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仁寿县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
2021-07-26 11:17:50来源:仁寿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434
2020年6月8日,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政府印发了《仁寿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仁寿县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仁寿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案》(仁府发〔2020〕6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仁寿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推动乡村振兴和成眉同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眉山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的通知》(眉办发〔20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核心,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提升农村资产资源价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切实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原则。县、乡两级政府是推动本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主体,市场建设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费由财政承担。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在流转交易中实现产权价值最大化。
(二)规范统一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交易,规范交易程序、规则、办法,不断强化政策制度支撑,逐步形成完善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监管办法和服务方式。
(三)保护农民利益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鼓励自愿互利、平等协商、自主流转。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或妨碍流转交易。
(四)统筹性和合理性原则。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通盘筹划,整体部署,形成合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整合各类资源平台,利用现有人力、物力,合理布局,以较少的投入、较短的时间推进建设运行。
三、目标任务
全面建立覆盖全县、功能齐全、规范运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依托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形成“政府鼓励引导、市县分级交易、乡村宣传初核、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格局。2020年6月末基本完成交易体系筹建,年底全面完成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工作,实现一体化运营。
四、建设内容
(一)平台建设。
1.县级交易平台。整合仁寿县现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职能,设立成都农交所眉山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仁寿分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仁寿分中心”)。农交仁寿分中心属成都农交所眉山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交所眉山公司”)分支机构,在仁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成都农交所眉山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仁寿分中心牌子,作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场所,负责收集汇总和发布本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现场或网络竞价交易,办理交易鉴证书等手续;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农村金融、农村电商等咨询服务。
2.镇级服务平台。各乡镇(街道)要整合现有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公司等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职能,安排人员设立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简称镇级服务站),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专门服务窗口,负责辖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核实、汇总、报送,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农村金融、农村电商等咨询服务。镇级服务站业务工作受农交仁寿分中心管理指导。
3.村级服务平台。各乡镇(街道)负责在村(社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以下简称“村级服务点”),在村(社区)便民服务点设置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窗口,落实村组基层干部或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兼任信息员,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核实、汇总、报送,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农村金融、农村电商等咨询服务。村级服务点业务工作受镇级服务站管理指导。
(二)交易品种。
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2.林权。集体、个人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可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可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可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到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在国家政策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受让范围内采取转让、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9.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标,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经上级批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农村土地增减挂钩、宅基地依法退出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农村土地整治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农村电子商务类项目和其它符合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各种涉农类产权交易等。
(三)运行原则。
1.非禁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开放市场。凡是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合理设限。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入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在办理农村产权变更和备案登记时,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交易鉴证书作为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
3.严格审查。农交仁寿分中心、镇服务站、村服务点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共有产权交易须经共有人同意方可进行,确保没有权属纠纷。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之外,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交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4.公开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经审查后在成都农交所眉山公司公开发布。县政府网站、县农监会成员单位、镇级服务站和村级服务点要加大宣传,要利用单位网站、公众号的显著位置建立与成都农交所眉山公司的链接,扩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面,提高社会公众竞争和参与度。
