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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安龙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规定(试行)

2021-08-13 16:57:46来源:安龙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670

按照国家、省、州工作部署,在2021年年底前,我县需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地一体”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规范有序推进此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

1.农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在登记薄和证书附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3.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的农村宅基地,未超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在登记薄和证书附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5.农民自主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二、分阶段依法处理认定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面积问题

(一)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占批准面积的,超占地面积部分提交批准文件或罚没收据等依据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薄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二)未履行批准手续占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如下规定分阶段处理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

1.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等;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的调解书;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4.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

5.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权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权籍调查成果;

6.遗产继承或遗赠等有关材料;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1.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建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2.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小产权等,不得办理登记;

3.权属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五、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

1.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2.对于没有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六、关于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和建设材料的登记

对合法宅基地上农村房屋,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七、关于“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

“一户多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八、宅基地用地限额标准规定

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县域内属于多山地区的地形地貌特点,对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确定为每户用地限额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包括厢房、厕所、院坝等附属设施在内。

九、对“乱占耕地建房、分户的条件”等问题的认定

对“乱占耕地建房、分户的条件”等问题的认定,按照《贵州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政策指引(一)》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安龙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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