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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彭山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区)创建若干扶持细则

2021-07-26 11:21:58来源:彭山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562

2021年4月16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社会保障扶持政策细则(试行)》《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农业项目及用地用电用水扶持细则(试行)》《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细则(试行)》《眉山市彭山区创新金融支持扶持细则(试行)》《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学历提升扶持细则(试行)》《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技术创新扶持细则(试行)》《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一二三产生态融合发展扶持细则(试行)》《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专业技能职称认定扶持细则(试行)》《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品牌打造扶持细则(试行)》,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社会保障扶持细则(试行)

为推进全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社会保障扶持体系,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养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和《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川农函〔2019〕4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扶持细则。

一、扶持对象

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职业农民领办或创办家庭农场且自愿购买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二、扶持标准

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职业农民领办或创办了家庭农场,在创建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按照个人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年年底集中补贴。

三、不予以补助的情形

(一)未按时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的;

(二)不符合职业农民要求被除名的;

(三)已在领取社保的;

(四)家庭农场主未直接参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管理;家庭农场近一年内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不予补助的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当年度个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有效证明;

(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家庭农场主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的规范化建设资料:统一立牌照片,公示栏上墙照片,当年度管理台账记录等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资料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无误后,通过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公示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兑现扶持资金。力争每年11月30日前兑现。

六、附则

本扶持细则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农业项目及用地用电用水扶持细则(试行)

为推进全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社会保障扶持政策,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养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川农函〔2019〕478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扶持细则。

一、扶持对象

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

二、农业项目倾斜

优先支持家庭农场申报家庭农场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涉农项目,重点支持从事粮油生产和生猪养殖的家庭农场。

三、用地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设施农业用地(包括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保障。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四)各部门责任分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区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四、用电保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农”工作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支持家庭农场建设产地分拣包装、 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支持家庭农场架设输电线路、增设变压器等输电基础设施建设。

五、用水保障

对于家庭农场生产用水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家庭农场种植抗旱节水农作物。

支持家庭农场通过滴管、水肥一体化设施节约用水,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对家庭农场新建或整治输水沟渠、塘堰、提灌站等水利基础设施,区农业农村局在农业水利项目中予以优先扶持。

六、政策兑现

相关部门在接受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对符合支持政策的家庭农场兑现政策,做到严格标准,应扶尽扶。

七、适用期限

本扶持细则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土地流转管理体系,引导家庭农场通过正兴公司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对符合条件的业主颁发土地经营权证,满足家庭农场对适度规模、集中成片、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的需求,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养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和《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川农函〔2019〕4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对象

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和有意在彭山发展家庭农场的创业者。

二、扶持内容

(一)本细则的土地经营权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使用权、集体水域使用权、集体荒山荒地荒坡使用权等。

(二)推广使用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合理确定租金水平,流转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推动家庭农场拥有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土地流转须在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健全区、镇(街道)两级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实行土地流转交易鉴证制度。彭山区正兴公司负责为家庭农场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土地溢价、合同签订、交易鉴证等服务。

(四)区农业农村局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文本,且自愿申请颁发土地经营权证的家庭农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向其颁发土地经营权证。

(五)镇(街道)督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愿流转的前提下,集中成片打包流转土地经营权。

(六)在尊重农民意愿的条件下,镇(街道)指导村(社区)、组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督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优先向家庭农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七)未签订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文本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年限不足5年的,原则上不得纳入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范围,不纳入家庭农场相关项目扶持范围。

三、政策兑现

相关部门在接受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符合支持政策的家庭农场兑现政策,做到严格标准,应扶尽扶。

四、适用期限

本扶持细则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负责解释。

眉山市彭山区创新金融扶持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养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和《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川农函〔2019〕478号)的工作部署,提高对家庭农场的信贷精准支持力度,结合《眉山市彭山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2020—2022年)》(眉彭农领〔2020〕10号)和《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专属信贷服务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

二、支持内容

(一)在授信额度内,合作银行对符合贷款用途要求的家庭农场直接提供纯信用贷款,无需其他主体提供担保,无需资产抵押或质押。

具体标准为:

1.一般家庭农场单笔授信额度20—30万元

2.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单笔授信额度30—50万元

3.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单笔授信额度50—70万元

4.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单笔授信额度70—100万元。

(二)贷款只能用于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和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所需,不包括个人生活性贷款或其他投资性贷款用途。

(三)在授信额度内,家庭农场可多笔多次贷款,但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具体贷款金额由合作银行根据家庭农场实际贷款项目确定。

(四)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当地政策性农业担保贷款利率水平,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用,不与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理财产品进行组合。

(五)单笔贷款期限最长36个月。

(六)家庭农场可根据贷款用途及经营周期灵活选择还款方式:按月/季等额本息;按月/季阶段性等额本息;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一次性还本付息;按月/季结息,按还本计划表还本等。

三、申报材料

(一)贷款申请表;