(四)基本服务。
农交仁寿分中心应提供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流转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镇村级服务站、服务点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汇总、核实上报和业务咨询。
(五)配套服务。
1.建立“一站式”服务。在农交仁寿分中心设立“一站式”代办服务窗口,受县级五个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申请人资格、资料等信息进行初核接件,为交易主体提供权证证书代办服务。县级五个部门负责做好代办服务的指导和协调工作。鼓励公证、仲裁、银行、保险、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机构在农交仁寿分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2.开展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实施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扩大农村产权融资抵押物范围。制定和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交易鉴证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开展农村产权抵押登记。
3.建立抵押债权风险保障机制。探索建立抵押债权风险防范机制,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其抵押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风险防范机制,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各类特色农业保险,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功能,多渠道化解农村产权融资风险,提高农户信用保证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农交仁寿分中心运行管理,成立仁寿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见附件1),全面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等事宜。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业务交易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纪委监察机关要强化对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的监督,对因履职不到位导致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纪依规严肃查处问责。仁寿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确保“平台之外无交易”。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主管部门应加强交易平台监督管理,促进公平交易,防范交易风险。
(三)加强支持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和办法,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要求,制定本乡镇(街道)具体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全县三级交易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各乡镇(街道)要落实镇级服务站人员和经费,成都农交所眉山公司将镇村级服务站点工作人员(不含国家公职人员)纳入农村产权经纪人体系统一管理。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仁寿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2.仁寿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仁寿县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眉府办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成都农交所眉山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交所眉山公司”)的市级平台作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规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是指权属明晰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方式寻求受让方的流转交易行为。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应坚持以下原则:市场化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四条 凡属《仁寿县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目录》范围的农村产权和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项目,必须入场公开交易。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宅基地依法退出指标交易,以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商引资,应在成都农交所眉山公司仁寿分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仁寿分中心”)公开进行。
第七条 个人拥有的农村产权,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鼓励其入场流转交易。
第三章 交易服务
第八条 农交仁寿分中心是仁寿县政府指定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发布成交公告、出具交易鉴证书等服务。
第九条 农交仁寿分中心组织开展各类农村产权推介活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查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站式”服务平台。农交仁寿分中心设置农村产权权证代办窗口,受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委托,对申请人的资格、资料等信息进行初核接件,为交易主体提供代办服务。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代办服务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公证、仲裁、银行、保险、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机构在眉山农交所设立办事窗口。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对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县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应优先给予支持。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交易鉴证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变更和备案登记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后申请变更(转移)登记时,应提供证明公开交易的材料(交易鉴证书或成交公告或公开交易付款凭证)。县级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登记办法,积极鼓励农村产权入场交易。
第十四条 引导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3年内,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在农交仁寿分中心实现流转交易的,不收取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交易服务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仁寿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仁寿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案
为切实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适度规模流转,保护承包方、受让方和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2018修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5〕10号)《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7〕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遵从农民的意愿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完全归承包方所有。
