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北海晏县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实施办法(试行)
2021-12-02 10:30:19来源:海晏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02
2020年07月16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海晏县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实施办法(试行)》(晏政办〔2020〕105号)。如有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海北藏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海晏县农村产权交易。本办法自2020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下是办法全文。
海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晏县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晏政办〔2020〕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拟定的《海晏县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晏县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县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管理,维护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是指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将其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让渡给所在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股东的权利。
第二条 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必须出于股东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退出所持有股份。
(二)审慎原则。退出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的股东原则上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已经办理养老保险或预留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核与存档备案工作。
(三)公开原则。股份有偿退出工作列入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事务公开范围,对退出有关情况要及时在村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第三条 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种类:
(一)集体赎回。是指股东将所持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回给所在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
(二)内部转让。是指股东将所持股份有偿转让给所在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股东的行为。
个人持有股份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总股份的5%。同等条件下,家庭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条 股份由集体赎回的,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根据自身经营、财务等状况,通过民主公开决策的方式,确定是否赎回股份、股份赎回的额度及价格等,同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避免出现大规模赎回等问题。
第五条 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根据以下程序由集体赎回:
(一)申请。退股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需经股权证内登记的家庭成员全部签字同意。
(二)初审。理事会对申请进行初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退股的决定,并对决定进行公示。
(三)签订协议。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退股人与所在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退股协议书》;
(四)公证。确有需要的,受让双方携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
(五)变更登记。转让双方当事人到所在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内部转让的条件:
(一)转让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二)股份须是转让人合法持有,即转让人必须拥有所有权与处分权。
第七条 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内部转让的程序:
(一)申请。转让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要列明受让方、转让原因、转让份额、转让金额等信息,需经股权证内登记的家庭成员全部签字同意。
(二)初审。理事会对转让申请进行初审,作出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的决定并进行公示。
(三)签订协议。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核准后,转让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书》应包括转让双方户主姓名、家庭共有人姓名、转让股份份额、补偿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证。确有需要的,转让双方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
(五)变更登记。转让双方当事人到所在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八条 股份转让自《股份转让协议书》签订之时起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成员失去全部股权后其成员身份随即解除。受让人(主要指新增人口)未取得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时,须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进行确认,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获得成员身份后,方可购买股份。其他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或经确认未获得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的人员,不得购买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
第十条 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方式,其成员在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事务管理中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集体资产股份转让后,受让人仅享有转让股份份额对应的财产性权利。
第十一条 农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股权变更后5日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股权的转让、赠送等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1、退股申请表
2、退股协议书
3、股份转让申请表
4、股份转让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