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科右前旗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全文!
2023-09-13 13:55:40来源:科右前旗人民政府阅读量:596
2023年5月23日,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发布了《科右前旗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旗政办发〔2023〕48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关于印发《科右前旗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的通知
旗政办发〔2023〕48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科右前旗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3日
科右前旗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充分发挥科右前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的平台作用,规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是指权属明晰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寻求受让方的流转交易行为。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应坚持以下原则:市场化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原则,政府引导原则。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四条 凡属《科右前旗农交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范围的农村产权和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必须入场公开交易。
第六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商引资,应在科右前旗农交中心公开进行。
第七条 个人拥有的农村产权,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时,鼓励其入场流转交易。
第三章 交易服务
第八条 科右前旗农交中心是我旗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和组织交易等服务。
第九条 科右前旗农交中心应对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活动进行鉴证,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条 科右前旗农交中心组织开展各类农村产权推介活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站式”服务。科右前旗农交中心设置农村产权权证代办窗口,受农牧和科技、自然资源、林草、水利等部门委托对申请人的资格、资料等信息进行初核接件,为交易主体提供代办服务。农牧和科技、自然资源、林草、水利等部门负责做好代办服务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公证、仲裁、金融、保险、担保等机构在科右前旗农交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对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享受旗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应优先给予支持。旗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四条 农牧和科技、自然资源、林草、水利等部门要将交易鉴证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变更和备案登记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后申请变更(转移)登记时,应提供证明公开交易的材料(交易鉴证书或成交公告或公开交易付款凭证)。旗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登记办法,积极鼓励农村产权入场交易。
第十五条 引导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我旗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在科右前旗农交中心实现流转交易的,收取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交易服务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旗农牧和科技、自然资源、林草、水利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科右前旗农交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