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峨眉山市乡村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1-07-19 11:25:13来源:峨眉山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994
2019年12月17日,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峨眉山市乡村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于加快峨眉山市乡村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快我市乡村旅游民宿业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峨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按照峨眉山市“137”发展总体思路,以乡村旅游民宿的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天府旅游名县、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县域经济强县建设,努力打造峨眉旅游新亮点,让乡村旅游民宿产业成为助推绿水青山典范城市的新业态、新引擎、新动力。
二、发展目标
围绕“生态康养、休闲度假、田园风光、自然文化”四大民宿主题,打造“南山康养、遗产走廊、山居原乡、传承民俗”四大民宿度假带(区),力争到2021年,新增民宿床位1000张以上,乡村旅游民宿经济收入超过15亿元,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元投入、错位互补、主客共享、多方共赢”的发展格局。
三、业态布局
本意见所指的乡村旅游民宿,是指在城镇或集镇规划建设用地之外(不包含景区),民宿经营者通过利用居民(村民)自有房产、集体闲置房产、旧厂房和依法取得土地等,经修缮、改造或新建,体现峨眉民居特色、人文历史、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等特点,有机融入民俗活动、农事体验、休闲康养等业态的乡村旅游经营场所。重点围绕“九个一”产业发展新格局,打造四大民宿度假带:环高桥镇、龙池镇、龙门乡、沙溪乡,突出生态和资源优势,打造“峨眉南山康养民宿度假带”;沿胜利镇、符溪镇,突出峨眉河流域自然风光特色,打造“峨眉河世界遗产走廊民宿度假带”;沿川主镇、普兴乡,突出旧村庄和老房子改造利用,打造“峨眉山居原乡民宿度假带”;沿乐都镇、九里镇,突出地域文化和风土人情,打造“峨眉传承民俗文化民宿度假带”。
四、条件要求
(一)经营用房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1.符合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
2.用于开办乡村旅游民宿的民房建筑,应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新建乡村旅游民宿,层数原则上不超过4层(应符合区域村庄规划和具体实际)。单栋房屋客房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4间(套)、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砖木或木结构)不超过2层。超过上述规模的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3.乡村旅游民宿房屋应结构牢固、通风良好、采光充足,建筑无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4.乡村旅游民宿经营不得改变原土地、房屋性质。
(二)消防安全要求(责任单位:市消防大队)
1.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规定和消防部门相关要求。
2.已建成经营的乡村旅游民宿和适用本指导意见的乡村旅游民宿,如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导则要求的,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根据管辖权限进行督促整改。
3.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三)治安管理要求(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符合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安部门相关要求,并应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乡村旅游民宿经营者要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从业人员信息。
2.严格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未办证留宿场所登记系统”,及时登记旅客资料,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登记后传送到信息终端。
3.乡村旅游民宿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须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等安防系统。
4.乡村旅游民宿内应设置寄存贵重物品的设施,前台应设置“实名登记入住”提示牌和禁止“黄、赌、毒”标识等。
(四)食品安全要求(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
1.乡村旅游民宿如开展餐饮等食品经营业务,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
2.生活饮用水必须达到卫生标准要求,室内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卫生质量标准要求。
3.保持经营场所内环境的清洁及卫生,卫生用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避免出现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孽生源。
4.乡村旅游民宿公共场所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五)环境保护要求(责任单位:峨眉山生态环境局)
1.禁止在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峨眉山市生态红线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或扩建乡村旅游民宿项目,其他管控区域的乡村旅游民宿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管控规定。
2.环保设施应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接入使用;有条件的区域污水应统一接入污水管网,无条件的区域污水应经处理后尽量做到中水回用,确实需要外排的,按要求做好入河排污口论证和达标排放。
3.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餐厨垃圾应在24小时内按相关规定收运处置,建立餐厨垃圾产生、交运台账,其他垃圾日产日清。
(六)规范经营要求(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1.乡村旅游民宿经营者应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缴纳税费,做到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2.乡村旅游民宿门面装饰美观,门牌等标志规范,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相关证照、管理制度、收费标准、住宿须知和投诉电话等。
3.鼓励乡村旅游民宿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五、申办管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9号)要求,由属地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民宿建设规划进行管理。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峨眉山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等部门,依法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服务。
(一)报建
1.乡村旅游民宿经营者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规定,按程序向项目所在区域村(社区)、乡镇和有关部门提出建房申请。
2.项目所在区域村(社区)、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
3.市商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协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好相关工作。项目通过建房申请后,项目所在区域的乡镇应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备。
(二)验收
1.乡村旅游民宿经营者按照相关部门指导意见完成民宿建设(改造)后,向所在村(社区)和乡镇申请进行验收。
2.所在村(社区)和乡镇逐一验收后,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验,符合相关标准、通过验收,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进行经营。
六、监督管理
