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股权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29 12:07:35来源:同心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82
2021年7月16日,同心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同心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股权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吴忠市同心县农村产权、吴忠市农村产权及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同心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股权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同心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股权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同心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股权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结转分配、资金使用、运维管理等工作,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保障光伏扶贫电站健康有序运营,根据自治区扶贫办、发改委《宁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宁扶贫办发〔2018〕1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光伏扶贫电站,是指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项目,进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能源局、乡村振兴局光伏扶贫可再生能源项目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光伏扶贫电站,适用于我县“十三五”期间建成的河西镇同德村5.7兆瓦、菊花台村4.4兆瓦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第二章 电站资产确权及股权分配
第三条 同德村、菊花台村2座光伏扶贫电站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全额从原建设企业回购。资产权属确权到全县89个贫困村及2个社区,县结转机构为同心县豫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第四条 按照100%股权比例,同德村占股5.5%、菊花台村占股5.5%,其余87个贫困村及豫海镇2个劳务移民社区分别占股1%。
第三章 收益结转与成本核算
第五条 电站并网运营后,国网同心供电公司每月将每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发电量核算总收益(包括上网电费和补助电费)结算结转到县级结转机构账户,统一管理使用。
每年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欠收部分按照《运维管理合同》约定,从承担运维公司的年度运维服务费用中补齐。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成本包括建设用地费(征用、流转、租赁等)、电站运营电费、税费保险、运维服务费、维修更新设备费等。
光伏扶贫电站净收入是总收益扣减成本费。
第七条 运维服务公司的职责严格按照《运维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收益分配与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县级结转机构设立账簿、科目,分村建立台账。每年元月份按照《运维服务合同》约定,制定年度总收益分配计划。经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审核同意,扣除光伏扶贫电站运行成本费用后,将净收入计入89个贫困村和2个社区村集体经济收入账户。结转机构按照股权比例每季度进行一次分配,拨付到各受益村账户。实际收入多出部分和节余部分结转下年度支出。
第九条 光伏扶贫电站净收入由各受益村进行二次分配,按照4:3:3比例主要用于开展小型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巩固脱贫等。其中设置公益岗位占40%,如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占30%,实施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设立奖励补助事项占30%,用于动态监测户的帮扶和移风易俗奖励等,以及对单(双)老户、残疾户、无劳动能力户、患大病户、遭受自然灾害户、特殊困难人口等实施困难救助。
光伏扶贫电站净收入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购买办公设备、弥补企业亏损、弥补办公费不足、发放村干部补贴、发放个人补贴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光伏扶贫电站净收入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要严格落实村申报、乡审核、县备案制度。89个贫困村和2个社区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净收入情况提出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所属乡镇政府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以乡镇为单位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光伏扶贫电站净收入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由村级组织负责实施,年底公告收入分配使用结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
收入分配使用计划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一次。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光伏扶贫电站形成的净收入严格实行专人负责、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县乡村振兴局每年第一季度通报上一年度光伏扶贫电站运行、收入分配、资金开支管理等情况,接受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所属乡村按照年度光伏扶贫电站净收入使用计划所列的实施项目,形成有效结算,村委会审核公示、村级负责人签字、乡镇复审确认经乡镇长签字报县乡村振兴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六章 收益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要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县结转机构负责录入到村到户收益分配信息,89个贫困村及2个社区负责录入光伏扶贫收入分配信息。
第十四条 县发改、财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要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行动态监测监管,跟踪掌握涉及贫困村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不按计划使用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