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江西省《共青城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2020-07-28 14:23:42来源:共青城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065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共青城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共青城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官网截图

共青城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依法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高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城镇地籍调查调查规程》《江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市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2012年12月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2013年5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

(三)登证范围和登记主体

1.登记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村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飞地也要一并确权登记发证。

2.登记主体

(1)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为“xx村农民集体”,由其村民委员会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2)依法属于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鉴于目前登记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采取“组有村管”方式,权属调查到行政村,其集体土地所有权法人为“××村农民集体”,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该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归村内各有关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3)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过去的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民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为“xx村xx小组农民集体’’,由其小组代表大会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4)依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为“××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12月31日前)

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筹集工作经费,落实专业队伍,组织人员培训,收集相关土地权属资料,印制工作表格、法律汇编等。其中收集资料应包括下列资料:(1)图件资料:①土地详查和变更调查正射影像图;②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③分幅权属界线图。(2)面积资料:①土地统计台帐;②统计簿;③面积量算手簿。(3)权属资料:①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②争议原由书;③土地登记发证资料④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等。

(二)试点阶段(2011年12月-2012年4月)

选择金湖镇黄桥村作为全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试点乡镇,在试点过程中,各乡镇要积极参与,认真学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研,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为全市全面铺开此项工作提供成功经验。

(三)实施阶段(2012年5月-2013年7月)

进行宗地划分和编号,调查核实划定土地权属界线、地类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开展农村地籍测量,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与信息管理系统,编制农村地籍图件,面积量算汇总,对地类面积复核确认,土地权属审核与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建立农村土地产权调查档案。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自检和初检。

(四)汇总上报阶段(2013年7月-12月)

写好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初检报告。做好成果资料整理,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

三、登记程序

(一)发布总登记通告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在辖区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2土地登记期限;3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5其他事项。

(二)土地登记发证

1.申请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由依法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向市国土资源局设在国土所的登记区办公室申请登记。

申请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明书;③土地登记委托书;④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协议书、确认书;⑤飞地调查表、⑥地籍调查表、⑦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

2.权属调查

收到登记申请后,组织进行权属调查,重要界址点埋桩设标志,制作宗地图等。

(1)宗地划分

①集体土地所有权以该农民集体依法拥有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连片划分一个宗地。

②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土地分隔开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国有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③宗地划分涉及争议土地的,可以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划分为一宗地进行登记发证,有争议部分注明争议的原由、范围和面积,待争议处理后,再按处理结果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④位于本乡镇、行政村和小组界线范围内的其它乡镇、行政村和小组的飞地,国有土地单独划分宗地。

⑤对于已经由市国土资源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了征地协议,并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的土地,不列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

(2)地籍编号

①土地编号

I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以市级行政区为单位三级编号,即按乡镇(01-15)、村(01-83)所有宗地(01-99)顺序进行宗地编号,所缺级用“00”表示。如村、组所有宗地表示为“010101”,乡镇所有宗地表示力“010001”。

II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以市级行政区为单位三级编号,即按乡镇(01-15)、村(01-83)所有宗地(001-999)顺序进行宗地编号,所缺级用“00”表示。即“乡(镇)一村一使用权宗地(001-999)”三级编号。如“0101001”。原来老的编号统一取消。

②图斑与地类编号

图斑号以宗地为单位顺序编号,地类号按详查的规定执行,图斑地类编号按分式表示,分子表示图斑号,分母表示地类号。

③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从宗地西北角的界址点开始,按顺时针方向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界址点号只在宗地图和地籍表册上表示,地籍图上不表示。

(3)权属调查的组织

①以村为单元确定调查路线。

②通知调查单元内各土地所有权界线涉及的相邻方,按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指界。

③指界人必须持有小组和村委会出具的法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的须由小组、村委会出具指界委托书。

(4)所有权实地调查

①对土地详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进行统一顺序编号,以便权属调查时引用。

②土地详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与现时实际的土地权属界线相一致的,可直接引用,不再重新调查和签界;如不一致,应重新调查,并按规定办理签界手续。

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定的界线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沟渠,和其他国有土地,以及其他农民集体土地的飞地包括在其范围内的,应按土地权属性质及相应的界线范围重新调查,并办理签界确认手续。

④因依法征用(或划拨)、依法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界线发生变化的,变化部分应依据批准征用(或划拨)和调整土地的文件重新调查。已有征地(或划拨)、调整土地图件,且图上界线具体、明确、符合实地情况的,可以直接引用,不再办理签界手续。

⑤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土地穿越而必须分宗进行登记发证的,与线状地物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应重新进行调查(依据路边栅栏或国家有关政策划定界线)、核实,并办理签界确认手续。

⑥国有土地有明确的使用者,土地已有登记发证结果,或已有法定确权文件、图件且界址在实地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利用,不再重新签界;国有土地没有明确使用者的,界线经国土部门调查核实后,由该集体土地所有者签字确认。

