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晴隆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08-12 17:52:30来源: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505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19〕570号)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维护权益”的精神,现就晴隆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统一确权登记作出如下规定:
一、准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予以确权登记:
(一)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取得的宅基地;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房屋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经有权机关批准建房的;
(三)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无变化并经公示无异议的;
(四)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前建成的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15天无异议的;
(五)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后建成的房屋具备合法的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
(六)因脱贫攻坚工作需要,由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村委会办公室、党员活动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
(七)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确权登记依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决或者调解书;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协议;
(五)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六)遗产继承、遗赠等有关协议;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一)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建成的房屋及宅基地;
(二)因征地、土地综合整治等原因已享受过划地安置又另行占地建房的;
(三)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的;
(四)权属存在争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面积认定及控制
(一)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认定
1.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翻建、改建、扩建的按实际面积认定;已翻建、改建、扩建的按翻建、改建、扩建时间所对应的条款进行认定;
2.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建房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公示后按公示审核面积认定;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每户宅基地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规定,经村级公示后按乡镇(街道)审核面积认定;
4.2010年1月1日以来建房的,按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文件批准的面积认定。
(二)房屋所有权面积认定
根据自然资发〔2020〕84号和黔自然资函〔2019〕570号文件要求,房屋所有权面积经村级公示后按乡镇(街道)审核面积认定;
(三)实行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双控制
因建房地形坡度较大等原因,若宅基地实际面积超过面积标准或批准面积10%以内的,按实际面积认定;由于晴隆县及黔西南州无房屋建设统一标准,若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贵州省面积标准20%以内的,按实际面积认定;
宅基地及房屋实际面积超过前款认定面积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其他状况栏内注明超过标准或批准的用地面积和房屋面积;
(四)宅基地和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认定面积。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子女已婚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确认可以分户的,给予分户登记或按共用宗登记,且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的面积不得大于可分户数的面积标准之和;
(五)因继承、离婚等分家析产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以原有的合法宅基地和房屋面积进行分割登记,且分割后的房屋必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无法分割宗地的按共用宗申请登记;
(六)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的规定。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地方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身份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认定。
六、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无相关审批手续的问题
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后建成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七、确认程序
对于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房屋建设年代、登记面积认定以及分户认定等以组、村、镇、县四级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上确认的方法进行,县级认定由县自然资源局代为行使。
具体流程为:村民或集体申报填写《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村民小组认可、村委会初审、乡镇审核(村镇建设管理站核定允许登记的房屋面积,国土资源所审核土地权属性质、地类是否为非农用地,农业服务中心核定宅基地登记面积),经村级1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八、人民调解适用范围
因家庭内部涉及不动产分割、继承、转移等情形,关系到各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由各权利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按协议明确权利人主体;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司法部门的人民调解方式,明确权利人主体。
九、本规定适用于晴隆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十、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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