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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平昌县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1-08-13 10:22:40来源:平昌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74

2020年12月16日,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办函〔2020〕97号)发布,调整后的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平昌府办函〔2020〕9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级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巴中市民政局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生活标准的通知》(巴市民发〔2020〕13号)文件精神,我县决定统一执行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40元/月调整到59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4200元/年(350元/月)调整到4680元/年(390元/月)。

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到77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到510元/月,机构供养参照城市供养标准执行。特困供养人员中全失能、半失能人员的护理费补助标准不变。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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