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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和切实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2021-03-15 15:25:20来源:乐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自然资发〔2020〕5号)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乐安县人民政府

一、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一)坚决做到“八不准”。严格落实“八不准”相关规定,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对2020年7月3日之后出现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实行“零容忍”,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坚决止住增量。

(二)推进执法力量下沉。各乡(镇)要充实执法人员力量,积极认领省政府赋予乡镇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密切相关的四项执法权,做到全面履职、规范实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乡(镇)要确立自然资源执法巡查信息员,把信息员纳入自然资源执法平台统一管理。

(三)发挥部门监管作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定期巡查,特别是对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要纳入一级巡查区域,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县农业农村局要发挥好宅基地管理的主责作用,加强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日常巡查,做到人员到位、不留死角、重点突出、核查准确,对发现的新增乱占耕地行为要在执法监管平台记录留痕,及时处置或移交,把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二、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

(一)落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自然资发〔2020〕5号)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下发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各乡(镇)应及时将涉及农转用农民建设住宅用地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加强规划管控。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在村庄规划编制时,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新增宅基地选址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要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域,严禁切坡建房。在国土空间规划尚未审批的过渡期,对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规模审批。

(三)计划指标单列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专项保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核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每年由各乡(镇)提出需要保障的合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实行专项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依法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进一步落实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联审制度,在政府网站或办公场所等主动公开、公示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明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要充分利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强化宅基地管理,依法依规审批宅基地。

(五)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严格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要求,通过使用现有的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等多种途径落实占补平衡。禁止由农民承担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因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按有关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有偿获取占补平衡指标。

(六)切实落实农村村民建房相关规定。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我省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明确分户条件,引导合理分户,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制定完善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保障资格权,确保户有所居。认真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农村建房管理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全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二)强化协调联动。县自然资源、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加强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纪检监察、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沟通衔接,持续强化日常监管,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努力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三)强化执纪问责。对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组织、监管不力,对相关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的,或存在压案不查、隐瞒不报、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涉及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参与、组织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的,将依纪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将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媒体,采取入户宣讲等手段,对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和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有关政策进行深入宣传,在全社会凝聚广泛共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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