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8-02-05 15:00:08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阅读量:912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字〔2016〕42号)
2016年3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为培育和发展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事关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保障农牧民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提高农村牧区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利于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有利于将农村牧区资源财产化、资产化、财富化,从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建设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推进农村牧区产权和生产要素的规范、有序、高效流转,这对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牧区生产力,保障农民利益,增加农牧民收入,加快农牧业产业化等具有积极意义。
二、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财产权益为核心,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构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现代农牧业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牧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农牧业资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必须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牧区实际和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政府搭台,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完善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市场。
——坚持因地制宜、先行先试。采取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先易后难、规范运作、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等形式,逐步推进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三)市场性质
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牧区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交易组织管理机构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三牧”的非盈利性机构。组织机构可以设置为事业单位法人,也可以设置为企业法人。
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牧区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等,以农牧户承包土地、草原、林地经营权等为主,不涉及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草原、林地所有权和农牧民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草原、林地承包权。流转交易以服务农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为主,具有显著的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特色。流转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旗县、苏木乡镇范围内。
三、统筹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一)综合设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各地要积极整合农村牧区产权资源,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固定的交易场所,为各类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可以是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服务设施和机构人员,形成“一个屋顶之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综合平台。各地可探索符合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实际需要的多种市场形式,既要搞好交易场所式的市场建设,也要有效利用电子交易网络平台。设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经过科学论证,由当地政府审批。
(二)重点打造区域联动一体化服务平台。现阶段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重点在旗县级,采取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县乡联动的县域交易平台。待条件成熟,适时启动市级平台建设,以提供政策指导、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交易行为监管的主要功能,打造“一体建设、分级交易、覆盖全市、三级联动”的市场体系。可选择条件成熟的旗县(市、区)开展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全面推进。
(三)加强乡镇服务站点建设。乡镇服务站点是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由乡镇政府主管。各地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等相关机构,按照有场所、有机构、有人员、有设施、有经费的“五有”要求,建立服务站点,从事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录入、整理、流转交易流程咨询、初审排查、政策宣传、经营监督等基础服务。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可单独或联合设立产权流转交易分市场,开展本区域内流转交易业务,方便农牧民和作为旗县级产权流转交易的补充。嘎查村设立信息员,负责本嘎查产权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四、完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功能
(一)明确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牧户、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林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涉农涉牧企业和其他投资者。现阶段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除农牧户宅基地使用权、农牧民住房财产权、农牧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明确进场流转交易品种。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产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入市流转交易的产权品种目录。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牧户承包土地、草原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原、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依照农牧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牧户、农牧民合作组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涉牧企业等拥有的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牧户、农牧民合作组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涉牧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股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9.其他。农村牧区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三)拓展市场交易服务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牧户、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要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积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以及协助产权查询、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等基本服务。有条件的,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评估、公证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开展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交易公正、处置变现等配套服务。引导各类金融服务机构进驻产权流转交易场所,积极探索开展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贷款服务,开辟产权抵押贷款融资渠道。
(四)提高市场建设信息化水平。坚持场所建设与网络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大力推进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交易,打造与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相配套的软件管理、硬件支撑和监控查询一体化的信息服务平台,做到一个网站交易、一个系统管理、一套软件运行、一个后台支持。
五、推进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运行
(一)制定交易规则。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针对不同的交易产品,分别制定并发布流转交易的具体规则,对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对市场运行、服务内容、中介行为、纠纷处理、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各流转交易市场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尽量简化交易程序和环节,为交易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二)建立流转交易管理制度
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相关的市场运行规范和管理制度,确保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1.申请登记制度。转让方、受让方进入市场进行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需向市场提交书面申请,转让方需提交资格证明、产权权属有效证明、转让标的情况说明及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受让方需提交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受让产权用途说明及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双方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资格审核制度。市场组织管理机构依法对转让方、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产权查档、权属确认及产权交易需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授权或委托市场统一负责办理,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服务。
3.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制定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征集、收集、发布等信息管理制度。
4.价格收费机制。农牧户家庭进入市场交易产权,免收交易服务费,其他主体进入市场交易产权,允许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农村牧区集体产权的转让底价,原则上要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农牧民个人、私营机构产权流转交易价格由转让者自行确定,也可以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5.组织交易程序。市场通过采取竞价、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双方依程序进行交易。
6.资金结算制度。市场制定保证金、产权流转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结算方式,建立统一的资金结算账户,按交易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资金结算。
7.交易鉴证、公证制度。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市场为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凭交易合同和《产权交易鉴证书》及有关材料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市场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向交易双方提供法律咨询,对产权交易合同依法办理公证。
8.档案管理制度。产权交易完成后,市场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的原始材料,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集中统一保管。
9.争议调处机制。对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各地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由产权市场主体及相关服务单位依法自愿组建,重点推进行业规范、交易制度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同时开展信息交流、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和市场维权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增强行业自律意识,维护行业形象,提高市场公信力。
六、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体系
(一)建立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旗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产权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管等工作。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产权流转交易的需要,制定产权市场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加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市场风险防控与预警机制,确保产权市场的稳定规范运行。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对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及其有关部门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在交易活动中违规执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村组集体产权进场交易的监管、指导等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应进市交易项目入市交易。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七、强化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扎实做好集体土地草原所有权、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牧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各类农村牧区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依据。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要在全面清查、核实存量的基础上,做好产权界定和登记工作,为进场入市交易提供条件。
(二)加强政策扶持。各地要针对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非盈利性质和社会公益性,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市场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经费均要纳入财政预算,在融资、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通过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产权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建设。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健全和完善产权交易争议调处机制,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
(三)建立产权流转交易风险保障机制。政府应设立产权流转交易风险担保基金,用于化解产权抵押贷款等交易风险,完善产权抵押贷款担保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和推广适合农村牧区产权交易的抵押贷款金融服务品种。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对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贷款开展担保业务。
(四)加强业务培训。各级农村牧区产权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产权流转交易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考核考评机制,逐步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承担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责任,成立领导小组,把农村牧区产权市场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和交易市场建设的政策宣传,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引导社会各界和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和参与农村产权市场建设。农牧业、科技、财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市场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注:乌兰察布市,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东部与河北省接壤,东北部与锡林郭勒盟相邻,南部与山西省相连,西南部与首府呼和浩特毗连,西北部与包头相接,北部与蒙古国交界。辖1区(集宁区)、1市(丰镇市)、4旗(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5县(商都县、化德县、卓资县、凉城县、兴和县)。面积54,491㎞2,人口289万(2011年)。
乌兰察布市地形自北向南由蒙古高原、乌兰察布丘陵、阴山山脉、黄土丘陵四部分组成。气候属大陆性季风气候。旅游景点有葛根塔拉草原旅游区、辉腾锡勒草原旅游区、火山岩地貌考古旅游区、苏木山森林公园旅游区、黄旗海旅游区、环岱海旅游区、凉城环岱海旅游区、老虎山生态公园、黄花沟、永兴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