(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峨眉山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等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职责,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相应机构和相应人员,负责做好本区域内乡村旅游民宿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乡村旅游民宿违法建设或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乡村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接受相关部门行业监管,在建设、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相关部门将其纳入行业黑名单,涉及违法犯罪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经营资格。
七、政策支持
(一)土地支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每年安排不少于150亩专项建设用地指标,对招商引资引进的投资亿元以上的乡村旅游民宿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供地价格不低于项目区域基准地价的70%。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旅游民宿。
(二)税补支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对建成的乡村旅游民宿项目,正式运营后三年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且地方留存综合税负率2%以上的年度,每年补助8万元;年营业收入200万元—500万元且地方留存综合税负率2.5%以上的年度,每年补助5万元;年营业收入为50万元—200万元且地方留存综合税负率2%以上的年度,每年补助1万元。补助资金必须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民宿宣传推广和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方面。
地方留存综合税负率是指民宿项目建成营运后,民宿经营中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工资薪金等代扣个人所得说)的地方留存部分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率。
(三)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引导支持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含村民、村集体)、招商引资建设各类乡村旅游民宿发展。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乡村旅游民宿项目,建成运营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年入住率达到60%以上或网络订房量占全年订房量80%以上的乡村旅游民宿(以公安或旅游系统登记为准),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乡村旅游民宿电商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四)评级评星支持(责任单位: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
市文体旅游局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民宿,积极推荐其参加星级评定。首次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且成功运营一年以上的乡村旅游民宿,按客房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0元/间、5000元/间、2000元/间奖励。
(五)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有关乡镇)
政府优先支持建设乡村旅游民宿周边配套设施,在道路交通、标识标牌、污水处理、美化亮化等基础配套完善和村容村貌整治、人居环境提升等周边环境打造上,向乡村旅游民宿重点发展区域倾斜。
(六)审批支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及市级相关部门)
市行政审批局牵头,整合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文体旅游、水务、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行政许可职能,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七)营销支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
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将民宿纳入旅游营销重点内容,支持乡村旅游民宿走出去宣传,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进行推广营销。
(八)人才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商务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商务局将乡村旅游民宿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市相关技能培训计划,建立乡村旅游民宿产业导师顾问团,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专题讲座,培养乡村旅游民宿专业人才,提升行业整体从业人员素质。
(九)管理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峨眉山市加快乡村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对全市乡村旅游民宿统筹管理。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开展乡村旅游民宿产业相关工作。指导鼓励成立乡村旅游民宿行业协会,支持乡村旅游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乡村旅游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挥,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会同旅游协会促进民宿合理经营、协同发展。
八、责任义务
(一)乡村旅游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和辖区乡镇、村(社区),配合做好事后处理等工作。各乡镇要健全完善相关应急保障机制。
(二)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急事件时,市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乡村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乡村旅游民宿经营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未经批准违章建设、私搭乱建污染环境;
2.在未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
3.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4.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不履行消防、卫生等安全职责;
5.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安全事故;
6.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7.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8.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非法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9.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四)乡村旅游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九、其他事项
(一)已建成营业的乡村旅游民宿纳入乡村旅游民宿日常体系管理,按程序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二)本指导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文体旅游、水务、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行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三)本意见中的支持政策与我市其他支持政策相同的,不重复享受。
(四)本意见印发后2个月内,各乡镇负责完成区域内所有乡村旅游民宿登记工作并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峨眉山市乡村旅游民宿报建申请表
2.峨眉山市乡村旅游民宿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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