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全文)
2021-12-08 10:45:11来源:贵南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467
2020年7月16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贵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南政办〔2020〕76号)。如有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海南藏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贵南县农村产权交易。本办法自2020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5日。
贵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海南州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及《贵南县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价补相适、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运行维护成本、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各项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为保障总体上不增加用水户因农业水价调整而增加负担,同时确保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能够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价格水平,根据国有骨干工程现行供水成本及价格的调整幅度,对水权定额内实际用水的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财政按照财力状况相应予以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用水户,根据水权定额内节约的用水量按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农业灌溉水权转让收入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等。其中,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明确可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资金,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末级渠系补贴资金,高效节水灌溉资金、节水改造资金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第七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灌区节水奖励、价格与成本补贴、末级渠系补贴以及其他经申请批准的必要支出等。
第八条 水权定额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用水户水权证书载明的每亩年度农业灌溉用水量。
第九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参照《青海省用水定额》(DB63/T1429-2015),根据区域农业种植结构实际情况制定。
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实行渠道和分渠引水口“双标尺、同计量”,以计量为准,经用水户签字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地点应便于用水户充分了解用水量。
灌区管理单位应健全本灌区水费收缴管理制度,设立水费收缴台账,如实逐户记录用水量。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十条 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且不享受政府补贴。经济作物、水产养殖用水及利用地下水灌溉的用水水价暂不纳入政府补贴范围。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现行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或用户承受能力之间的差额确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及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确定精准补贴的标准(见附件)。
第十二条 县农牧和水利局应当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三条 补贴程序:
1.每年农业灌溉结束后,各供水管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辖区内用水户的用水量、用水定额、用水类型和灌溉耕地面积,按要求核准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牧和水利局。
2.县农牧和水利局根据上报情况,核算提补资金额度,制定补贴方案并报县财政局核定。
3.县财政局根据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县农牧和水利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负责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农业水价精准补贴。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四条 农业灌溉实行节水奖励机制,对实现节水的用水户,根据水权定额内节约的用水量按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县农牧和水利局应设立节水奖励资金,节水奖励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分类、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及明确可用于节水奖励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等。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按照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水量、节水幅度以及运行维护成本水价计算确定(节水奖励=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定额内实际节水量×60%)。
第十七条 奖励程序:
1.每年农业灌溉结束后,各供水管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辖区内符合奖励条件的用水户情况核准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牧和水利局。
2.县农牧和水利局根据上报情况,将奖励资金按节约水量核算到用水户,编制年度节水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县财政局备案后,再由供水管理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3.公示无异议后,县农牧和水利局负责于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发放给符合奖励条件的用水户。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农业水价改革财政奖补资金的筹集和分配。
第十九条 县财政奖补资金应符合《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和省州级相关规定,并严格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县农牧和水利局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牧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5日。
附件:贵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计算表
贵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计算表(农田灌溉)
贵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计算表(林地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