⑦未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争议的,经现场调解末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对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可保留搁置争议。对争议地只登记不发证。

⑧在乡镇上的行政事业或集体单位除按确权规定确定为国有以外,其他划为乡镇集体所有。(确权依据是是否持有国有土地证和建设历史时期具体情况来判断)

⑨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作编号和文字注记,对于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说明,并绘制草图,必要时设置界桩。

⑩实地指界、签界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3-2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工作时,可按先进行实地指界,经内业处理形成调查表和宗地图后,将调查表和宗地图返回权利人复核,并在调查表和宗地图上签字盖章,认可调查结果。在保证相邻宗地界线一致、准确无误的前提下,可采用本宗地单方签界的方法,简化签界手续。(备注: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或无正当理由不在地籍凋查表上签字的,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5)地类核实

在开展权属调查的同时,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类进行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以现状为准。对已验收的土地开发项目,按实际情况确定,对未验收的土地开发项目,按开发前的情况确定。

(6)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填写

上述农村土地的权属调查成果应现场记载在全市统一印刷的“地籍调查表”和“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有关调查项目中。其中分类面积、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应在地籍测量结束后补填。其它填写要求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执行。

(7)地籍图绘制

①农村地籍图分为国家分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籍图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籍图两种。

②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的绘制

I、已有现势性良好的正射影像图件,且比例尺不小于1:5000的,采用正射影像图件,绘制以影像为基础的农村地籍图。

II、没有正射影像图件,或者虽有正射影像图件,但图件陈旧,难以反映土地现状的,可以利用土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形成的图斑面积量算图作为底图进行绘制。

III、农村地籍图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a各级行政界(含行政村范围界线)及行政区域名称,主要公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的名称;

b土地的权属界线和土地编号;

c各集体土地所有者(含飞地)、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宗地总面积;

d界址点和界址线;

e按新地类体系的二级类的图斑界线及图斑编号;

f图廓线、图名、比例尺、指北针等;

g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点和土地编号统一采用红色表示,其他内容用黑色表示。

(8)面积量算

①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图斑界线和地类界线经复核没有发生变化的,其地类图斑面积可直接引用,不再重新量算。

②对有变化的界线或图斑,在农村地籍图上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量算。

③农村土地利用类别按新土地分类体系执行,细化到12个一级类。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为单位,逐一量算图斑面积。

④属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中同一行政村、小组范围内的土地分成若干宗地的,各宗地分类面积及宗地面积之和应与原调查成果相互检核,防止错漏。

(9)宗地图绘制

①凡有比倒尺不小于1:5000正射影像图的,应采用正射影像图绘制具有影像和地籍要素的宗地图;没有正射影像图的,可以利用土地详查和变更调查的图斑图绘制宗地图。

②经营性开发的农业用地和独立工矿用地应采用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图件绘制宗地图。

(10)宗地图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①本宗地的权属界线、宗地编号、界址点位置、界址点编号、界址点坐标及界址点间距。

②本宗地权利人名称。

③本宗地内各图斑编号、地类代码、地类面积、宗地总面积。

④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名称、宗地编号,与本宗地相接的权属界线位置及方向。

⑤有关签界公章、签字等。

⑥宗地图比例尺、指北方向、绘图者、绘图时间等。

⑦本宗地的权属界线、界址点位置、界址点编号和宗地编号用红色表示,其他内容用黑色表示。

⑧对界址比较复杂或者表示上需作说明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宗地图上进行移位放大表示,并作必要的文字说明。

3.权属审核

(1)初审:审核申请书、申请登记项目、权属证明、调查结果及地籍档案等,提出确认情况及初步意见。

(2)复审:重点审核土地来源的合法性、界址、面积的准确性,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初审合格,提出处理意见。

(3)公告:进一步征求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有关权益者意见,发现问题,保证登记审核的准确性、可靠性。

(4)批准:经审核的登记申请书、审批表报县政府批准。依据复审意见,签署批准意见。

4.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征询无异议,按规定:1、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共有使用权登记卡》;2、填写《土地归户卡》;3、组装《土地登记簿》;4、编造《土地归户册》和填写土地证书。以上经涂改的登记无效。

5.颁发土地证书

(1)土地所有证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并载明宗地座落位置,主要四至界址坐标和土地总而积与分类面积。

(2)发送颁证通知书。其内容包括领证者名称颁发时间、地点、领证人应携带的证明文件《主要是领证人身份证明和土地登记收件单)。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办理委托代领手续。

(3)颁证。颁证人对领证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确认无误的,向领证人颁发证书;领证人同时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名。

6.成果资料与归档

(1)工作中形成的成果资料

①文字成果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②图件成果农村地籍图和宗地图。

③调查统计表册成果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以村为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和以村为单位的宗地面积统计表等。

④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含征地批文、红线图、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土地证书签收薄等。

(2)成果归档农村土地产权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成果资料应随登记结案及时归档。

>>推荐:江西省农村产权交易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