(二)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四)若是示范家庭农场的需提供命名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相关合作的金融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资料由相关合作的金融机构汇总审核无误,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后,兑现贷款资金。

五、附则

本扶持细则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学历提升扶持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家庭农场主科学文化素质,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养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和《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川农函〔2019〕4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扶持细则。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彭山区域内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主和高素质农民;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在创建期内参加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涉农类学科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

二、扶持标准

支持家庭农场主和高素质农民通过高职扩招实现学历提升。对参加农业类大专以上教育的给予年度学费补助。具体标准为:

1.研究生补助4000元/年;

2.本科生补助3000元/年;

3.大专生补助2000元/年。

三、申报资料

(一)补助申请表;

(二)教育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出具的学费收据或学费缴纳证明;

(三)个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复印件;

(四)若是家庭农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若是高素质农民需提供相关佐证。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资料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无误后,通过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公示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与区教体局研究同意后,兑现扶持资金。力争每年11月30日前兑现。

五、附则

本扶持细则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技术创新扶持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家庭农场发展水平,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养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和《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川农函〔2019〕4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扶持细则。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

(二)家庭农场主在创建期内成功自主发明并申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农业类)、国家发明专利(农业类)或通过农业技术创新评定。

二、扶持标准

鼓励家庭农场主技术创新,申请相关专利技术,提高农业产值。对成功申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农业类)或国家发明专利(农业类)家庭农场主,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通过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发展创业联盟技术创新评定的家庭农场主,给予一次性补助(评定办法由联盟会另行制定)。技术创新主要包括:1.种质资源改造、动植物新品种选育等种质创新。2.栽培技术、饲养技术、培肥地力技术、防疫技术、灌溉技术等方法创新。3.新农具、新配方的研制、推广等应用创新。

具体标准为:

1.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万元/个。

2.国家发明专利4万元/个。

3.技术创新评定补助1万元/个。

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示范家庭农场命名文件复印件;

(四)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五)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或通过技术创新评定证明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资料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无误后,通过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公示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兑现扶持资金。力争每年11月30日前兑现。

五、附则

本扶持细则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一二三产生态融合发展扶持细则(试行)

为了促进彭山区家庭农场一二三产业、生态农业融合发展,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养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和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川农函〔2019〕4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扶持细则。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

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

二、扶持标准

支持家庭农场开展一二产、一三产发展,走生态发展、生态农业之路,在相关项目上给予相应扶持:项目优先、评选加分等扶持。

三、申报材料

(一)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资料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无误后,通过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公示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五、附则

本扶持细则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专业技能职称认定扶持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家庭农场主个人能力,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养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和《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川农函〔2019〕4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认定细则。

一、认定对象及条件

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主和其家庭成员。

二、认定具体条件

农技推广员申报条件

(一)基本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生产(经营)有一定规模和效益,或有一定的服务效果和效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初中毕业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参与农业工程技术一般工作,了解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4.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操作工作。

5.能独立承担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营销、运输等工作,为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助理农技师申报条件

(一)基本掌握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生产(经营)规模和效益,或服务效果和效益初现,能带动或帮助农民增收致富。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初中毕业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3.取得农技推广员职称资格4年以上。

4.掌握农业工程技术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能发现并排除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设施的简单故障,具有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5.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6.能因地制宜的提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建议。

7.帮助农户做好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收购、营运、代理工作。

8.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等初级证书的。

农技师申报条件

(一)掌握并能运用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和效益较好,或服务效果和效益较好,明显带动或帮助农民增收致富。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高中(中职)毕业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取得助理农技师职称资格5年以上。

4.掌握农业工程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具和常用设备,能协助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5.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6.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作出一定成绩。

7.在专家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8.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等中级证书的。

三、申报材料

(一)职称资格评定表;

(二)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是示范家庭农场的需提供命名文件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五)其它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四川省职业农民职称资格评定试点的通知》(川农业〔2018〕112号)文件要求,组织专家对相关人员进行职称评定,待专家组确定拟评定人员后,通过区农业农村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评定职称的人员名单报区人社局。力争在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职称评定。

五、附则

本扶持细则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眉山市彭山区家庭农场品牌打造扶持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扶助家庭农场提升自有品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川农函〔2019〕4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扶持细则。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

(一)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

(二)家庭农场在创建期间注册商标、获得两品一标(绿色、有机、国家地理标志);

(三)家庭农场获得出口认证的。

二、扶持标准

支持家庭农场通过创建自有或共有品牌,打造自身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对注册商标、获得两品一标(绿色、有机、国家地理标志)、出口认证的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补助。

具体标准为:

1.绿色农产品认证2万元/个:

2.有机农产品认证5万元/个;

3.国家地理标志10万元/个;

4.注册商标2000元/个;

5.出口认证6万元/个。

三、申报材料

(一)补助申请表;

(二)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四)注册商标、出口认证、两品一标(绿色、有机、

国家地理标志)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资料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无误后,通过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公示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兑现扶持资金。力争每年11月30日前兑现。

五、附则

本扶持细则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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