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杨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2020-07-28 14:00:01来源:龙南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325
各村(居)委会:
为全面深入实施好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将《杨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杨村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3日
杨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扎实有序、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农办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19﹞11号)、《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18﹞3号)、《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农产改〔2019〕5号)及《龙南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总结我镇2018年以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覆盖到全镇所有村(居)。统筹抓好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资产量化、股权设置、成立机构、管理运营等各环节任务,细化工作节点,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2019年底基本完成成员身份界定,全面开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的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
除全面落实《江西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所述重点工作内容外,注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巩固提升清产核资成果
在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的基础上,结合清产核资验收工作,开展“回头看”,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重点核实排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资金、债权债务和非经营性资产,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账实、账账相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台账,定期核增核减,实行动态管理。
(二)突出抓好成员身份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事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落实,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关键性环节。镇政府要及时出台指导性文件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政策底线、操作程序、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细化本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步骤、界限标准、管理办法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后,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予以公示,确认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三)加快推进股份权能改革
开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本集体股权设置方案,明确折股量化范围、股权设置形式(股份或者份额)、成员享受标准、股份设置类型、份额设置额度、证书发放、股权确认处置、利益分配与分红等内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无异议后实施。
(四)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功能
镇政府和上级业务主营部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组织章程,成立股东大会。明确股权管理办法,提倡实行静态管理;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明确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及继承的办法。改革完成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登记赋码手续,领取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更好发挥其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功能作用。
(五)规范集体经济管理运营
规范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村干部报酬,规范办公会务费、交通差旅费支出,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签好代理协议,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收支审批程序,规范财务票据管理;规范村级财务公开,全面公开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逐项逐笔公开征地补偿费、集体收益等;全程公开村级组织项目建设资金收支情况。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必须在赣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进行财务核算;未及时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核算做账和未规范集体经济管理运营的村,原则上不得实施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与村干部收入挂钩奖补。
三、时间表和路线图
(一)时间表
各村对照时间表有序推动工作落实,有关方案、材料及时上报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1.巩固提升清产核资成果(2019年10月20日前完成)。开展清产核资“回头看”,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
2.成立领导机构(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村级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充实改革人员。行政村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成立以村干部、小组长和社员代表等为主体吸纳其他村级组织成员参加的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一般10-20人,成员名单报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张榜公布。
3.制定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结合实际制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目标、范围、对象、方式、程序、管理方式等内容,制定好时间表和路线图。
4.出台身份确认文件(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按照县政府指导性文件,明确政策底线和成员身份确认的程序、标准与管理办法。
5.公示身份确认办法(2019年11月20日前完成)。根据上级指导性文件,镇政府制定成员界定实施计划,村级组织制定本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再组织实施。
6.公示身份确认结果(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严格按照规范流程,通过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民主决策等程序确认成员身份。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7.确认成员登记备案(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及时报镇政府备案。
8.制定量化股份办法(2020年2月15日前完成)。折股量化资产的范围、方式等事项,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9.合理量化成员资产(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将经清产核资后确认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及能够盘活的资源性资产等,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
10.制定股权设置方案(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组成股权设置小组,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制定股权设置方案。
11.建立台账发放证书(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根据股权设置方案的规定,计算股份数量,编制股东清册;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经校对无异议后建立正式的股东清册台账,并向股民出具股权证书。
12.制定经济组织章程(2020年6月15日前完成)。进一步明确资产折股、股份量化、股权管理、股东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资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内容。
13.完善组织治理机制(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成立股东大会,按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和监事会、监事长。
14.办理登记赋码手续(2020年7月15日前完成)。领取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15.建立集体经济组织(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未实行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村,可申请成立经济合作社;已实行经营性资产等折股量化的村可申请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16.明晰两个职能关系(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村集体经济事务分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账务分离。
17.举行简朴挂牌仪式(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
18.工作总结验收评估(2020年10月15日前完成)。镇政府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同时开展验收评估工作,总结改革经验,整理一批典型案例。并向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
(二)工作路线图。推动全镇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在此基础上,分类实施改革。一是经营性资产较多的组级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等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建立农村经济组织治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按规定进行登记赋码,建立收益分配制度;鼓励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此类改革。经营性资产较少或无经营性资产的组级,是否折股量化及开展后续改革工作,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二是暂时没有开展折股量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以后因集体土地征收,以及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后拥有较多的经营性资产,具备折股量化条件时,及时组织开展折股量化及后续改革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乡村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主体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镇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镇农经站负责日常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改革试点任务全面完成。
二要加强基础保障。在落实中央、省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专项经费的基础上,镇级将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如期完成。有关责任站所要按照《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18﹞3号)文件,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积极用好财政、用地、金融、税收、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三要加强督导检查。分层开展宣传培训,镇政府负责做好乡级的培训,村级培训到各小组,不断提高业务骨干的政策水平及业务素质。落实省、市“调度、通报、督查、约谈、激励”等制度。镇政府要组织人员经常性地深入基层,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及时受理农民的有关诉求,做好政策解答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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