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石棉县农房建设管理办法》印发!
2021-08-10 11:00:06来源:石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83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石棉县农房建设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石棉县农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房规划建房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环境,规范建设秩序,实现乡村振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棉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依法审批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乡镇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成立乡镇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管委),由乡镇党委书记任建管委主任、乡镇长任建管委副主任。乡镇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房建设资料的审核及上报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对农房建设的选址、现场放样验线、外观风貌、建筑规模、建设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农房竣工后的检查验收,验收后加层、搭建彩钢棚等的后期管理以及辖区内违章违规建筑的依法查处。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房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外观风貌进行审核审批和日常巡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工匠培训、提供农房建设标准图集,指导乡镇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
县民政局、雅安市石棉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房建设承揽人对房屋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已“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和审批宅基地。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在新占土地审批宅基地时,签订《宅基地拆除复耕协议》。新房建成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拆除旧房,将旧宅基地整理复耕,如逾期不复耕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
(一)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分户条件,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标准需扩建的;
(三)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和灾毁住房需拆除新建的;
(四)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搬迁新建的;
(五)有地质灾害隐患需搬迁新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一户多宅”或原有宅基地不复耕的;
(三)农村村民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又申请建房用地的,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限额标准未经处理的;
(五)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六)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七)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分户申请宅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主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二)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宅基地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可计入本户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的原有户籍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的原有户籍的现役义务兵;
(三)家庭成员中的原有户籍的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家庭成员中的原有户籍的因征地实施农转非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人(3人户及以下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户及以上按5人计算)。每户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扩建住宅所占土地面积应当与原有宅基地一并计算。
第四章 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道管理范围,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第十六条 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乡镇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标准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第十八条 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避免修建造型单调呆板的豆腐块、火柴盒式建筑。新建农村村民住房原则上不超过3层,层高不宜超过3米,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人均90平方米,建设时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房屋风貌按照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中选择,严格按照方案图纸控制外观风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按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风貌进行建设,列入国家、省、市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的,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确定的风貌进行建设。农户在开工前必须要把所建房屋的彩色效果图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完工后风貌效果要与效果图一致。
第十九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房屋设计和施工图纸审查,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达到3层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二十条 村民新建住宅必须配套厨房、厕所,且厕所必须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原房屋不拆除或部分拆除的改建和扩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房屋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二)符合相关规划;
(三)符合区域建筑风貌;
(四)房屋不超过3层。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批范围如下:
(一)县级部门审批:凡乡镇规划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旅游景区、公路沿线(国道、省道、县道)及重点打造地段的建房户,先由乡镇建管委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统一将报建手续报送县行政审批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民宗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无职责的部门不用审批。如:不在公路沿线的不报送交通部门审批)。
(二)乡镇级审批:上述范围以外分散农房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由各乡镇审批,建立农户建房档案(涉及占用耕地的需先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核,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乡镇按季度将农房审批情况报县行政审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房建设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一)建房申请。村民持户口簿向乡镇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包括申请报告、《石棉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或《石棉县乡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申请表》)。建房申请中应载明家庭三代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处置、申请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等情况以及建房理由。如为危房改造申请后需附上相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意见;如为地质灾害搬迁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
(二)申请受理。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及乡镇接到建房申请材料后,尽快完成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并作以下处理: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
(三)现场踏勘。县级部门审批农房:受理建房申请后,县行政审批局召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及乡镇建管委、村民委员会人员与申请建房户到建房用地实地踏勘调查。经现场踏勘调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退还建房申请材料。
乡镇审批农房:乡镇建管委及时召集村民委员会人员与申请建房户到建房用地实地踏勘调查。经现场踏勘调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退还建房申请材料。
(四)审核审批。县级部门审批:现场踏勘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在《石棉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由县级部门审批的样表)上签署意见后交所在乡镇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石棉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公示表》进行公示,签署意见交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县交通运输局受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尽快为符合乡镇总体规划的申请建房户办理红线图,县交通运输局为公路沿线建房户出具选址意见,乡镇建管委指导其在建房图集中选择房型,做到结构合理、空间合度、面积合适、体现地方文化特色。县行政审批局为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审批:现场踏勘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在《石棉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由乡镇部门审批的样表)上签署意见后交所在乡镇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石棉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公示表》进行公示(占用耕地的,应同时提供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证明)。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三级需在《规划区外农房建设申请表》签署意见。
(五)建房用地放样。村民取得建房手续后,由乡镇建管委召集村民委员会、申请建房户到现场放样验线,并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施工放线记录》。放样验线通过后,工程建设承包方和乡镇签订石棉县村镇建房质量安全责任书,申请建房户方可动工建设。
(六)建房过程管理。乡镇建管委在建房户建房期间,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农户按照放线位置,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外观风貌、建筑规模、建设质量要求和安全施工要求进行建设。
(七)竣工验收。村民建房竣工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报告乡镇建管委,由建管委召集村民委员会到实地按照报建图纸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验收档案。与报规方案不一致的不予验收,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不得用于除住宅之外的其他用途,申请建房户应对提交报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非法占地建房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擅自改(扩)建、私搭乱建住房的或在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文件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建管委负责控制,不允许其水电入户。未经审批农房不得颁证,且不纳入确权范围。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 乡镇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由乡镇、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乡镇农房建设管理人员未行使定期巡查,导致农房改变位置建设、超占、农房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或者风貌外观未按照报建时样式修建的,发现一户,对分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发现两户,对乡镇长进行问责;发现三户,对乡镇党委书记进行问责。各行政村负责各自区域相关工作,由乡镇和村社签订责任书,村支部书记为本村农房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将其工资报酬与私搭乱建整治挂钩,具体考核由乡镇负责制定考核办法,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三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乡镇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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