(二)“五个不得”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损害农民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本轮承包的剩余期限、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
(三)适度规模经营原则。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不顾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片面追求经营规模,兼顾效率与公平。单个受让方流转土地总面积原则:自然人100亩以内为宜,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200亩以内为宜,农业公司300亩以内为宜。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原则。流转土地后能确保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受让方和农户双方利益。
(五)设施农用地备案原则。流转土地后发展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其用地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为管理主体,负责备案和定期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流转程序
(一)委托流转。自愿委托的农户提交土地流转申请(附件1),村(社区)土地流转服务站(以下简称“村站”)确认、填写委托流转台账并报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镇公司”)(附件2),乡镇公司逐户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附件3)。流转土地合同生效前,仍由农户种植周期较短的大田作物。
牵头单位:乡镇公司
责任单位:村站
(二)信息发布。乡镇(街道)依据县农业发展规划,编制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乡镇公司将可流转土地及土地流转项目推介信息报县农业农村局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后及时提交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机构按照交易规则对乡镇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流转条件的由乡镇公司出具委托书,交易机构公开发布流转信息。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协作单位:成都农交所眉山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仁寿分中心(简称:农交仁寿分中心)
责任单位:乡镇公司
(三)引进业主。多渠道引进有意愿的业主与村站、乡镇公司、农交仁寿分中心接洽土地流转事宜,达成一致后,乡镇公司可收取每亩不超过50元的流转土地订金。
牵头单位:乡镇(街道)
协作单位:农交仁寿分中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镇公司、村站
(四)资质审查。拟流转土地业主提交资质审查系列资料(附件4),按单宗流转规模(含累计)实行县、乡镇(街道)分级审查制。
1.土地流转面积300亩(含累计)及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县土地经营权流转资质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资质审查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查。
2.土地流转面积10亩(含累计)及以上300亩以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资质审查小组审查。
3.土地流转面积10亩(含累计)以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分管该乡镇的县领导召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实施。
审查时限:村级2个工作日,乡级3个工作日,县资质审查小组一批次5个工作日(成员单位3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县资质审查小组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县支行、乡镇(街道)、乡镇公司、村站
基本要求:乡镇公司提供代办式服务
(五)流转交易。通过审查的业主,由乡镇公司向农交仁寿分中心提交农村产权交易系列资料(附件5),眉山农交公司与乡镇公司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委托合同》,按相关约定挂网交易。交易成功的发放《成交确认书》。农交仁寿分中心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协作单位:农交仁寿分中心
基本要求:乡镇公司提供代办式服务
(六)订立合同。受让方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到对应的乡镇公司,给付风险保证金(等同于首年土地流转金总额度)、第一年度土地流转金(订金计入),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参考每年每亩:<100亩20元、100—500亩15元、>500亩10元,存量减半)。订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附件6)。
(七)防范风险。
1.普及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流转土地受让方订立合同时,一次性交纳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由乡镇公司负责收取,及时上缴仁寿铧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寿铧锐公司”)统一管理。
2.普及土地流转金预付制。逐年支付土地流转金,以流转合同约定起始日期的前2个月为每年付款期限。期限前受让方向乡镇公司预付下一年度土地流转金。
3.普及土地流转金实物计价制。以黄谷(玉米、大米)计价;在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按照当年当地市场中间价折算向乡镇公司计付现金。由乡镇公司通过一折通发放到农户。
4.确立土地流转保险制。流转土地受让方应当持续投保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及配套商业保险,防范自然灾害带来的生产经营异常。
牵头单位:乡镇(街道)
责任单位:仁寿铧锐公司、乡镇公司和农业服务中心、村站
(八)备案领证。受让方提交备案领证系列资料(附件7),到县农业农村局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手续、申领《仁寿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乡镇公司、村站
基本要求:乡镇公司提供代办式服务
(九)跟踪服务。相关机构要切实开展下列服务。
1.风险保证金管理。乡镇公司收取风险保证金,由仁寿铧锐公司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当受让方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期支付农户流转金时,动用风险保证金支付农户1年的土地流转金,乡镇公司按主体责任予以追索或按约定终止合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且无违约行为的,退还受让方的保证金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息。
2.设施用地管理。按《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相关规定执行。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乡镇公司、村站
基本要求:乡镇公司提供代办式服务
3.事中监督管理。对照受让方提交的《项目建设方案》,逐一核实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重点核查有无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等情况。
牵头单位:乡镇(街道)
责任单位:乡镇公司、村站
4.落实扶持政策。依据《关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仁委办〔2018〕28号)文件规定,结合受让方经营规模和产业发展实际,落实相关奖补政策。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街道)、乡镇公司和农业服务中心、村站
5.推进产权评估。农交仁寿分中心在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下,按照市场化原则筛选具备农村产权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建立仁寿县农村产权评估机构库。
