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2020-07-28 14:32:14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阅读量:810
各县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以来,在全市上下各级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展顺利,先后完成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为巩固完善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成果,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登记赋码、颁发股权证等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回头看”
按照省市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及清产核资办法相关要求,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回头看”的通知》(晋农产权改革办函【2020】1号)安排,从“操作程序是否规范、清查内容是否全面、排查数据是否准确、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反馈问题是否整改、农民群众是否满意、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等七个方面开展“回头看”,通过“回头看”,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从而达到巩固完善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成果的目的。4月底前完成。
二、股权设置和股份量化
在全面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基础上,将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股权设置应当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和设置的集体股占多少份额,应当遵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要科学确定量化资产、合理计量资产价值、明细资产折股方式、确定成员分类享有份额、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股份确权到户等程序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股权设置办法计算股权份额,将确定量化的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要积极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同时完善收益分配制度。6月底前完成。
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
要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理事会、监事会,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章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和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向县级农业(农经)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颁发组织登记证书,挂牌成立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同时要发挥管理集体资产、服务集体成员的功能作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积极探索资源开发利用,多种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6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发放股权证书
在完成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设置和股权量化的基础上,以户为单位,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县级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制定的式样和印制技术要求,统一印制股权证书。8月底前完成。
五、严格检查验收
市县两级要组织专门督导队伍,加强督导检查,注重抓正面典型,及时发现总结好的经验和举措并加以推广。对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山西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验收办法》,适时组织开展检查验收。10月底前完成乡、县两级验收。
六、其它要求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环环相扣,各县区要认真学习吃透相关文件精神,瞄准各时间节点目标任务,做到早谋划快行动,决不能等靠拖;要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大同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