)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登记表》进行核实汇总,进行初榜公示。
2.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村(社区)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应重新审核,并拟定成员身份确认初步建议名单,再榜公示。
3.再榜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社区)“两委”汇审后,形成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正式建议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确认,报经乡(镇)审核后,终榜公示。
4.终榜公示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另案处理。
(七)建立档案
附录的材料必须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书面文件,新出生的子女须附有出生证、户籍关系证明材料;
通过婚姻而迁入本村的(包括入赘婿)应附有结婚登记证、原籍村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
离婚妇女迁入本村的应附有离婚证、原夫家村的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合法收养的子女应附民政部门的收养证;
其他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入社的需附相关证明材料。由于历史原因,已无法定材料的必须附有两位以上界定工作调查小组成员的证明材料,以及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决议等。以上材料必须全部纳入档案管理并长期保存。
(八)上报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含电子档),以及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证明、成员调查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上报乡(镇)政府产改办审核备案。
六、办事指引
宜黄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程序:
(一)形成、表决成员资格确认标准、条件
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认定工作指导小组→分组别开展人口摸底登记、搜集并汇总民意→形成成员资格确认标准、条件→民主程序审议、表决成员资格确认标准、条件,公示并上报备案。
(二)开展成员资格确认工作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和条件→表决通过→公告登记→初审认定→第一榜公示→异议复查→二榜公示→复核审定(报经户代表或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三榜公示→登记造册→上报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村二级都要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小组,小组成员既要有懂财务的专业人员,也要有熟悉本集体情况的人员,原则上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分别为4-6人,负责指导协调,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推进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村(居)委会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印发材料、张贴标语、广播宣传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方向正确、过程公开、群众支持、取得实效。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加强政策研究,规范操作程序,狠抓关键措施,加强督查指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按时完成。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村(居)委会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八、有关注意事项
1.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操作,不能以村集体代替组集体。
2.按照认定原则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思想未统一的,需对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反复进行修订,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3.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公示结果必须分别在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在村一级所在地统一公示。
4.各乡(镇)、各村要把握政策,因地制宜,对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依据民主协商制定的具体方案或具体处理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5.本指导意见属于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往权利的依据。本指导意见所涉事项如国家、省、抚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国家、省、抚州市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从其规定。
6.本指导意见由宜黄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如有抚州市宜黄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宜黄县农村产权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