取得流转土地“两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受让方,有农村土地经营权及附属物权抵押融资需求时,可以向农交仁寿分中心提出书面产权评估申请。受理后,组织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诉求受理—明确估价标的—拟定作业方案—通报费用预算—受让方同意评估—查勘搜集资料—确定估价方法—拟定估价结果—形成估价报告”的程序,依据《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及附属物权(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价值”和“种植养殖业农产品预期收益”评估。
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和商业银行将注册估价师签名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的《农村产权估价报告》或《生物资产估价报告》、《农产品预期收益估价报告》,作为确定担保与信贷额度的主要依据。
产权评估费用由评估申请人全额承担。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协作单位:农交仁寿分中心
责任单位:乡镇公司、村站
6.推进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农交仁寿分中心作为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机构,办理全县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有抵押融资需求的土地受让方提出申请,农交仁寿分中心根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和《农村产权估价报告》或《生物资产估价报告》《农产品预期收益估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涉农保险单等农村产权办理抵押登记,出具《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书》。
牵头单位:农交仁寿分中心
责任单位:乡镇公司、村站
7.建立健全金融扶持三项机制。
一是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与反担保机制。取得流转土地“两证”以及土地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向农担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按照“提交贷款担保申请资料(附件8)—实地核实形成报告—审批—发出担保意见函—受让方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农担公司办理担保手续—通知银行放贷—农担公司开展保后监管”的程序,提供政策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单户额度最高限200万元,期限1—3年,到期结清本息后,享受县财政给予的年贷款额度1.5%的补贴(正大、德康项目除外)。农担公司根据项目投入、前景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估价报告》《生物资产估价报告》情况给予担保贷款授信,超过授信的须由申请人提供一定的动产和不动产作为反担保,强化风险控制。
二是农业保险和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应保尽保机制。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应保尽保。降低农业生产过程和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三是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机制。延伸基层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服务范围,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信贷落地落实(附件9)。推进“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模式:农担公司和商业银行根据受让方提供的《农村产权估价报告》《仁寿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确定融资额度。商业银行按“期限2—3年(可延长至5年)但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最低可执行基准利率”的融资原则提供信贷服务。
示范“农产品预期收益和生物资产+土地经营权抵押”模式:流转土地受让方遵循自愿原则,以种植养殖产品预期收益、生物资产作为担保,凭《农产品预期收益估价报告》或《生物资产估价报告》《仁寿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材料,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依据估价报告,确定信贷额度,按照经营权抵押的融资原则发放贷款。
试点“农产品期货+土地经营权抵押”模式:鼓励流转土地受让方积极发展“期货农业”,在农产品生产季节前,根据预期品种、产量和质量,按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与购销商家签定含有最低保护价的订购合约。该合约使双方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和约束力,不得单方面毁约。在中国农产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名录内的合约,可以申请期货交易。受让方凭上市交易农产品合约、《仁寿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材料,向县域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以最低保护价计算贷款额度,期限不超过农产品交割期。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县农担公司、人保财险仁寿公司、仁寿铧锐公司、农商行、县农行、邮储银行、民富村镇银行,乡镇(街道)、乡镇公司和农业服务中心、村站。
基本要求:乡镇公司和农业服务中心提供全程代理与代办服务。
8.提供智力支撑。在为受让方提供种养业发展必备的最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撑的同时,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受让方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更新生产经营理念,提升农业职业素养,为实现主导产业的优质、高产、高效益提供智力支撑。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乡镇(街道)
9.开展风险预警。在不定期例行监管的基础上,每个生产年度对受让方的主导产业发展状况、土地流转金支付能力开展一次专项评估,对产业发展堪忧,流转金支付存在风险的受让方,及时预警。帮助其优化产业结构或调整经营方向,增进效益,降低风险。
牵头单位:乡镇(街道)
责任单位:乡镇公司、村站
10.规范出险处置。
(1)抵押融资风险处置。“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依托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协议约定的使用条件,当合作项目贷款达到协议补偿条件时,合作银行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贷款代偿程序;县农业农村局和农担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启动资金偿还程序。农担公司在收到合作银行的代偿通知书后,向县农业农村局发放风险补偿金支付函,县农业农村局对支付函审核后从风险补偿金专户向合作银行划拨补偿资金,资金使用需符合《预算法》相关规定,同时农担公司从自有账户划拨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实行三方分担模式,其中,风险补偿金承担30%,农担公司承担40%,合作银行承担30%。
(2)土地经营权处置。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出险后,按约定解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1年内由乡镇公司通过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再流转;用相关受让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给付当年土地流转金;土地由农户自愿种植短期大田作物。期限内再流转未果的,土地经营权归还农户(面积按照实际测量数据与流转合同数据之间的比例,同涨同缩)。
牵头单位:乡镇(街道)
协作单位:人民银行县支行、眉山农交公司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担公司、商业银行、仁寿铧锐公司、乡镇公司、村站
《仁寿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农户流转土地申请
2.仁寿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台账
3.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4.业主资质审查系列资料目录
5.农村产权交易系列资料目录
6.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7.申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系列资料目录
8.县农担公司贷款担保申请资料
9.商业银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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