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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2022-01-18 16:32:33来源:大悟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437

2021-01-14大悟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大悟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孝感市大悟县农村产权孝感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大悟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惠民惠农政策,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发放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便民、安全、高效,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鄂财库发[2019]3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直接发放给城镇居民、农民等特定补贴对象,主要用于特定政策目标的各类补贴、补助资金。

“一卡通”发放,是指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为特定补贴对象专门开设的银行卡(折)的发放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领、审核、分配、拨付、监管补贴资金的乡镇、部门、金融机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个人。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基础数据收集、补贴资金筹集、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委托代发银行发放、发放信息反馈核实和补贴资金发放纠错等工作内容。补贴项目政策、补贴资金标准和部门管理职责不变,仍按照各类补贴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按照“统一规范、一行代理、一卡统发、便民高效”的原则,对补贴资金发放实行“一卡通”统一发放,直达受益补贴对象。以个人为受益对象的补贴资金,必须发放到申请人本人“一卡通”账户中;以家庭为受益对象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到户主的“一卡通”账户中。

第二章补贴资金项目范围

第五条纳入本办法统一规范管理的补贴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县政策规定直补到人到户的各类补贴资金项目(不含社会保险和教育类资金),具体包括:困难职工慰问金,困难大学生救助金,教育扶贫资金,村级文化员补助,农村放影员补助,农家乐补助,80岁以上高龄补贴,到龄离岗乡医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补贴,困难企业职工计生奖励补助,计生特困家庭补助,重症精神病监护补助,艾滋病救治补助,五保(分散供养)补助,低保补助,孤儿补助,残疾人两项补助,民政救助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现役军人优待金补助,退伍军人补助,再就业补助,农村公益性补助(“五大员”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产业扶贫补助(绿茶、油茶、药材、花卉、苗木、畜牧、水产等),疫情补贴,退耕还林补助,护林员补贴,脱贫基金,危房改造补贴,燃油补贴,库区移民补助,道路救助补助,稻谷补贴,以及其他补贴、补助资金。

第六条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的资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除中央、省、市另有规定外,对新增的补贴资金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对因政策到期后调整的补贴资金项目,按照调整后新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委托代发银行选择

第七条依照政府采购和财政资金银行存放管理有关要求,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选定委托代发银行。委托代发银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能够为政府提供基本代理服务的通用条件;在本县范围内银行营业网点覆盖所有乡镇(区);能够为补贴对象免费提供国内跨行支付和资金到账短信通知提醒服务。

第八条全县只可选择1家银行作为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委托代发银行。从2019年9月1日起,全县所有到人到户财政补贴资金全部通过委托代发银行实行一卡发放。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一卡通”管理工作,会同各补贴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制度;负责本级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方案审核和办理资金拨付等;组织选择补贴资金委托代发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协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补贴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做好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收集、核实、公示等工作的基础上,向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发放具体分配方案及到户到人补贴清册,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依据实际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资金发放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代发银行应按照委托代发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将经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补贴资金,按照补贴清册,逐一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卡(折),免费向补贴对象提供补贴资金到账手机短信和存折打印服务;存折打印的“摘要内容”中应准确说明各类补贴资金项目信息;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反馈补贴发放数据和资料。

第五章发放流程

第十二条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组织乡镇(区)、村(社区)按照政策标准和范围,采集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等情况;根据公示公开结果,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编制申报补贴对象资金分配方案及到人到户补贴清册。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或本级预算安排,在对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对象发放汇总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核的基础上,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和委托代发协议,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委托代发银行。

第十四条委托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卡(折)。对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委托代发银行应及时办理支付退票。

第十五条按照职责分工,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乡镇(区)、委托代发银行反馈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情况。若出现补贴资金发放失败、错发、漏发等情况,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财政部门审核后,重新办理补发、漏发资金支付手续,对错发的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追回,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准确、有效。

第六章建立发放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按照政务信息公开和大数据监管要求,依托现有信息化资源和条件,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推进“一卡通”资金发放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发放政策和数据网上公开、发放数据可查询分析,建立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按照部门管理职责和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政策要求,加强补贴资金和项目数据管理,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要督促委托代发银行加强“一卡通”管理,严格按照相应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程序强化监管。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乡镇(区)要加强日常监管,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年度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做好结果运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发放数据和资料,落实整改要求,不断完善“一卡通”发放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严禁擅自改变补贴资金用途,严禁截留私分、挤占挪用、无故滞留、虚报冒领、索取抵扣、降低标准等问题发生。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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