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
2021-11-26 17:15:03来源:罗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95
2021年11月19日,罗平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石嘴山市罗平县农村产权、石嘴山市农村产权及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通告》全文如下:
为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制止焚烧秸秆,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罗政办通〔2018〕5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全年实行秸秆禁烧,并禁止将秸秆扔到河道、湖泊、沟渠等水域内或占用公共场所随意堆放秸秆。其中,4月1日至5月30日、9月1日至10月30日为全县秸秆禁烧集中执法期。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油菜、玉米、水稻、烟草、大豆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作物等。
三、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地块、路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四、违反秸秆禁烧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由相应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一)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杆,造成树木死伤的,由林草部门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对因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五)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焚烧秸秆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秸秆综合利用推行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可直接还田、田间堆放腐化沤肥等农业技术;同时,可在自家田边、地头预留空地或在村组指定区域临时集中堆放。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互相监督故意焚烧秸秆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举报电话:0874-8212002
0874-8216039
特此通告
罗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