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海县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印发!附补贴及节水奖励!
2021-12-08 10:42:11来源:兴海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68
2020年10月23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兴海县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兴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如有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海南藏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兴海县农村产权交易。两个办法自2020年10月23日发布,2020年11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2日。
兴海县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机制,提高农业水价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维护供水和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田水利良性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州、县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海县境内农业用水价格的核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用水是指通过国家投资、地方集资、农民筹资等融资方式建立的灌溉设施提供的农业用水。
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为用水户供水的灌区管理单位。
用水户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设施(渠道)直接用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湖泊、水库、涝池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农民用水协会是指以用水户自愿联合,参与管理,自我维持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 农业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服从供水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维护灌溉设施。
第五条 各乡镇或村社应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积极引导、鼓励农户参与用水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用水自我约束、自行监督对农业用水实行自律式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万亩以上灌区的灌溉用水由供水管理单位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根据实际需水要求和供水条件统一配水到斗渠口。斗渠口以下由用水户进行管理。用水户向供水管理单位申请供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水地块集中连片、渠系和田间配套工程比较完善,具备供水条件的;
(二)符合轮灌等节水技术要求的;
(三)已及时足额交纳水费的;
(四)满足高效用水以及其它要求的。
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灌溉工程和灌溉配水的监督检查和调度管理,用水户应给予支持配合。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的灌溉工程配水及调度管理制度,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定。
第七条 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会同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进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履行定价和调整价格的程序。
第八条 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的,履行民主协商、乡级监管、价格公示等程序。具体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委会或灌溉经营业主提供灌溉成本费用合法依据,由乡(镇)政府、乡(镇)水管所、村委负责人、村民代表等相关人员集体审议,审议的价格初步方案在村委、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办公地及灌溉泵站等主要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根据公示情况修改方案后报县政府同意,并抄送县级价格、水利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业水价根据不同条件,实行不同的定价管理。
(一)有集中水源地、有统一管理单位、灌溉面积达到万亩以上灌区规模标准的骨干工程,灌区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
(二)万亩以上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
(三)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工程,实行协商定价。
第十条 核定或者协商确定农业水价,可以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分类确定用水价格。
农业取用地下水价格原则上应高于当地或周边地区的同类地表水价格。
第十一条 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计量水价是指依据供水计量装置所表述的计量单位核定的价格,以亩、方为计价单位,按照实际用水数量计收水费。
计量水价按照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第十二条 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水价按计量水价1-3倍计收。
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灌溉用水定额、阶梯和加价幅度。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青海省用水定额》执行。定额以内用水的,均享受政府补贴。凡超定额(水权总量)用水均实行累进加价,累进额度和加价幅度为:超定额用水10m3及以内,为基础水价;超定额用水10-200m3之间,基础水价加价50%;水量超出200m3加价300%,超定额用水收取水费且不享受政府补贴。
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单一制水价,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两部制水价。
第十三条 农业用水价格核定或协商确定后,应当公示,并视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用水供需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水费收取方式应符合地方实际,用水户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水费。
第十五条 水价的执行与监督。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民主监督”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供水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水价标准,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水价的或不经过价格部门审批而擅自调整供水价格的,由价格部门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十六条 根据《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直接工资。直接工资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过程中职工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
(二)直接材料费。直接材料费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三)其他直接支出。其它直接支出是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职工薪酬、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核定的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分类核算。
(五)修理费。指为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
(六)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 全成本包含人员经费及年运行费、工程折旧和大修理费三项组成。运行成本主要是剔除工程的折旧和大修理费,只包含人员工资、运行管理费和岁修经费。
第十八条 在核定农业供水价格时,同一区域内,水利工程状况、地理环境、水资源条件、管理水平和社会劳动力价格相近的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应保持价格衔接。
第十九条 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
第二十条 供水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农业用水需求,加强成本控制,有效降低供水成本。要完善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农业用水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水费收入。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用水供水经营者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在核定的农业水价之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时缴纳水费,经书面催告,在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经营者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三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统一管理,加强维护,确保计量准确。
第二十四条 农业供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应及时公示水量、水价、水费收入和支出等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对农业水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3日发布,2020年11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2日。
兴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种粮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兴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海县境内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中型灌区和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小型灌区。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节水奖励基金用于兴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青海省用水定额》执行。
第五条 兴海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小麦、玉米、青稞、蚕豆、豌豆、马铃薯)和油料作物(包括油菜、胡麻)的节水农户,包括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灌区末级渠系补贴标准为10元/亩,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种植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瓜果、花卉、果品)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
第六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方式为: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向工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附具农业水价调整、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等材料。由工程所有权人汇总整理,提请兴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按年度发放补贴资金。
第七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水药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或由高耗水粮食作物调整为耐旱高效粮食作物,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奖励2元/亩。
第八条 兴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所有权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规模等。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3日发布,2020年11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