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兴文老场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1-08-16 11:05:00来源:巴中经济开发区政府网阅读量:2110
2020年6月8日,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兴文老场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巴开管发〔2020〕25号),本方案由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酌情协商解决。
兴文老场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兴文老场镇群众居住环境,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保障兴文老场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房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原场镇已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巴编办发〔2012〕171号市政府授权)
征收部门:房屋征收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兴文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含场镇J2地块、置信K2地块、“博士苑”老场镇地块共三块。东起牛角滩,西至规划35路接规划六路;南临置信路,北达兴文卫生院。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一)场镇J2、“博士苑”地块实施房屋征收正式工作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
(二)置信K2地块实施房屋征收正式工作之日起5个月内,即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9月20日,若因补偿资金不到位或其它客观原因,时间顺延。
实施房屋征收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征收单位给予被征收房屋人补偿后,被征收房屋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征收程序
(一)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部门指导下召开被征收房屋人大会,由被征收房屋人所在社区推选代表3—5名参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房屋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
(二)评估报告是征收补偿的依据。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规定程序予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被征收房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向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对被征收房屋登记结果、评估报告按本补偿方案与被征收房屋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应包含补偿金额、产权调换面积、位置、地点、楼层、搬迁时间、补偿款支付办法、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具体内容。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报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房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
1.对被征收房屋人给予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过渡、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等费用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参照征收公告之日当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被征收房屋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①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且对记载面积无异议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②对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对《房屋所有权证》有异议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本次中介测绘并经公示后出具的测绘面积为准。
③对已经确认的违法建筑、未经确认登记的建(构)筑物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按合法建筑标准给予补偿。
4.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
①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使用性质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历史现状为准。
②被征收房屋用于租赁的对被征收房屋人予以补偿,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5.装修装饰附属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巴府发〔2013〕1号文件,参照巴州区人民政府巴州府办〔2013〕32号文件,结合经开区实际,根据其装饰标准、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对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进行补偿。若被征收房屋人对补偿价格有异议的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还房安置: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予以安置。
1.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①本次安置还房住房实行现房安置,营业用房还房根据门市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住房还房地点为“福锦苑”预留安置房。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确定具体户型、楼层、房号,征收实施单位及时公布签约选房情况。
营业性用房还房地点为东区商业中心、福锦苑商业区域、文锦苑商业区域。安置方式按照所选安置地点对应的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安置。
②补偿费用构成
住房类补偿:房屋价值、过渡费、搬迁费、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费、奖励;
经营性用房类补偿:经营性用房价值、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费、奖励。
③被征收房屋人旧房价值及新安置房屋价值按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予以分别结算。若因户型或设计范围产权调换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按评估报告所确定的安置房价格结算,再超出面积一律按区域市场测算均价4000元/平方米予以结算。
④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住房临时安置费,由征收单位根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按评估报告确定的12元/月·平方米标准支付给被征收房屋人3个月临时过渡期、3个月装修期,共6个月临时过渡补偿。
⑤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经营性用房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产权调换的经营性用房房屋价值的4%分年度计算,安置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安置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实际过渡时间分年度计算;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过渡及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支付。
⑥住房类搬迁费2000元/户(含搬出搬进),经营性用户搬迁费3000元/户,对生产企业搬迁费另行确定。
⑦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安装上户费不再进行补偿,还房时按原被征收房屋的同等条件安装上户;多套的安装上户费的由被征收房屋人自行承担。天然气对被征收人原入户收费标准予以补偿,对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安装上户费按3500元/套结算。
2.货币补偿
①选择全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人,应当提供另有它处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的合法住房的证明。
②补偿费用构成
住房类补偿:房屋价值、搬迁费用、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费、临时过渡费、奖励;
经营性用房类补偿:经营性房屋价值、搬迁费、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费、临时过渡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奖励。
③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评估报告确定的1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算3个月临时过渡费。
④对生产性用房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生产性用房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搬迁费用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予以补偿。
⑤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人原有的且正在使用的水、电、气等设施,征收时按原入户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⑥补偿费用支付
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旧房腾空并交付给征收单位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补偿费打卡支付给被征收房屋人。
六、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离被征收房屋。为保证安全对被征收的房屋由经开区组织统一实施拆除。被征收房屋人未经征收实施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处置已经补偿或约定补偿的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奖励
凡有以下情形的,由巴中经济开发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一)在规定签约期限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的,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新旧房屋减免优惠,超出规定时间的以优惠总额为基数,逐天扣减10%,直至扣完为止。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迁出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总额的3%给予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以3%奖励金额为基准逐天扣减20%,直至扣完为止。
(三)超出补偿签约、搬迁时限的不予奖励,同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四)依法不予以登记的建(构)筑物、已认定是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补偿签约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其建筑结构给予220—400元/平方米的人工拆除费补助,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不予任何补助,并依法予以行政强制拆除。
(五)对已租赁的房屋被征收房屋人按本年度剩余的租期、租金,可享受30%的租金补助;承租户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套的搬家费、 2000元/套搬迁奖励,该费用另行结算给承租户。
八、本方案由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酌情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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