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市关于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07-21 14:33:39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313
2013年4月2日,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13]22号),以下是全文内容。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3]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资源资本化和农村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交易主要以“散户—散户”模式为主,流转和交易形式比较单一,合同不规范,程序混乱,缺乏促进农村产权有序流动并实现资本化的有效平台,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经营的发展需要。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一站式”服务,可以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更为便捷,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使农村各类资产资源信息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发布,有利于农村资源财产化、资产化、财富化,从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可以有效整合城乡资源,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实现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可以使农村产权交易更加规范,村级集体资产交易更加公开、公平、透明,杜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行为,从源头上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大力气抓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序流转,进一步保障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和谐。
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内容
(一)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各区县要依托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在区位条件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率先依托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交易窗口,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农村产权的交易。在3年内,各区县要在各乡镇全面设立交易窗口。市上也将根据各区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情况,建设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县交易机构负责承担本辖区的农村产权交易,对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乡镇(街道)交易窗口负责农村产权资源交易信息收集整理、资料审查、产权咨询,协调处理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服务工作,形成区(县)、乡镇(街道)各负其责,上下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三)完善服务功能。各区县交易机构要建立统一的网络体系,提供上网查询服务,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价款结算等配套服务。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协同配合,加强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交易服务,提升平台功能,完善农村产权市场制度,逐步建成综合性、专业化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四)积极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资源进场交易。创造条件提升产权价值,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农村各类产权进场交易,本市各区、县农村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应在交易机构内公开、公平进行交易。
三、依法有序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一)遵循四项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是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三是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四是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二)制定完善交易规则和办法。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有关政策制度、程序规定,制定完善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消除农村产权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实现。
(三)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农村各类产权的流转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进行。
四、严格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一)健全申请审核制度。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向所在地的乡镇产权交易窗口或区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进行农村产权交易。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转让标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核、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二)规范交易价格机制。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集体产权转让应按照村民自治的有关规定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由转让者自行确定。
(三)建立变更登记制度。农村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经审核、登记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有关部门根据《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的领导,要将平台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目标体系加强督查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合力推进。市农业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水务局、林业局、住建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工作的指导,配合区县做好交易规则的制定,确权登记、资格审查、登记变更等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要加强统筹规划,抓紧制定建设方案和实施办法,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的分类指导,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要优先发展,加快建设进度;其他地区要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基本服务功能。当前,要尽快落实试点乡镇、完善服务设施,合理确定人员配置,研究制定各项工作制度。
(三)落实经费和人员。各区县要切实保障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区县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其人员经费、工作经费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合理配置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人员,定岗定责,并实行动态管理。乡镇农村产权交易窗口要配置1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区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根据需要配置人员,保证工作需要。要加强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