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甘孜理塘县关于理塘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标准的公告
2021-09-06 10:46:44来源:理塘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119
2018年8月16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人民政府关于理塘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标准的公告》文件发布,本税额执行标准从2018年1月1日执行。
理塘县人民政府关于理塘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标准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27号)、《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标准的批复》(甘府函〔2017〕379号),现将理塘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标准通告如下:
一、执行标准
高城镇、呷柯乡、绒坝乡、哈依乡、君坝乡32元/平方米;觉吾乡、莫坝乡、亚火乡、奔戈乡、村戈乡、禾尼乡、曲登乡、喇嘛垭乡、章纳乡、上木拉乡、中木拉乡、下木拉乡、雄坝乡、甲洼乡、藏坝乡、格木乡、拉波乡、麦洼乡、德巫乡30元/平方米。
二、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业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
三、对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按《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高部分最高不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10%。
四、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适用税额应在当地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本税额执行标准从2018年1月1日执行。
特此通告
理塘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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