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20-07-21 14:29:53来源:自贡市国土资源局阅读量:1011
2018年7月2日,自贡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自贡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期限的通知(自农交监委〔2018〕1号)印发,办法内容不变,以下是《自贡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自贡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流转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的范围。全市范围内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养殖水面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连同林木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实施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实施土地整理项目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法律法规政策允许流转交易的各类农村产权。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由市、县(区)政府设立,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六条 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务、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督促、引导农村产权入市流转交易。
第七条 涉农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行业相关规定,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 流转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采取挂牌、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申请农村产权流转转出的,转出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委托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及双方身份或资格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四)相关规定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提交会议决议材料;
(五)需前置审批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六)需前置进行产权价格评估或确认的,提交评估报告或确认文件;
(七)设定了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八)使用权再流转需所有权人同意的,提交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出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收到流转交易信息发布委托书后,当即出具收件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同意接受委托的,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委托书》;材料不齐全或不同意接受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审查期间需申请人补充说明情况或书面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接受委托的,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发布产权流转交易及报名截止日期等信息。转出方要求同时在其他公共媒体上发布的,费用由转出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流转转入意向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受让报名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或资格证明,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出方在发布的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中,要求意向受让方交纳流转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交纳流转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的,不得参与流转交易。
第十三条 流转报名期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指导各方按下列方式流转交易:
(一)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二)有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竞价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四条 达成流转交易一致意见,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审核并加盖公章予以鉴证。
第十五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双方,依法向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农村产权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章 流转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流转参考价格由转出方提出。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中止或终止流转交易: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二)司法、仲裁等相关机构书面通知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三)与产权流转交易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经相关机构审查并书面通知中止或终止流转交易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流转交易中止或终止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发布中止或终止流转交易公告,并告知已提交意向报名表的受让意向人。中止理由消除后自动恢复交易。
第十九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在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以前,政府设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实行免费服务。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或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及代理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相关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