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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梦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18 16:34:47来源:云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63

2020-08-27 云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云梦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孝感市云梦县农村产权孝感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云梦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梦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单位:

《云梦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云梦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的开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申报工作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17号)、《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应发湖北省2019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指引通知》(鄂商务发〔2019]85号)、《云梦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历年省级下发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为了规范合理使用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为中央财政安排的我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2000万元。以上资金专项用于我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云梦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承担领导小组目常工作。县商务局、县则政局、县扶贫办分别具体负贵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铺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执持的原则,重点支持农村电商产业发展,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和使用标准。重点支持建设农村产品上行体系、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农村电商培训体系。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产业园区、闲置厂房,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合、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用于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比其中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垃追湖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控制在15%;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等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在15%;县、多、村三较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不低于30%。县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资金使用比例不高于25%。其中公共服务中心硬件建设资金按实用节约原则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控制在10%。农村电子商务培训资金使用比例不高于15%。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商务局为项目实施的业务主您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具体工作方案;

二、提出预算初步建议;

三、确定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会同县对政局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按照综合示范项目规定和程序,确定项目资金使用方式、支持标准和项目实施程序,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方式执行,采取竞争性谈判、招投标、公开招商、敢府签约合作及县政府会议集体决议等方式确定项目承办主体。

第八条县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范围和资金额度的建设;

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

三、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

第九条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提出的资金安排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审议通过后,应在云梦县政府网等政麻媒介向社令公示,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第十条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的需要,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拟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企业、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工程开工并取得实际进展后,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可拨付上限40%工程款;项目实施中,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凭竣工验收备案证、工程资料、第三方审计报告和相关合同约定,扣除已拨付款项,据实拨付工程余款。

第十二条对补助性项目资金,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在总体资金安排计划范围内,实行“一事一批”办法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拨付由县商务局粮据项目实施单位进展,向县政府提出拨付申请,并附相关合同项目清单;县商务局审核签字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将款项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要对项目申报程序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公平、公开、公正。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将追缴收回支持资金,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六条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的管理办法,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八条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要对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绩效评估,对发现不规范行为限期责令整改。

第十九条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试行期2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云梦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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