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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新都区关于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2018-11-21 10:19:08来源:新都区政府办阅读量:211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新都府办发〔2016109号)

20161216

为深入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产权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满足群众农村产权服务需求,落实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现场会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成都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成办函〔201627号)、《关于印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区(市)县分公司(子公司)建设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46号)精神,以及市人民政府《研究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1591号)精神,深化统筹城乡发展和农村改革,以确权颁证成果为基础,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经济林木(果)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业产业化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产处置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进行,切实提升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水平,不断激活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构建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建立成都农交所新都分公司。区内各类农村产权的交易组织、鉴证管理由成都农交所新都分公司负责进行,不再由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成都农交所新都分公司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在镇(街道)、村(社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点,构建“村(社区)收集、镇(街道)审核、区级分公司交易”的三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并按照“统一交易原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监管、统一信息平台、统一交易结算”的“六统一”模式,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一站式”服务。

(二)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

构建“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全覆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由区发改局牵头协调,区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制定出台鼓励引导农村产权入场交易的政策文件和优惠措施,并明确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和流程。农村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建设工作由区发改局牵头协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依托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服务窗口,区国土局、区农发局、区房管局、区林业园林局、区水务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确权登记办法(流程),承担农村产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信息更正、遗失补办等业务,负责审核农村产权权利人资料信息,核发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负责提供政策咨询、档案查询等服务。

整合基层农业综合服务站等资源,各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服务站,在便民服务中心开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区级职能部门授权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管理。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权利人资料信息、村(社区)证明资料等进行初审,按规定出具镇(街道)证明资料,接受政策咨询、确权信息查询等服务。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档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其它档案管理。负责受理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项目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

在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窗口),按照登记规则要求为群众提供证明资料、现场查勘、政策宣传等服务。负责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项目受理及流转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

区国土局、区农发局、区房管局、区林业园林局、区水务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农村产权登记规章,优化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明确各项业务中部门、镇(街道)、农村产权权利人以及成都农交所新都分公司的职责及义务,制定规范办事指南;按规定需收取相关费用的,要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推荐或确定测绘等作业单位,相关费用由权利人承担。

区规划局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后农村房屋改扩建、新建等规划问题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办事指南。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农村房屋改(扩)、新建等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的收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办事指南。

(三)加强全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管

成立新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指导监督。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管职能,监督管理成都农交所新都分公司。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新都分公司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上网信息审核和发布、资料的审核、备案、交易结果公示、交易档案收集整理和移交等工作;负责镇(街道)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的对接和指导。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

(四)强化农民财产权利保护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防范机制,由区财政局(金融办)牵头,具体办法按照市级要求另行制定。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纠纷调处机制,由区司法局牵头,强化基层司法所对镇(街道)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农村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保障农村产权在流转过程中出现纠纷和侵权时能够得到及时、便捷的调处和维护。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细化农村产权各类权属纠纷调处的规定和办法,提高可操作性。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农村产权政策宣传,让农民群众真正了解、认识农村产权价值,提升产权意识。同时,要加强土地整理、产权流转和征地过程中农村产权保护工作,尊重农村产权持有人意愿,鼓励按产权权属大小进行补偿,完善确认手续,充分保护群众权益。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农村产权交易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发改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认真抓好落实。

(二)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

坚持市场化、公开、公平、公正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登记办法,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站式”服务,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对成都农交所新都分公司农村产权权证代办服务的委托授权、指导协调工作;要鼓励和支持律师、评估师、信息和中介等服务机构及人员服务农村产权交易,并以维护农村产权持有人利益为自律准则。对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享受市区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优先给予支持,有关配套政策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切实化解矛盾和纠纷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村产权交易中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及时化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要组建政策、法律专家顾问团,建立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引导各类农村产权纠纷通过仲裁机制解决和调处,确保社会稳定。

(四)建立督查考核机制

将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进行管理考核,区目督办、区发改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督促检查,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注:新都区,隶属于四川省成都市。位于成都市中部,东南接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成华区、金牛区,西连郫都区,北邻彭州市、广汉市。辖3个街道10个镇:新都街道、大丰街道、三河街道,新繁镇、新民镇、清流镇、龙桥镇、马家镇、泰兴镇、木兰镇、军屯镇、石板滩镇、斑竹园镇。面积497平方公里,人口90.12万(2017年常住)。

新都区地处成都城市发展北中轴线上,是成德绵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是“蓉欧快铁”和“南丝绸之路”的起点城市。地貌主体为平坝,部份为台地;地势西北高东南低,由西北向东南倾斜。气候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河流有清白江、毗河、锦水河、西江河等。

新都区旅游景点有宝光寺、杨升庵祠及桂湖、花香果居旅游景区、龙桥黑熊救护中心、杨升庵博物馆、保利198公园、新都桂湖森林广场、古典家居文化博物馆、艾芜墓、杨慎家族墓、四川南方丝绸之路博物馆、海宁城商贸旅游景区、三河繁阳山“麻姑洞”、龙藏寺、王铭章墓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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