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30 16:50:54来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12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0-11-23印发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宜昌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需求,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传承少数民族历史文化,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除渔洋关规划区以外的行政区域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以下简称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先批后建、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体现土家建筑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农民住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组织开展农村工匠培训,指导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等工作;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生态环境、文旅、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村民住房建设的控制条件和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落实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建设过程中宅基地申请审查和丈量放线、建设过程中检查、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等相关管理要求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劝阻并上报涉及农村建房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五条村民住房建设所需宗地图,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村民收取。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包括正房、附属用房和其它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其申请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依法依规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
(四)原有住宅属危房等需要拆除重建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
(四)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住宅改做他用;
(五)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建房程序
第九条村民住房建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宅基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提供农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耕地和林地承包权证等相关材料。
(二)村级审核。收到本村村民建房申请后,村(居)民委员会对建房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本村全体村民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宅基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初审意见,3个工作日内将村级组织会议记录、公示情况和农户提供的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审核材料后,组织农业农村(经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工作人员,10个工作日内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建房户情况,踏勘用地现场,审核是否符合规划及其它审批条件。建房用地涉及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生态环境、文旅、电力、卫健、通信等有特别规定的,在现场踏勘过程中,应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共同参与。踏勘后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明确意见,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放线定位。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县农业农村(经管)、县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作宗地图,确定建房位置。
(五)验收发证。村民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住房是否按照批准内容建设,验收合格的,核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证)验收意见表。建房村民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证)验收意见表,在县不动产中心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承接个人住房建设的施工企业和工匠必须具有资质(资格)证书。建房村民应当与施工单位(或工匠)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具体的村庄规划和推荐户型进行建设,正房建筑总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筑物以“两层一盖”为宜,底层层高不大于3.6米,楼层层高不大于3米,房盖层建(构)筑物高度不大于2.4米。附属用房和其他建(构)筑物控制在1层。
第十二条规划区内的村民住房建设按照规划要求执行。
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引导按照推荐户型图建设。
规划区外的特别偏远地方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可以根据当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在原址拆旧建新或者另外选址建房,其建设方案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村民从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村民依法审批开工后,停工时间超过1年重新建设的,需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复核。若原批准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则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凡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第十五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十六条无资质(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农村建房施工任务的,或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出借、转让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三到场”要求。严格开展动态巡查,在农村村民建房基础(正负零工程)完成后,及时组织县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村(居)委会对建房宗地图进行现场复核,做到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置。
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和乡镇共同推动联审联批和“三到场”工作制度,确保在农村建房审批中各负其责。各级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将有关资料存根存档。各乡镇人民政府需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集中向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宅基地批准情况。县农业农村部门需每年就宅基地批准情况牵头组织一次抽查检查行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违规审批村民建房和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建房的,对非法批准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村民违规、违法建房,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生态环境、文旅、电力、通讯等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拒绝、阻碍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3日起施行,原《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