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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平昌县江家口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暂行)

2021-08-13 10:25:55来源:平昌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542

2021年3月16日,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平昌县江家口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平昌府发〔2021〕6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平昌县江家口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四川省平昌县江家口水库(以下简称江家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平昌县江家口水库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以下简称《初设报告》)要求,结合江家口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家口水库平昌县境内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集中安置点新址占地区和S203省道迁(复)建占地区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第三条 江家口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移民享有移民政策的知情权、监督权,享有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的选择权。移民应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主动搬迁,政府依法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江家口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机制。

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江家口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江家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江家口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依法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各类移民安置协议,管理移民安置资金。

相关镇人民政府(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移民安置具体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移民工作。

县发改、经信、民政、财政、审计、公安、信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交运、水利、林业、住建、卫健、档案、应急管理、文广旅、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项目法人、移民综合设计(设代)、监督评估等单位,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移民工作。

第六条 移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专业项目权属单位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移民安置补偿补助

第七条 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专业项目补偿、库底清理等费用。

第八条 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均按实物调查后公示确认的土地、零星林木、人口、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调查成果作为依据。补偿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在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补偿补助标准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根据权属不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兑付:

(一)土地“两费”: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按程序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首先满足被征收土地移民的生产安置,结余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补助费: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按程序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集中安置点的新址征地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按程序兑付,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用于集中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

(四)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按程序通过“一卡通”兑付给移民户。

(五)临时征用土地补偿费: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按年度兑付给移民户。土地熟化补助费在临时用地结束,耕(园)地复耕后一次性兑付。

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按照协议约定拨付。

第十条 专业项目补偿费,根据处理方式不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兑付:

(一)迁(复)建项目:根据协议约定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实施单位。

(二)一次性补偿项目:根据协议约定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权属单位(个人)。

第十一条 库底清理费根据协议约定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实施单位。

第四章 移民搬迁安置

第十二条 移民搬迁安置人口指因工程建设征地需易地建房居住而进行搬迁的人口。

(一)搬迁安置人口原则上按实物调查公示的人口为准。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平昌县江家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7〕86号)下达后,移民搬迁协议签订前,除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回原籍等外,禁止迁入人口。在此期间自行入住、无户籍及死亡的人口,不计入搬迁安置人口。

(三)因工程建设设计变更导致占地范围变化引起搬迁人口变化的,按设计变更后的占地范围增减变更范围内的搬迁人口。

(四)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新增人口不计入搬迁安置人口。

第十三条 搬迁安置方式包括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和城集镇自主购房安置三种方式。

(一)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点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房屋原则上由移民户自行建设,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场地平整、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由安置点所在镇人民政府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县级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规划、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

(二)分散安置。由安置地村组协助移民户自行选择建房地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予指导,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和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房屋和基础设施由移民户自行建设。

(三)城集镇自主购房安置。由移民户在城集镇自行购买安全住房,不再安排农村建房宅基地。在城集镇已有安全住房,不再新建住房的,可选择城集镇自主购房安置方式。

搬迁安置方式原则上按照《初设报告》确定的安置方式实施,如有意愿变化,在选择安置方式时应充分考虑与生产安置方式的有效衔接。

第十四条 移民分散建房可选择自建、联建或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代建。其宅基地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宅基地划分以户为单元,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川省土地管理有关规定。

(二)在实物调查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分开登记、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划定建房宅基地。

(三)生产安置选择投亲靠友安置方式的,搬迁安置时不再单独安排建房宅基地。

(四)经规划批准的建房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占地面积建房。

第十五条 对建设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费不足以新建最低标准住房的移民户给予建房困难补助。

第十六条 搬迁安置程序

(一)搬迁安置移民户户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移民安置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组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管理局)初审,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

(二)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与移民户户主(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江家口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手续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局)按程序向县级相关部门申报注销和换发。

(三)移民户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协议约定的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积极实施搬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补助费用。

(五)移民户完成搬迁后,枢纽工程建设区地上建(构)筑物由项目法人负责拆除,淹没影响区地上建(构)筑物由库底清理实施单位负责拆除。

第五章 移民生产安置

第十七条 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指因工程建设征收耕(园)地,需安排生计的农业人口。生产安置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

(一)总数控制

生产安置人口数量以《初设报告》分组确定的数量为准。

生产安置协议签订前死亡人口和生产安置协议签订后新增人口均不计入生产安置人口。

(二)确定原则

生产安置人口的确定遵循占地搬迁安置移民优先的原则,按征收耕(园)地面积由多到少进行排序落实到人。

第十八条 生产安置方式包括:农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养老保障安置、投亲靠友安置和一次性补偿安置五种方式。

第十九条 除选择养老保障安置方式外,移民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安置方式一经选择并签订协议后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农业安置是指以户为单位,在规划安置区内通过调剂耕地的方式进行安置。安置标准严格按照《初设报告》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谋职业安置指纳入规划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书面申请自愿不要生产用地,自行解决生活来源的永久性安置方式。

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建设征地区外有固定住房的;

(二)家庭成员有国家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

(三)在城镇有固定产权门市的;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二三产业经营的;

