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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12-09 13:05:31来源: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阅读量:736

2021年9月27日,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了《武汉经开区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武汉市汉南区农村产权武汉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武汉经开区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全文如下: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和单位:

《武汉经开区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汉经开区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机制,规范森林火灾处置流程,提高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和《武汉市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和对森林造成的危害。

1.3.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快速应急反应。

1.3.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火灾发生后,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火灾处置模式开展处置工作。

1.3.4以专为主,科学扑救。森林火灾发生后,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为扑救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所有参加扑救的人员,一律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长指挥,当上级决定启动上级预案时,现场指挥服从上级指挥部指挥。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以及区境边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公园、城镇范围内林木火灾的处置。

1.5预案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预案由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制定、修改,报管委会批准和发布,同时报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各街道办事处和驻区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区级应急预案制定本级森林防灭火应急处置办法,同时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各级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或处置办法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予以修订,不断提升科学性和实用性。

1.6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进入森林高火险期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和区消防大队等部门组建会商研判专班,加强会商研判。

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构改革“上下基本对应”原则,成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设置森林防灭火指挥办公室,并保障必要的专职人员,负责属地管理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2.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区、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响应等级分级指挥。启动IV级应急响应时由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必要时,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3火险预防

3.1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森林防火目标考核工作机制。将森林防火任务纳入管委会对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各村(居)委会(农场、大队)年度责任考核目标,配齐森林防灭火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有效防火机制和工作规范,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细落地落实。

3.2加强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森林防灭火重点街道(军山街、纱帽街、东荆街、邓南街、湘口街)应各组建一支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在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林区面积组建护林防火员队伍,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森林火情能早发现、早处置。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知识培训,加强实战演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组建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和护林防火员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经费支出从区林业工作经费、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山体保护经费等费用中列支,具体金额按照各街道管辖森林、山体面积进行测算。

3.3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各街道办事处要在重点防火山头因地制宜建设生物和非生物防火隔离带、防火专业通道等林火阻隔和入山巡护设施,建立防火物资库,配备必要的防扑火机具装备,实行标准化管理。

3.4加强森林防火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各街道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森林防火中的独特作用,着力构建集卫星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护于一体的技防体系,全面提高森林防火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

3.5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火源管控。进入森林重点防火期,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所有村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和护林防火员加强巡护。在通往林区入口,设立固定或临时防火检查站卡,加强防火检查,禁止火种入山进林。进入高森林火险期时,管委会根据防火形势需要,及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3.6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要把防火巡护与宣传警示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创新宣传方式。工委宣传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滚动宣传;各街道办事处动员村组干部、巡护员开展上门宣传,运用宣传车、乡村喇叭等开展流动宣传;区教育局要广泛开展中小学生森林防火专题教育,多措并举切实增强公众的防火意识。

4预警和信息报告

4.1预警

4.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4.1.2预警发布

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林业、应急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4.1.3预警响应

4.1.3.1蓝色预警状态下的响应措施:

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街道办事处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行政领导在岗待命,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街道办事处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4.1.3.2黄色预警状态下的响应措施:

区、街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街道办事处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行政领导在岗待命,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街道、村干部以及护林防火员等基层防控力量,深入责任片区和负责山头开展巡查管护,严格控制野外用火;管委会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导,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专业以及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4.1.3.3橙色预警状态下的响应措施: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街道办事处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行政领导在岗待命,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管委会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管委会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高火险区以及重要林区开展督导检查;全区各类专业以及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全部进入战备状态。

4.1.3.4红色预警状态下的响应措施: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分析全区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举措,部署工作任务。区、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保持在岗待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管委会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全区开展防灭火督查和指导工作;调派无人机巡航高火险地区以及火灾高发区。

4.2信息报告

4.2.1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火必报”制度实行归口报告,统一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及时、准确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火灾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4.2.2报告原则和程序

街道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核实,30分钟内上报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整理和分析收集的火灾信息,立即联系区应急管理局,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审批后,在1小时内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总值班室等部门。

对省、市通报的卫星热点或火情,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核实反馈并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分析后2小时内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对已经上报并且仍在扑救的森林火灾,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隔2小时报告扑救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Ⅱ级及以上响应时,每日20:00点前另需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日综合情况;重点地区、敏感地区的火灾发生人员伤亡或威胁重要目标等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简要情况,并于3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森林火灾报告内容依照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办法》执行,应包含发生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林相情况、气象条件、扑救情况、火情态势、损失情况、生命财产安全情况、重要设施情况等信息。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发生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力争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5.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地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就近组织地方半专业森林扑火队、护林防火员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需要,区森林防火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业应急队伍、综合消防救援力量参与处置。必要时,协调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驻鄂四大队、航空消防力量、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参与处置,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各类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按照划定的责任分工开展扑救活动。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5.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街道办事处及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5.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区卫生健康局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2.4善后处置

街道办事处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重要电力设施设备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在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7发布信息

森林火灾信息一律由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应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5.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3区级层面应对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5.3.1 IV级响应

森林火灾燃烧时间超过3小时的,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密切关注火灾发展动态,及时掌握火灾扑救进程,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挥精神,做好火灾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带队赶赴现场,协调督导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地方半专业森林扑火队、护林防火员赶赴现场处置,并及时将火灾信息上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调集专业应急队伍给予支援。

5.3.2Ⅲ级响应

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6小时的,或因火灾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或发生在敏感、危险地区的,或森林火灾初判达到一般森林火灾等级的,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带队赶赴现场,协调督导火灾扑救工作,调集专业应急队伍给予支援,并通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5.3.3Ⅱ级响应

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或因火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或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等级的,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共同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赶赴火场督办、协调扑救工作;区指挥长进行指挥调度,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到达指挥部参与会商。

5.3.4Ⅰ级响应

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或因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或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等级的,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管委会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实行以下应急措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带工作组赶赴火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2),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亲赴一线指挥;前线指挥部进行分析研判,分析火情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根据火灾发展态势,逐级请求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支援;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增援等工作。

6后期处置

6.1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后,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直接参与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按照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6.2工作总结

区、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总结扑救工作的经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管委会和区森防指领导的要求上报火灾调查报告。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未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处置办法,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采取分级形式开展,一般森林火灾由管委会为主调查处理;较大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为主调查处理;重大森林火灾由省人民政府为主调查处理;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调查处理。必要时,可提级进行。

7综合保障

7.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专业应急队伍或当地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为主,以民兵应急分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后备力量参加扑救工作。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所在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协调调动其他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扑火支援。原则上以专业或半专业为主,其他力量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7.2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管委会视情况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扑救兵力及物资运输畅通无阻。

7.3应急通讯保障

区通信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气象、林业和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物资保障

区、街道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都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并根据不同机具和装备的使用年限,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和装备性能良好。

7.5资金保障

森林防火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费、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当地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财政先行支付。

8附则

8.1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2区界森林火灾处置

当发生区外火烧入或区内火烧出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火灾发生地街道及时通过区域联防组织通报森林火灾信息,互相支援,共同扑救边界森林火灾。

8.3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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