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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21-12-30 16:52:55来源: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56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0-12-22印发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宜昌市郧西县农村产权宜昌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投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九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提升我县农村公路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助力长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按照“分级管理、乡镇为主、村级为辅、群众参与、保障畅通、以奖代补”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确保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运行状态良好。

第四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切实保护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对侵占公路用地,破坏公路设施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

第二章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督县农村公路管养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乡、村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县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及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村道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生产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应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农村公路养护遵循因地制宜、经济适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

农村公路养护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升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机械化水平。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

路基日常养护包括: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杂草,清除杂物;疏通边沟;清除挡土墙、护栏等沿线安防设施滋生的杂草等内容。

路面日常养护包括:清除路面泥土、杂物;及时排除路面积雪、积水及其他堆积物;处理沥青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松散等;水泥混凝土路面伸缩缝的正常养护;路缘石的修理和刷白等内容。

桥涵日常养护包括:清除泥污、积雪、杂物;疏通涵洞;桥面伸缩缝养护,疏通泄水孔,涂刷栏杆油漆等内容。

沿线设施日常养护包括:标志标牌、里程碑、百米桩、防护栏等的埋置维护或定期清洗,查漏补缺。

第九条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及日常保养工作宜以群众性养护为主,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专业化养护。小修宜以专业化养护为主,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群众性养护,采用群众性养护实施农村公路小修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养护工程应实行专业化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应达到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桥隧安全、排水畅通、设施完好等要求。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公开养护路线名称及里程、养护单位、养护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与日常保养工作同时进行,对特殊路段、桥梁、交安设施应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巡查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日常保养人员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巡查中发现重度病害、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等,应及时报告;当影响通行安全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行人及车辆进行提示、警示。

第十条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分为现场技术状况评定和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析。现场技术状况评定应参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应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技术状况评定,县道评定频率每年应不少于一次,乡道和村道在五年规划期内应不少于两次,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可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农村公路管养机构组织专业养护部门实行专业养护。乡、村道的日常养护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群众性养护和专业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按规定程序选择专业养护单位施工,并与之签定养护工程合同,工程管理可参照普通公路建设管理模式,落实工程监理和交工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养护作业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落实工伤保险。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养护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应当设置必要的作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县、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报县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告知村民。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桥、便道或指明绕行路线。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水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时,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第十七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要按照标准统一、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地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第十八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制度。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县道和专业养护部门的考核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督办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评定,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养护质量考核指标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参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制定。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国家、省、市、县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二)乡镇、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三)社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四)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按照每年每公里一定数额的标准,并按照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安排县道、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资金。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级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机制,鼓励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以及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计划,在预留大(中)修、水毁修复、应急调控、统筹管理资金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补助。

农村公路养护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农村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日常养护及统筹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村自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自觉做到财务公开,并接受村民和出资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审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综合执法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综合执法机构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沿线村民的作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护工作。

第三十条县、乡、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农村公路两侧边缘起向外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综合执法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各村民委员会可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及路况实际情况,制定本村《爱路护路村规民约》,明确超限超载机制,并经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竣工后的村道设置必要的限载设施(标志牌、防护墩、龙门架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检查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乡、村道路的日常检查;县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负责组织县道的日常检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全县农村公路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县道日常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村道日常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由县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考核结果作为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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