(五)家庭成员有国家承认的相关职业证书,并以此为主要谋生手段的;

(六)家庭种植业收入低于可支配收入10%,基本不依赖种养业获取收入的。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障安置是指至规划水平年(枢纽工程建设区为2020年、淹没影响区为2024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农村移民,本人自愿申请,选择养老保障安置,不再调配土地。按本村民小组征收耕(园)地人均土地“两费”标准将生产安置费用于养老金统筹,养老保障金标准按照四川省相关规定执行,土地“两费”中安排用于养老保障的资金不足以发放养老保障补助的,在库区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三条 投亲靠友安置分为投亲靠友有土安置和投亲靠友无土安置两种。选择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根据自身条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 投亲靠友有土安置是指移民户利用亲友关系,自行联系并征得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自愿在建设征地区外其亲友所在地解决永久生产生活资料和居住条件的一种安置方式。

(一)投亲靠友有土安置地的选择可以是县内,也可以是县外,但安置地必须具备可安置移民的环境容量和生产生活条件。

(二)选择投亲靠友有土安置的移民,必须由移民本人书面申请以及安置地的村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接收入户和解决生产生活资料的书面承诺材料(含同意入户、划给承包地等);县外安置的,还需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三)选择投亲靠友有土安置的移民,其调剂耕地费用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按程序兑付给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投亲靠友无土安置是指鳏寡孤独移民户,选择依靠亲属供养解决永久生活资料和居住条件,不依靠土地生活的一种安置方式。

选择投亲靠友无土安置的,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管理局)签署意见,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移民综合设计(设代)、监督评估单位等共同审核,在户籍所在地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签署《江家口水库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协议》。

选择投亲靠友无土安置的,所投靠的亲属须出具供移民永久性生活和居住的书面承诺,经亲属所在单位或村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查和确认意见,并公证。县外安置的,还需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同时具备养老保障和投亲靠友无土安置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补偿安置指对征地影响率≤20%的村组,不需要配置土地资源,将生产安置费直接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方式。

选择一次性补偿安置的村组,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将土地“两费”直接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安置。

第二十七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通过流转经营权等方式,对移民远迁后,在建设征地红线外且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属于移民个人承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八条 生产安置程序

(一)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移民安置申请与移民户户主(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江家口水库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二)落实农业安置生产用地相关方与安置地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江家口水库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调地协议》。安置地村组按签订的调地协议给移民调剂生产用地。

(三)土地承包证、林权证等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证件,由镇人民政府(管理局)按程序向县级相关部门申报注销或换发。

(四)移民户户主(或委托代理人)凭经公证的《江家口水库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协议》,按以下标准办理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结算手续。

生产安置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按标准一次性兑付给移民户。

自谋职业安置:按本村民小组征收耕(园)地人均土地“两费”标准一次性兑付给移民户。

养老保障安置:从移民办理养老保障安置手续后,达到法定年龄次月起,按月发放到移民死亡次月止,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10元。在本村民小组征收耕(园)地土地“两费”中安排用于养老保障的资金发放完毕之前死亡的,余额部分一次性发放给其合法继承人。

投亲靠友无土安置:按迁出地村民小组征收耕(园)地人均土地“两费”标准一次性兑付给移民个人或其赡养人、抚(扶)养人。

第六章 专业项目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业项目采取迁(复)建和一次性补偿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交通、电力、通讯、饮水、广电网络等专业项目迁(复)建,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实施单位根据《初设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一次性补偿的专业项目,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与权属单位(个人)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

第三十二条 专业项目迁(复)建完成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报请委托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县级移民主管部门。

第七章 库底清理

第三十三条 库底清理实行委托代建管理,代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库底清理范围、方法和技术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和《初设报告》相关要求。

第八章 移民安置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移民安置资金按照“概算控制、计划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

第三十五条 移民安置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坚持“五签”制度,即:经办人核实,移民安置组组长审查,监督评估单位审核,移民安置办分管领导复审,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签。

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拨付由辖区镇人民政府(管理局)申报;代建项目资金拨付由代建单位申报。

第三十七条 实施管理费和实施机构开办费实行申报制度,由经办人核实,移民安置办综合协调组组长审查,财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签。

技术培训费参照《平昌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平财行〔2015〕2号)执行。

第九章 设计变更

第三十八条 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移民意愿、施工条件、其他因素变化导致单项工程设计、工程量及投资的变化。

第三十九条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范围和程序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扶贫移民发〔2018〕16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移民后期扶持

第四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对象是指建设征地范围内纳入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

纳入移民后期扶持的搬迁安置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在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四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实登记上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管理局)实施。

第四十二条 江家口水库蓄水阶段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合格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级相关部门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签订后移民拒不搬迁影响工程建设的,县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四十五条 对造谣惑众、无理阻扰移民安置工作,非法向移民集资、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昌县江家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土地征收(用)补偿及青苗补偿标准

2.房屋及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3.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4.园、林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5.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6.农副业设施补偿标准

7.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8.其他项目补助标准

>>如有平昌县、南江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平昌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南江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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