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阿坝《茂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21-08-17 10:57:48来源:茂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41
2021年3月9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茂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茂府办发〔2021〕2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茂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贫资产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扶贫资产效益,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省脱贫攻坚办关于印发〈四川省扶贫资产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20〕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章 扶贫资产分类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2014年以来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包括产业、交通、水利、住房、就业、教育、卫生、民政等围绕脱贫目标标准建设投入的资金,以及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施的公共区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扶贫资金(包括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和企业捐赠等资金)、其他扶贫资金(包括彩票公益金、革命老区建设、脱贫攻坚专项债券等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2014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扶贫资产管理类型主要包括到户类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所购建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或物品等,如到户产业、“四改两建”、安全住房、饮水设施、广播电视等。
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建设的农林牧鱼等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地上服务设施、资产收益扶贫、村组集体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产业扶持基金等,集中供水饮水设施商业化运行也可作为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村内道路、农田水利设施、集中供饮水设施、党群服务中心、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广播村村响设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网络、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公共照明设施、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三章 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五条 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财务决算结果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通过“一事一议”简易程序实施的小额项目,按照扶贫实际投入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第六条 资产确权。依据项目资金构成和项目实施方式,可以将扶贫资产产权界定为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扶贫资产按照所在的层级和管辖范围进行所有权归属确认。
个人资产。扶贫资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到人到户形成的到户类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个人。凡确权到户的项目,初始登记后,即由受益户负责后续使用管理。
集体资产。扶贫资金投入到村组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于村组集体或组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资产,根据资金投入比例或所在村建设规模等因素确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比例。可以分割到村的,按评估现值分别确权移交给相关村集体;不能分割到村的,由所在镇政府管理,产权归相关村集体所有。
国有资产。扶贫资金跨镇、跨村的部分项目和投入到龙头企业、产业园区、教育和卫生及文化等社会事业硬件建设等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行业部门或镇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争议处置。村集体扶贫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在上级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第四章 扶贫资产登记程序
第八条 建立资产台帐。在确定扶贫资产权属的基础上,对本区域内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县乡村三级资产管理台帐,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各村要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子台帐并报镇政府,各镇和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归属权限分别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分台帐,同时报送县扶贫开发局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总台帐。对同一项目分年实施(如硬化村组道路和安装波形护栏、村道硬化和随后实施的改宽等)或同一扶贫资产分部门投入可进行合理合并(如产业园区中的路、水、土等可能来自不同部门投资,可按资产管理主体进行适当合并),建立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资产台账。
第九条 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应及时开展资产登记、移交等工作。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资产处置等信息,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确权到县和各镇的扶贫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相关行业部门或镇政府负责登记入账。
第五章 扶贫资产运行(营)管护
第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按照“权属归谁,由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建立管护制度。属于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统一管护,落实管护责任人,也可统筹安排公益性岗位管护,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含边缘易致贫户)参与扶贫资产管护,所需经费可从村组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中安排;属于国有资产的,由县行业部门或镇政府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可以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及独资方式落实经营主体,优先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带贫益贫作用明显的新型经营主体等的需要。属于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提出资产营运方案,经镇政府或县行业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后,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由扶贫资产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属于国有资产的,由镇政府或县行业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论扶贫资产属于村组集体还是国有资产,运营方案均需有具体可执行的减贫益贫机制。
第十二条 强化风险管控。经营性资产运营方案要制定可执行可管控的风险防控措施,签署经营合同(协议)中要明确“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时,优先偿还扶贫资产投入”。对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扶贫资产统一收回由所有权人重新安排。除自主经营外,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组集体不承担扶贫资产经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 按协议优先偿还扶贫资产投入。
第六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到户类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资产产权归属国家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村组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要确定到村组集体和到户的比例,资产收益分配坚持“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和“不养懒人”的原则,严禁简单发钱发物,到户收益分配要向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以及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体倾斜;到村组集体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基层组织公益事业建设和巩固产业发展等方面。
第十五条 各村要制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由村两委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镇政府或县行业部门合规性审查后,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资产收益扶贫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扶贫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导致扶贫资产的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要根据权属履行扶贫资产处置程序。因经营不善、管理不当、人为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程序。对于属于村组集体的扶贫资产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镇政府审核,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县扶贫开发局和财政局;对于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到户的扶贫资产属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尤其是安全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分扶贫资产,不得抵押扶贫资产为村组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融资。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提供材料。申请报告、审核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县级会审意见等。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资产处置后要及时调整资产管理台账和纳入财务核算。
第八章 扶贫资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加强扶贫资产责任分工。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扶贫开发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一)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管理范围的确认,及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的登记入账和扶贫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二)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责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的指导工作。
(三)县审计局负责进行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四)县纪委监委负责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工作。
(五)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林草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及相关有扶贫任务的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扶贫资产的指导工作。
(六)镇政府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九章 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权属、运营、收益、处置等情况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扶贫资产管理检查监督,县审计局要适时开展专项审计,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发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单位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县纪委监委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县扶贫开发局每年底会同财政局、科农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若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有抵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若出现与实际工作有悖的,按程序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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