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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北祁连县乡村旅游点管理办法:建设条件、标准是怎样的?

2021-12-01 10:57:32来源:祁连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50

2018年8月6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祁连县乡村旅游点管理办法》。如有祁连县、刚察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祁连县农村产权交易刚察县农村产权交易。办法明确了祁连县乡村旅游点建设条件、申请办理程序、建设标准、星级评定、取消经营资格情形等内容。

祁连县乡村旅游点管理办法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祁连县乡村旅游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祁政办〔2018〕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县旅游局制定的《祁连县乡村旅游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祁连县乡村旅游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县域内乡村旅游点(农家乐、牧家乐、农牧家客栈、农牧家帐房宾馆、花海)的建设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青海省乡村旅游点质量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海北藏族自治州星级农(牧)家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点,是指利用乡村的农、林、牧、渔业资源,为消费者提供具有乡村情趣、农村文化、牧家草原文化和农牧家生活、民族特色的餐饮、住宿、休闲娱乐、观光度假、农事、牧游体验等服务项目的旅游点,即农家乐、牧家乐、农牧家客栈、农牧家帐房宾馆、花海等向旅游者提供具有民族特色的乡村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及农牧家乐体验项目均属于乡村旅游点管辖范围。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乡村旅游点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的,由县旅游局实行备案制统一行业管理,各乡镇旅游点在旅游局备案后,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和开发建设

第四条 乡村旅游点的规划设计应服从《旅游发展规划》和《全域旅游总体规划》。规划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提高乡村旅游点发展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乡村旅游点的规划设计应以市场为导向,做到可持续发展,突出地方特色,高标准规划设计,保证乡村旅游点符合安全、卫生等要求和旅游接待服务的需要。

第六条 开发建设的乡村旅游点项目应当具备或创造以下条件:

(一)乡村旅游点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统一处理日常旅游事务。

(二)乡村旅游点的规划建设范围应在有关部门划定的范围内进行选址。

(三)乡村旅游点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旅游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四)乡村旅游点应做到环境良好,范围内无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和设施。公共场所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垃圾处理程序规范;食品和餐饮服务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配备消毒设施,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1)庭院宽敞、绿化好、干净整洁,牲畜圈养,防蚊蝇措施有效。(2)餐饮从业人员有健康证,衣着整洁,个人卫生好。(3)客房被罩床单一客一换,保持干燥、整洁。(4)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蝇防鼠措施有效。(5)饭菜酒水新鲜无质变。(6)加强消毒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五)乡村旅游点(农牧家乐)的规划设计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接待住宿床位30张以内。客房应宽敞,通风好,照明好,有电视,卧具齐全,门窗无破损。应提供游客休憩、娱乐场所。如:沙发(椅、凳)、茶几和娱乐设施。若提供茶水服务,须有经物价部门审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及投诉电话。

(六)乡村旅游点选址要合理,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强风口和危房影响范围。应考虑交通便利,有较好的可进入性,在乡村旅游点内各个交通路口应有按旅游局统一标准设置的标识标牌等,标识标牌不得擅自设计及搭建,违规一律清除。

(七)乡村旅游点内设有专业安保人员,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和能力,消防、防火及医疗救护设备齐全。能认真执行旅游、公安、交通等部门安全保卫制度,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第三章 申请办理

第七条 乡村旅游点的开发建设,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必须严格依照全县相关规划设计,按照要求在县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高质量进行规划开发建设。

第八条 申请从事乡村旅游点(农牧家乐)的经营者须向所在村委会、乡镇递交申请书、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政府初步审核其选址、草场等条件确认无误加盖公章后上报县旅游局行管科,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其规划设计符合要求后,经营者方可领取乡村旅游点开办备案表。经营者须持备案表到有关部门(国土、农牧、环林、住建、卫生等)办理相关手续,待手续齐全后将备案表上交到旅游局行管科,此备案表作为旅游统计、星级评定的资料依据留备旅游局存档。相关部门在办理时限上须为乡村旅游点的开办设置绿色通道,予以快速办理。

第九条 乡村旅游点开办后,由县、乡(镇)、村旅游工作机构严格按着乡村旅游的有关规定实行行业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十条 农家乐要达到一家一点,选址应为闲置的农房、庄廓、宅基地等符合开办乡村旅游点的场合;牧家乐、花海型的建筑因搭建位置的特殊性,建筑模式须为非永久性建筑。以上乡村旅游点建筑风格在符合城建部门的村庄规划和乡村风貌控制规划的基础上,须严格按照旅游部门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旅游点的总体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区划分明确,操作间及储备间应与游客接待区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划分清晰。

第十一条 牧家乐及花海等非永久性开发建设项目的建筑标准:须在不破坏土地、草场、林地、矮从灌木等生态资源的基础上进行修建。修建的游步栈道、移动式木制小屋、移动厕所、凉亭、微景观、观景平台等非永久性建筑须凌空搭建,材质、规格均要符合生态要求。

第十二条 蒙古包与牛毛帐篷可根据传统方式搭建,单顶之间须预留一定距离的消防通道,并按照草原生态保护要求严格控制规模。

第十三条 各乡镇内建设的乡村旅游点(农牧家乐、花海)由于现有污水处理管网设施欠缺,须自行设置化粪池及排污桶。厕所须为水冲式或生态厕所,并建立清污拉运台账,详细记录处理结果,处理过程中严禁向农田、河流、草原、森林、湿地等地排放污水,若有违反者,取消旅游服务资格。县主管部门要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

第五章 管理和星级评定

第十四条 乡村旅游点等其他旅游服务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建档,每年的培训印象资料报送县旅游部门做星级评定资料。

第十五条 乡村旅游点,根据青海省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评分标准,将实行星级制,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星级。

第十六条 乡村旅游点自愿申请服务质量等级书,经评定,对符合星级评定标准的乡村旅游点颁发相应的星级标牌,并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县旅游局对从事旅游接待的乡村旅游点经营户进行建档,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服务质量及安全监督检查,每年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乡村旅游点接待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

第十九条 乡村旅游点接待经营应根据各地自然风貌、产品特点,努力办出特色。

第二十条 乡村旅游点接待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各行业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乡村旅游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旅游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取消乡村旅游点星级等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资格:

(一)各类手续不齐全,违法违规经营;

(二)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厨卫、经营环境脏乱差,卫生不达标;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产品,食品安全无保障;

(四)强行拉客,欺客宰客,“一餐双价”,强迫游客消费;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消防设施不齐全,疏散通道不畅通,消防安全有隐患;

(六)无公安登记手续,留宿游客无证件或证件可疑;

(七)无污水处理设施,排污不达标;

(八)服务不规范,言行不文明,综合服务水平不高;

(九)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有碍观瞻等现象;

(十)严重损害祁连对外旅游形象和行业形象的;

(十一)做出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服务行为活动;

(十二)乡村旅游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营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罚信息告知县旅游部门。乡村旅游点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乡村旅游点经营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祁连县旅游局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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