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德令哈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细则》全文
2021-12-21 10:44:44来源:德令哈市人民政府阅读量:996
2021年8月17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人民政府网站印发了《德令哈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细则》(德政〔2021〕153号),本细则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21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如有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天峻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德令哈市农村产权交易、天峻县农村产权交易。细则明确了奖补范围、奖补标准、节地生态安葬葬式标准、领取奖补手续等内容。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令哈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政〔2021〕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德令哈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7日
德令哈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补范围
(一)德令哈市户籍的城乡村(居)民。
(二)在德令哈市各中、小学以及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三)驻德令哈市军(警)部队现役军人。
(四)与德令哈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在本市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条 奖补标准
(一)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具。
(二)实行壁葬、塔葬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具。
(三)实行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具。
(四)在公益性骨灰楼(堂)长期存放骨灰的(存放期为10年以上),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具。
第四条 节地生态安葬葬式标准
(一)骨灰撒散:在公益性公墓、指定或群众有意向的区域将骨灰撒散。
(二)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在公益性公墓指定区域将骨灰不装盒(可采用降解材料打包)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1m以上),将开挖后的墓穴自然回填、不做硬化,回填后不留坟头、不立碑,恢复自然原貌,公墓可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重复使用该区域。
(三)壁葬:在公益性公墓内修建的壁葬设施内安葬骨灰,每个壁葬墓位底部面积不得超过0.25㎡。
(四)塔葬:在公益性公墓内修建的塔葬设施内安葬骨灰,每个塔葬墓位与占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0.125。
(五)树葬:在公益性公墓内的树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树葬区域初始种植的树木不得低于2m,须为常绿乔木类(松、柏、杉),每棵树周围至少按照3至5盒骨灰,墓穴深度不小于0.5m,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可设置卧碑长宽不超过400mm×300mm的卧碑,底座高度小于0.3m。
(六)草坪葬:在公益性公墓内的草坪葬区进行骨灰安葬,草坪葬区域初始的草坪须为成规模并成活的,安葬墓穴深度不小于0.5m,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草坪原貌,可设置卧碑长宽不超过400mm×300mm的卧碑,底座高度小于0.3m。每排墓穴的间距不超过0.3m,排与排的间距不超过1.5m。
(七)花坛葬:在公益性公墓内的花坛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
花坛葬区域的花卉须根据实际情况种植并及时更换,保持安葬时花坛样貌,冬季做好花坛花卉的保温防冻工作。安葬墓穴深度不小于0.5m,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花卉种植地原貌,可在花坛上设置铭牌或标识。
(八)骨灰楼(堂)长期存放:在具有骨灰堂的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堂内存放骨灰10年以上。
第五条 为有效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确定德令哈市殡葬服务所为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由市民政局负责签订服务协议,并上报州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 逝者亲属向定点服务单位(德令哈市殡葬服务所)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奖补资金。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相应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在逝者遗体火化后,需逝者亲属前往德令哈市殡葬服务所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逝者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二)逝者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大、中专院校学生证及复印件,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逝者的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火化证明丢失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户籍证明材料、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材料、部队出具的军人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材料。
(五)经逝者家属商议后确定的一名家属的银行卡复印件及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德令哈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报审批表》。
(七)办理骨灰撒散奖补手续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1张骨灰撒散过程彩色图片资料及不少于一分钟的短视频(电子版)。
第七条 市财政局要做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中(一)(二)(三)(四)项的奖补资金由省、州、市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80%,州级财政承担10%,市级财政承担10%。
第八条 定点服务单位(德令哈市殡葬服务所)要做好业务登记,材料审核,档案建立等工作。
(一)骨灰撒散业务档案内容包括:《德令哈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批表》、逝者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公证复印件(骨灰撒散时采集的影像资料)。
(二)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壁葬、塔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业务档案内容包括《德令哈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报审批表》、逝者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骨灰长期安放的业务档案内容包括:《德令哈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报审批表》、逝者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骨灰寄存证明材料。
(四)档案资料应按照年度和安葬方式分类归档,一个奖补人员资料形成一套档案。
(五)归档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影像、图片等特殊载体材料应当与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确保可读可用。
(六)影像、图片档案管理期限与相应的纸质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七)档案资料要注意保密,不得损害奖补对象的合法权益,未经逝者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档案内容。
第九条 定点服务单位(德令哈市殡葬服务所)每月汇总节地生态安葬数量,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
第十条 市民政局受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申请并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花名册,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逝者家属。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要对定点服务单位(德令哈市殡葬服务所)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业务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单位(德令哈市殡葬服务所)违反本细则的,市民政局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造成的损失由定点服务单位全权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定点服务单位及个人在丧属领取奖补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再装入棺等违反奖补政策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及个人,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追还奖补资金外,对失信人员或单位应当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用监管。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21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同时2018年11月5日市政府办公布的《德令哈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细则》(德政办〔2018〕16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