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4-10-30 11:20:11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阅读量:431
2024年10月14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24〕18号)发布,目标任务是按照“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渠道共用”的原则,统一整合分布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涉农村牧区领域流转交易平台,做好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一个中心(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两级主体(市和旗县区)、三个规范(运营主体、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四方受益(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企业)”。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赤政发〔2024〕1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委办局,市农投集团: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农政改发〔20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要求,为保护农牧民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规范农村牧区“三资”管理,构建权责明晰、管理规范、体系健全、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以保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财产权益为核心,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构建“覆盖全市、功能齐全、规则完善、运行高效”的高标准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网络,推动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合理有序流转,促进农村牧区要素高效配置,增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活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为农服务,依法保障的原则。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是服务“三农三牧”,以公益性为主的服务机构。以服务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户和家庭农牧林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为主。农牧户拥有产权流转交易自主决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牧民意愿,强迫或妨碍流转交易。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改变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2.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按市场化要求运作,为各类农村牧区集体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平台。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市场化建设运营,部门监管保障。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中心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并从组织协调、场所提供、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3.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探索实践符合我市实际和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模式、运行机制、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从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目标任务。
按照“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渠道共用”的原则,统一整合分布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涉农村牧区领域流转交易平台,做好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一个中心(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两级主体(市和旗县区)、三个规范(运营主体、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四方受益(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企业)”。围绕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打造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服务模式。以产权流转交易为核心,完善服务功能,拓展业务范围,将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打造成集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农事综合服务为一体的数字化服务平台。
二、组织构架和运行模式
(四)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运营主体。
市政府授权赤峰市强本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投集团)负责建设市县乡村四级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引进具有运营能力的交易机构组建专业合资子公司,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交易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资金结算、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监管”的“八统一”管理模式负责运营。市农投集团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做好运营衔接,共同建设旗县区级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和苏木乡镇服务站、嘎查村服务点,构建权责明晰、运行顺畅的市场化运营机制。
(五)构建四级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
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采取“四级联网、一级经办、统一交易”的框架搭建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四级服务体系,为各类集体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平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服务。旗县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成立县域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引入金融、通讯等外部企业共同投资建设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和苏木乡镇服务站、嘎查村服务点。
(六)纳入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的交易品种。
1.农牧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原、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牧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3.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4.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转让、租赁、拍卖、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农牧户、家庭农牧林场、农牧民合作组织和涉农涉牧企业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统一交易。
6.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碳排放权、水权和农村牧区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涉农牧行业产权交易行为。
(七)规范流转交易程序和收费管理。
1.规范交易程序。交易项目首先由产权人或受托人提出申请并出具主体资格与产权权属证明。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并依程序按规定权限审查通过后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意向受让人申请并对受让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公开交易。当事人签约成交后由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按规定权限办理产权抵押(质押)登记。
2.严格交易收费。为体现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公益性市场化取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让方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受让方直接流转农牧户家庭承包土地免收服务费。对流转交易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以外的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收取受让方相关服务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等由相关部门审批。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
通过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对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等进行“阳光交易”,有效促进农村牧区“三资”规范管理。市政府成立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专项工作推进组(附件1)和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附件2),负责全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以上两个机构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管理。各旗县区同时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对本辖区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运行进行指导和协调,苏木乡镇、嘎查村党的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管理集体资产、资源合理开发的作用,保障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规范有序运行。
(九)加强政策扶持。
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涉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等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须全部进场公开交易。各旗县区与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对接,统一规范管理,全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同时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管理。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承担部分公益性职能,为支持其可持续发展,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鼓励引导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引入金融机构等投资主体参与平台建设,依托平台开展全链条社会化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拓展业务。农牧、林草、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政务服务等部门要按职责积极探索支农扶持政策与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相挂钩的办法,出台支持政策。
(十)加强制度建设。
坚持“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的基本模式,建立健全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配套政策与制度。由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市政府出台《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要制定全市统一的产权流转交易程序、资金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调解、收费管理、信息保密等配套制度,确保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嘎查村对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对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态功能。
(十一)加强风险管控。
通过推动实现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和抵押(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抵押(质押)融资提供重要依据,防止“一权多贷”、“一物多抵”。加强和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形成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防范流转交易风险,确保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规范运行。
(十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采取进村入户等多种手段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宣传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努力凝聚社会共识。通过推介成功案例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示范作用,确保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深入基层、覆盖全面,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专项工作组人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
2.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